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碧/文 邯郸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一案正在侦办过程中。3月17日当地发布情况通报称,涉案犯罪嫌疑人已于3月11日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份情况通报和此前的媒体报道相比,更为严谨和克制。虽然明确了事件的性质属于犯罪,但并未披露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是预谋还是突发,或者意外;被抓获的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主从关系如何等等。这样的表述可能出于两个原因,一是警方尚未掌握足够的证据,事件性质尚未确定;二是事关未成年人,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行为人,都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便公开也应当体现保护原则;而且案件性质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必须办成铁案,因此警方的表态十分谨慎。
3月18日当地警方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披露,已初步认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第一次挖掘是在3月9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天,第二次是在案发当天。警方已经掌握的预谋情节导致本案性质变得更加恶劣,这排除了意外、激情等偶然因素,直指一种人性极度黑暗和残忍的可能:行为人在动手之前,已经谋划了毁尸灭迹的全过程。
“一时冲动,做事不计后果”、“临时起意”这两种形容经常能在裁判文书对未成年犯罪起因描述时见到。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没有预谋,也并非因为深仇大恨,他们时常表现出人类最原始的情绪,如愤怒、冲动和暴躁。本案中出现了预谋情节,实在令人齿寒,四个人都是13岁,确实还是孩子。可有的孩子是羔羊,有的孩子是凶手。同时,本案也暴露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个特点,貌似有预谋有策划,实则破绽百出,比如四人同行被监控拍到、被小卖部指认,直接使用被害人手机转账。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尽管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但行为人也表现出了心智不成熟、缺乏基本常识和社会阅历的一面。这是从侦查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差异。
本案已经在过去几天被热议,公众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恐惧感也急速上升,因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话题又被提起。中国在2020年通过了刑法第11修正案,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实际上已经做出了改变,通过立法的调整来遏制少年的恶,不能让他们认为自己无论实施了多么严重犯罪,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继而为所欲为。但这个条款通过之后,迄今尚未激活。邯郸13岁少年被杀案是否会成为激活本条款的案件呢?我们拭目以待。
面对这样情节恶劣的犯罪案件时,人们会有这样的疑问:他们是“天生犯罪人”吗?身上携带着犯罪基因?但大量案例表明,现实中多数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非“天生犯罪人”,其心理出现偏差都经历了一个过程。由于没有及时得到调整,最后就会以犯罪这种极端方式爆发。据媒体报道,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失了对父母、对权威的认同感。除了邯郸,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城市?还有多少被忽视的孩子?他们有的凋零,有的被恶浇灌。
因此,关爱那些留守儿童,解决打工家庭儿童的就学问题、挽救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滑落者,才是国家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重点,而不是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
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单纯是一个刑法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从朴素的道德出发呼唤严刑峻法,也只是满足了一时一事的正义感,而忽略了犯罪产生的环境和社会议题。该严惩的要严惩,但惩罚背后不应该是报复的情绪,也不是终点,一个文明的社会有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