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老盈盈 2月18日,达华智能(002512.SZ)公告称,起诉金额为15亿元“卡友支付案”的原告方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撤诉。
公告指出,达华智能于近日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与被告上官步燕、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卡友厦门分公司”) 、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卡友支付”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达华智能获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的撤诉。
公告内容同时显示,达华智能持有卡友支付30%股权。
2023 年10月28日达华智能披露的《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介绍了纠纷起因及起诉理由:2016 年 8 月,原告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卡友厦门分公司签订《华夏银行代付业务合作协议书》《特约商户 T+0 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特约商户 T+0 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卡友厦门分公司特约商户提供 T+0 结算业务,为卡友厦门分公司提供 T+0 垫款资金,卡友厦门分公司于 T+0 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向原告划付等额 T+0 交易的资金用及手续费,若卡友厦门分公司未按约定于 T+1日足额将T+0 交易资金及手续费转入专用账户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结算的,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补足尚欠的全部未清偿的 T+0 结算款及手续费,并根据延误天数和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卡友厦门分公司收取赔偿金。
因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收单机构从事代付业务应全部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进行结算,后引入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公司”)并使用汇聚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作为代付通道用开展 T+0 业务,原告分别于 2017 年 12月与被告签订《华夏银行代付易业务合作补充协议》、与汇聚公司签订了《华夏银行代付易业务合作补充协议》。
2018年9月13日,原告停止了前述的 T+0 代付业务,2018年9月12日已发生的交易资金为1,499,016,564.06元。原告以卡友厦门分公司未能按时于 2018年9月13日返还原告代付的1,499,016,564.06元交易资金为由,且因被告为卡友支付的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卡友支付承担,要求卡友支付与卡友厦门分公司共同偿还该代付资金。
同时,原告认为,上官步燕作为卡友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以及被告的负责人,其滥用卡友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其股东有限责任,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套取原告代付资金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原告作为卡友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对卡友公司及卡友厦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当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点:一是判令被告卡友支付与被告卡友支付厦门分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代付资金人民币1,499,016,564.06元;二是判令被告上官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判令该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达华智能此前表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司持有的卡友支付的股权相关投资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影响归母净利润-31,309.63万元,相应减少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1,309.63万元,对 2023 年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因为卡友支付的股权涉诉事宜,达华智能在1月31日发布业绩预告称,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2亿元至3.2亿元,未能实现扭亏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