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起波澜,合作机构管理问题何解

北京商报2024-03-01 20:04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被“点名”。3月1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金融监管部门日前面向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行和直销银行等发放《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指出近期监管部门对部分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仍发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并提出了部分整改意见。

其中,在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问题,也让助贷机构等参与方关联其中。有观点认为,监管再提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对于助贷机构的合作与管理将会有所提高。商业银行需要对标监管点名的重点内容进行整改,充分提升经营自主性,消费金融机构也应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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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点名”六大问题

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化整治并有序完成存量业务过渡后,相关业务发展仍旧受到监管关注。《通报》指出,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关监管规定发布以来,银行机构逐步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增强风控能力、平稳发展相关业务,在服务小微和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期监管对部分银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些问题。

具体来看,《通报》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经营管控、“五个自主”、授信管理、模型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经营管控方面,《通报》细化指出五项问题,一是商业银行治理机制不健全,有的银行没有按照监管要求明确董事会和高管层对互联网贷款的管理职责,也没有业务规划;二是业务结构不合理,有的银行主要是合作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而经营类业务占比太低。三是业务规划不科学。有的银行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审慎合理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目标。四是内控建设不完善。有的银行未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就开办新业务或提供新产品。五是风控执行不到位。有的银行未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风控标准,有的虽有指标但未认真执行。

围绕互联网贷款,《通报》还强调了部分银行存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结构不合理、授信规则不健全、未审慎管理外包机构等诸多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存在部分银行未向借款人披露实际年利率、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时间过短或默认勾选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情况,或是未履行审慎管理催收责任,外包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催收。

早在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便曾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贷款提出系列规范化要求。2021年2月、2022年7月,原银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在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限额管理、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等方面提出更为细化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

而今,距离过渡期结束已有9个月时间,互联网贷款业务再遭监管“点名”。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表示,互联网贷款市场规模大,参与机构类型多,涉及到的金融用户十分广泛,是金融业务中较为复杂的业务,也是历来金融监管的重点。本次金融监管部门从业务视角出发,对互联网贷款涉及到的全链条、全环节经营现状给予了专业点评,充分揭露了当前互联网贷款存在的业务乱象,为互联网贷款市场敲响了警钟。

星图金融研究员黄大智指出,相较于其他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兴起时间较短,属于在不断创新中发展的新兴业务模式,这也导致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灰色领域,一度成为监管违规处罚的重灾区。同时由于除了属地展业的银行外,全国范围内展业的银行机构业务范围更广,覆盖贷款用户更多。此外,相较传统信贷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贷前导流获客、贷中征信风控、贷后催收管理等多个环节与合作方,由此进一步加大了合规建设难度。

合作门槛将提高

近几年来,银行机构发放互联网贷款在业内十分常见,囿于部分中小银行在获客渠道、流量方面的能力限制,与助贷机构合作便成为互联网贷款发放的重要方式。按照此前监管要求,银行机构不能仅仅扮演资方角色,在风控、催收等主要环节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本次《通报》中,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机构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来看,合作机构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担保增信、联合贷贷款出资比例、未对催收等合作机构统一管理、超越经营区域发放贷款等领域。例如,有的银行开展合作贷款业务时,表面由具备担保或保险资质的公司提供增信服务,实质由助贷机构借上述通道进行兜底。

催收、科技、担保等环节中,银行与助贷平台的合作模式究竟是怎样的?主要由哪一方承担相关工作?3月1日,针对《通报》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向银行、消费金融以及助贷等十余家机构了解情况,消费金融、助贷方面均表示《通报》内容未涉及自身业务,相关银行机构更是不愿多谈。

“《通报》点出的问题,本质上仍是在重申商业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要独立开展风险管理,避免权利外放后产生金融风险,因此主要针对的还是商业银行本身。”助贷行业从业人士李烨(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从北京商报记者过往调查来看,通过助贷平台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由助贷平台关联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等情况。对此,李烨解释称,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发放的贷款中,用户授信环节一定会经历银行自身的风控系统,担保、催收相关部分可能会委托助贷机构一并完成。对于助贷机构而言,出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肯定会优先考虑关联担保公司,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也要看银行机构业务规模和数字化能力。

