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到2026年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

地方动态2024-02-19 17:30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2月19日消息,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通知提出,到2026年底,全省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更加可感可及,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全省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通知全文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7日

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抓住养老服务发展重要窗口期,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补齐养老服务覆盖短板,加快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发展目标。到2026年底,全省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更加可感可及,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全省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

1.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完善基础供养金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各类养老机构接收特困老年人入住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办法,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力争每个州、市至少建有1所州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市、区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4.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地区应适当上调标准。严格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对清查发现的问题于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盘活各类闲置资源,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扩充和下沉老年大学资源,推动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利用社区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助餐项目,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后厨可视、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与家庭签约、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8.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因地制宜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较多、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强化村党组织作用,进一步动员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效益,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

10.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打造“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开展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养老科技应用。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积极争取国家级老龄智算中心建设,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具备一键呼叫、跌倒报警、日常监测心率血压、实时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设备,采取智能化呼叫等多种信息化手段,通过“智能终端+人工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2.保障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人才支撑。完善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学历提升为辅助、职业培训为补充,政府推动和社会行业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多层次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支持在不同层次教育中拓展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或开设有关课程,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等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支持新建或整合现有资源举办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职业院校。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到2026年底,全省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到100%。(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医养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5.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按照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依法公示。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推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制定配套措施,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督促做好规划编制、政策执行、改革试点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实施机制,根据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及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落实方案,定期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资金保障。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统筹整合现有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优化省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支出结构,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率以及空巢、留守、失能失智、残疾、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数量,确保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惠及政府兜底保障对象。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惠老幸福工程措施监测分析与落实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指导,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有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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