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景柱:建议放开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比例限制

王帅国2024-03-06 21:28

记者 王帅国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京开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提出放开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比例限制、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等多项建议。

在关于放开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比例限制的建议中,景柱表示,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取消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但国家现行监管规定对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限制依然存在,中小商业银行的中资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保险公司控股类股东持股比例不得高于1/3,持股比例均限制在较低比例水平。这种“内外有别”的监管标准,既不利于实现“竞争中性”原则,也不利于推行“国民待遇”的高水平对外开放。

景柱提出,金融机构分散的股权结构安排,貌似集体负责制,其实是无人负责制,造成的结局要么是长期内卷,要么是听任职业经理人打短工。事实上,无论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实质单一股权,还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实质多元股权,都无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一靠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责任制,二靠科学规范的有效监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要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海南自贸港启动建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海南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金融支持政策,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开放进程。近年来,海南金融领域重视引进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促进金融机构结构多元化、改进金融机构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并获得一定成效。但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金融机构渠道狭窄、投资比例受到限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景柱建议,在做好积极鼓励引导、促进规范经营、加强有效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定位于“三区一中心”的海南自贸港应率先放开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比例的限制。

在关于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建议中,景柱表示,当前是经济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作为提升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的一环,在打破僵局、盘活企业资产、资源再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部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存在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极大影响了营商环境。主要表现包括部分管辖法院或管理人不作为、乱作为,配合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重整前后企业实际控制人与高管人员不变,债权人大会形同虚设。

因此,景柱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破产重整相关制度和程序:

一、破产重整案件异地管辖,并统一提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举一方面可有效避免债务人所在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使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办案;另一方面,相较地方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法律素质相对更高,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

二、制定合理的破产重整清偿率标准,防止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空间。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破产重整清偿率标准,如果清偿率不能达到该标准,则不再进行重整,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

三、追究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债权人损失。企业出现破产重整,其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进行严肃追究。如果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会有更多的不良企业效仿,进而助长不法分子滥用破产重整获取不义之财的恶劣气焰。

四、加强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完整及时的知情权。明确债权人会议可自行指定或更换管理人,管理人须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明确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起草、讨论、决定和执行监督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救济渠道。

在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的建议中,景柱指出,近年来,民营经济领域的腐败案件高发,治理上存在立案难、查处难、定罪难、量刑轻、追偿难等现实问题。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3年7月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民营经济31条),明确提出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从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方面对《刑法》作出重要修改补充。

但与国有企业的反腐力度相比,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防治仍存在诸多困难。有的执法司法部门对企业报案不够重视,互相推诿,缓办延办,甚至不办;有的存在错误观念,重公轻私,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看作民营企业的家事,把打击民营企业腐败、追赃挽损看作给民营企业帮忙;有的要求民营企业自己搜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着手处理,且定罪量刑幅度公私失衡,追惩力度不足。

因此,景柱建议从多个方面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工作:一、建立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机制,构建反腐倡廉的政法环境;二、健全规范统一的办案机制,解决涉民企腐败立案难、查办难问题;三、开展打击整治民营企业贪腐犯罪专项行动,清理“历史欠账”;四、优化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职务犯罪的立法细则,以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法律待遇;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局职责,推动建立民营企业法治环境评价体系;六、建立员工职业信用数据库和从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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