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亡案:让程序正义深入司法肌理

陈碧2024-03-13 16:00

陈碧/文 近日,媒体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重庆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两位被告已于今年1月31日被执行了死刑,这一案件也写进了今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从这份死刑裁定书中,可以看到律师服务的意义以及法律对人的尊重,即使是死刑犯仍要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裁定书的释法说理,我们也认识到,只有司法公开,才能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首先,重庆姐弟坠亡案的辩护有意义吗?通过裁定书可以看到,律师尽职尽责履行了义务,这种法律服务是有意义的。作为辩护律师,需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为其做无罪、罪轻的实体辩护。

比如,两位被告的律师都努力证明自己的当事人并非主犯。这种努力在大众看来,是两位被告的互相推诿、翻脸无情,但对于律师而言,这种分清主从关系的努力,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减轻其责任的必然选择。

与此同时,律师还要积极做程序性辩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为国家公权力设置了诸多限制,约束国家追诉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控方的证据内容是真的,但是取证手段违法,辩护律师就有权请求排除该证据。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就指出“公安机关非法搜查扣押手机,所以电子数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未听取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第一二审程序存在庭前会议未通知张波辩护人等情形,影响公正审判”。裁定书展现出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各自扮演的角色和努力的方向。在刑事案件里,没有律师的帮助,辩护就无从展开,尤其前面提及的程序性辩护,非专业人士根本不懂。因此,辩护律师不是奢侈品,而是必需品。

这份裁定书值得关注,还在于这是一起双死刑案件。张波、叶诚尘的行为挑战人伦极限,判死刑并不意外。但人们关心的是:两个凶手是否会走向同样的结局——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按照我国死刑判决的不成文惯例,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最多会判一个死刑。那么,两名被告人致死两名被害人,是否全部执行死刑?主从关系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存在“可杀可不杀”的空间?

基于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法官必须确保死刑案件的每个细节都经得起检验。从裁定书中可以看到,在死刑复核阶段,谁是主犯、谁在该案中作用较大仍是争议的最大焦点,两被告人对谁提起杀人犯意相互推诿。因此,裁定书花大量笔墨确认了双主犯关系:“张波系直接凶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极为突出,罪责极为严重;叶诚尘对张波杀人犯意的形成、强化、坚定,对杀人行为的启动、推进、实施均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罪责极为严重的主犯”。死刑案件想要办成铁案,就必须要有这样明确的分析和结论。

最后,这份裁定书对于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都做了直接回应,同时也公开了法官的心证过程。现代的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法官的心证公开。心证公开主要体现在司法文书中,以往的一些司法文书往往回避辩护意见,说理含糊、一笔带过,使得“阳光司法”沦为一纸空言。本案裁定书逐一对辩护意见进行了评判,比如“所涉诉讼程序虽有一定瑕疵,但不影响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还对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如“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发当日叶诚尘有以割腕方式逼迫张波作案的行为”。这样的心证公开,有利于司法接受监督,也能让公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最高法在本案裁定书中展现的司法原则、价值取向以及心证公开,值得地方法院学习。这是一个好的示范。刑法不是为了惩罚而存在,死刑也不是为了满足集体的报复,在释法说理的冷静笔触下,天理人情法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能得到充分的展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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