另有助贷行业从业人士汪平(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目前的助贷业务合作中,催收、科技、担保等合作机构的选定和管理更多由市场化方式决定,很少存在某银行与某家具体机构绑定合作关系,也很少见某助贷机构与某担保机构直接捆绑的情况。上述各类型合作机构的选定,主要由银行与助贷机构根据具体产品项目而定,也会综合考虑上述服务机构的运营资质、业务合规性、杠杆比例等问题。即使是同一家银行+同一家助贷机构的合作,也经常会出现使用不同催收、担保服务机构的情况。

另一方面,按照此前的监管文件,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与商业银行遵循同样的要求。而除了自营业务外,消费金融公司也存在与商业银行发放联合贷款、作为资金方与助贷平台合作的情况。

消费金融行业从业人士周齐(化名)指出,经过此前的整改,消费金融机构作为纯资金方的助贷合作情况有明显减少,科技和催收也多掌握在消费金融机构本身。而在联合贷方面,消费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发放的平均单笔贷款金额多集中在万元以下,基本都是单一资金方。即便是部分消费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数十万的大额贷款,但体量仍然远小于银行。因此《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对于消费金融机构影响较小。

在汪平看来,《通报》中提到的问题确实涉及行业现状,但对于头部助贷平台而言,相关问题已在过往的业务实践中得到了完善,并逐步摸索出了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方案。现阶段来看,这些问题对头部助贷平台的业务并不会造成过多的影响。但监管再提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对于助贷机构的合作与管理将会有所提高。

苏筱芮认为,商业银行需要对标监管点名的重点内容进行整改,充分提升经营自主性,消费金融机构也应该引以为戒。而在持牌金融机构整改过后,助贷平台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门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贷款利率有望下行

除了点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外,《通报》还提出了提高政治站位、健全治理框架、加强授信管理、强化模型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落实普惠要求、扎实推动自查整改工作等七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其中包括多项细分举措。

例如,在加强授信管理方面,各银行机构防范共债风险,对信用记录不佳、多头借贷的客户审慎开展业务;在坚持自主经营方面,要持续防范合作机构风险,严格审查担保、保险机构增信能力,并按征信管理要求报送相关担保和增信等信息;在强化模型管理方面,要提升模型有效性,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客户信息,合理测算客户收入,全面考虑客户各类债务。

谈及《通报》中提到的各项工作要求,汪平向北京商报记者坦言,不断提升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是银行与助贷平台的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助贷平台在此方面都与合作银行时刻保持监管尺度上的对齐,对于不同地方监管部门的差异化要求或不同侧重方向,平台方均会实时跟进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整,尤其是在业务模式的合规要求、各类合作方的准入门槛、金融消费者的全方位保护等方面。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则指出,整体来看,互联网贷款一定会按照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向更加透明合规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过渡期结束之后,在需求仍然旺盛的前提下,预计互联网贷款规模总量不会缩小,但利润率会进一步下降至合理区间。

黄大智同样提到,从近年来发展历程来看,当前不论是定价、合作还是展业方式,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已进入到一个相对成熟的发展阶段。延续性的动态监管下,互联网贷款在获客、征信、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合规性在不断提升,行业发展格局很难再出现大的变化。另外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在监管引导下持续下降,互联网贷款业务利率后续也有望出现同步下降。

苏筱芮则认为,后续预计持牌机构在互联网贷款方面的风险管理、合作对象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重点工作层面将持续得到监管关注,不排除由此产生大额罚单。在互联网贷款新一轮整顿过后,预计市场乱象将得到肃清,一批资质不足、能力不够的助贷机构将由此退出市场。

北京商报记者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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