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公司于3个月内改正有关问题,在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对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提名权和表决权。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4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应于《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4号)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于《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4号)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局,并于发送当日将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果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4号)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领取《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4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278,邮箱:bjjijin@csr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