桂林医药收购案再曝丑闻:曾行贿送20万元给桂林中院副院长

李微敖 实习生 程丹妮2024-03-19 20:38

记者 李微敖 实习生 程丹妮 2024年3月13日,报道,就杨年坤、杨咏梅、杨名中与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桂林医药)、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联坤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后者再审此案。

2024年3月19日,杨年坤告诉记者,桂林医药的一位关系人梁鹏,曾向时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卫国行贿20万元,以寻求后者在杨年坤、杨咏梅、杨名中与桂林医药、联坤公司合同纠纷案上提供帮助。

杨年坤提供的彭卫国受贿案的司法文书,亦证实了上述情况。

联坤公司原为杨年坤的家族企业,主营业务为商业地产,旗下项目分布在广西桂林、南宁、北海、柳州等地。

2013年3月,杨年坤与其女杨咏梅、其子杨名中与桂林医药签订《承债式收购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引进后者作为战略合作投资者,对联坤公司进行重组和债务处理。

后,桂林医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年坤履行《收购合同》及其修正本、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确定的义务,并将杨名下的联坤公司46%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桂林医药名下等诉求。

杨年坤三人提出反诉。

2015年10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驳回桂林医药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杨年坤三人的反诉请求。

杨年坤三人上诉,广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然而,在桂林中院做出上述判决的背后,是桂林医药一位关系人,曾向时任桂林中院副院长彭卫国行贿20万元,以获得后者在这起诉讼中的帮助。

彭卫国,生于1960年5月,曾担任桂林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至迟在2010年,即升任桂林中院副院长;后又成为桂林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2017年8月3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免去彭卫国的桂林中院副院长职务。

次年6月5日,桂林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对彭卫国进行立案审查。

上述通报称,彭卫国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彭卫国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报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几个月后,即2019年4月19日,彭卫国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被桂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此案后交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至2016年,彭卫国利用担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涉案财物拍卖、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1.065万元。

这其中包括,2013年,彭卫国为梁鹏请托的桂林医药,在桂林医药、联坤公司与杨年坤家族的合同纠纷案上提供帮助,收受梁鹏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判决书显示,梁鹏行贿20万元一事,是彭卫国“主动供述”的。同时,在被调查期间,彭卫国还“检举他人犯罪”,并获得查证属实,这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由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卫国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彭卫国不服提起上诉,他和他的辩护人提出,彭卫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梁鹏等人的贿赂情况应属自首;同时,彭卫国检举他人之事,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负责彭卫国二审的广西高院认为:彭卫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梁鹏等人的贿赂,属坦白,但这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事实系同种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同时,彭卫国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并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过因前述他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标准,不属于重大立功。

由此,广西高院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了彭卫国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还报道,在2013年至2015年,在杨年坤、杨咏梅、杨名中与桂林医药、联坤公司合同纠纷案诉讼期间,桂林医药董事长周伟,还向时任桂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吕兴无,行贿3万欧元,以让后者对杨年坤进行刑事立案。

桂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后以杨年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立案侦查。桂林公安甚至还派员至北京,将杨年坤带回桂林羁押。此案直至2020年10月30日,警方才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正式撤销对杨年坤的这一刑事立案。

杨年坤、杨咏梅、杨名中与桂林医药、联坤公司合同纠纷案最终将何去何从,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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