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微敖 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03988.HK,下称: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宁夏分行总审计师等职的刘富国一案,在经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之后,其重审的一审在2024年1月15日宣判。刘富国获得重大改判:其中他被指控共同受贿的一项,变为了罕见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刘富国总的刑期,也由最初的有期徒刑14年,改为了有期徒刑7年半,减少近一半。
2024年2月,数位知情人士告诉了记者上述信息。
纪委监委通报 刘富国曾对抗组织审查
刘富国,1968年4月生,曾任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安阳分行行长、洛阳分行书记、宁夏分行总审计师等职。
2019年10月11日,经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当日被新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2020年1 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同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河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
“经查,刘富国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未如实申报家庭房产信息;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借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相关企业;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境外赌博。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伙同他人向融资企业共同索取贿赂,单独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犯罪。”
检方指控刘富国等“借道”类信贷业务 受贿近7000万元
此案后进入检察院阶段。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富国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原运营操作中心副主任董志涛、中银国际证券河南分公司原总经理杨国春、深圳市华信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国源公司)负责人王法共同受贿6703.61万元人民币以及180万元的提货券。
具体而言,2013 年 3月至2016年,华信国源公司通过介入中国银行在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润佳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类信贷业务,以顾问费名义,向该8家公司索取了上述钱款及提货券。
所谓类信贷业务,相比传统信贷业务而言,其涉及多个类别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银行以它们作为中介,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债权债务关系,实现资金借贷。类信贷业务在某些限制性的行业,如房地产、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中运用较多,其利率也要高出普通信贷业务很多。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还指控,刘富国曾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王法所在的公司1亿元融资项目提供帮助,在2012年,收受了王法5根金条(共700克,价值共计25.29万元),以及现金10万元。
2019 年初,刘富国在得知中国银行总行对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后,将其中的3根金条(共100 克)退还给了王法。
此外,刘富国利用职务之便,在2016年收受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副行长谢勇3万元,以为谢勇之子谢天入职中国银行提供帮助。
董志涛亦被指控有单独受贿,具体而言:
2012年,董志涛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高级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王法所在的公司1亿元融资项目提供帮助,收受王法现金10 万元、黄金100克(价值3.61万元)。
2014 年,董志涛还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郑州花园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与韦灵才等人配合完成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融资贷款项目后,收受韦灵才现金120万元。
一审刘富国录刑14年 二审发回重审
2021年8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刘富国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董志涛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杨国春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王法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判决,对于在案冻结扣押的刘富国违法所得497.44万元、董志涛违法所得542.83万元、杨国春违法所得88万元、王法违法所得1750.54万元,以及案涉韦灵才违法所得529.8万元、刘松鹤违法所得50万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剩余不足部分3424.99万元继续向这四名被告人追缴。董志涛个人受贿部分违法所得133.6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刘富国、杨国春、王法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22年3月,负责此案二审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新乡中院重审 改判刘富国两宗罪
2023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刘富国当庭辩解称自己无罪。其辩护人的意见则包括:“中国银行和华信国源公司都是类信贷业务里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方,都是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民事活 动,中国银行不存在可以控制其他市场主体的任何职权”,“退一步讲,如果假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真实,那么本案也更接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绝无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罪”等等。
所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根据《刑法》第一六五条规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相当罕见,记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有发现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任何案例。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富国、董志涛作为中国银行的管理人员,伙同杨国春、王法,“依托中行河南省分行的信息平台和中间收入业务,成立华信国源公司,利用从事中国银行类信贷中间业务的职务便利,介入中国银行中间业务。在为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通过华信国源公司与融资企业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等方式,非法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从融资企业融资成本中获取咨询服务费用。刘富国等人的行为本质是一种经营获利行为,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变相增加了用资企业的用资成本,危害了公司管理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刘富国等人 “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受贿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判决:
刘富国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董志涛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杨国春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王法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相比最早的一审判决情况,重审一审之后,四名被告人的刑期都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不过知情者对记者介绍,王法等被告人依然不服,提起了上诉。
截至2024年2月19日,该案的重审二审尚未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