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信披立新规 国内首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披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2024-02-09 08:31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我国A股ESG报告(又称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率近年来逐渐提高,2022年达到36%。

然而,由于国内缺乏统一的ESG信披标准,ESG报告内容差异悬殊。

如今,这一问题正在得到根本性解决。

2月8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对上市公司ESG报告信披做出系统性规范,《指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指引》,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的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ESG报告,其余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不过,ESG报告强制披露设有较长过渡期,属于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450余家上市公司2026年起强制披露ESG报告

2月8日,沪深北交易所相继发布《指引》,三大交易所所发指引在披露强制性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具体披露内容基本相同。

作为我国首部系统性ESG信披规则,《指引》具有诸多亮点。

首先,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的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

目前,此类上市公司共450余家,占A股市值占比51%。

其他上市公司鼓励披露ESG报告但不做强制要求,如若自愿披露,相关指标也应遵照《指引》要求。

其次,必须披露ESG报告的上市公司不必着急,《指引》设有较为充足的过渡期和灵活的披露要求。

一方面,强制披露ESG报告的上市公司保证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即可。

另一方面,首个报告期上市公司无需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在2025年度、2026年度报告期内,披露主体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

再者,从披露指标来看,主要包括环境信息披露(E)、社会信息披露(S)、公司治理信息披露(G)三大方面。

其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三大交易所披露要求基本相同,皆聚焦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情况等,并设置了反贪污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议题。

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共同点为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为沪深交易所信披共有要求。

与此同时,交易所也要求披露污染物、废弃物、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环境事件及处罚、循环经济、能源使用、水资源使用等议题。

社会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设置的议题多达十余个,包括乡村振兴、社会贡献、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安全与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员工等。上市公司需要对相关议题所涉及的影响、风险和机遇、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具体成效等进行信披。

ESG报告披露任重道远

近年来,受到政策监管的影响,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的总体披露数量递增趋势明显。近十年间,A股ESG报告披露率由2012年度的12%上升到2022年度的36%。

根据兴证智库ESG研究员薛宬介绍,各行业间ESG信息披露差距显著,银行、非银金融披露率高,医药生物、化工、机械设备和电子等行业披露率相对偏低。从公司属性方面分析,国有企业ESG报告的披露率最高,民营企业披露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薛宬认为,就披露质量而言,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披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首先,ESG信披规范化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缺乏统一的ESG信披标准,以及对ESG理念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不同,上市公司ESG相关报告的质量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其次,ESG信披在完整性和平衡性方面有待提升。上市公司在ESG信息披露过程中往往只强调正面信息,而回避负面信息,没有客观地反映其ESG绩效和风险情况。

再者,ESG信披的可比性不强。上市公司ESG披露数据的口径不一致,且缺乏有效的第三方鉴证,实现ESG披露的横向与纵向比较难度较大。

中金公司研究部量化及ESG首席分析师刘均伟同样提到,由于标准不统一、披露难度大等原因,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内容出现量化数据少、可比性差、信息平衡性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ESG议题的重要性因行业特性、经营环境、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而异,因此不同行业的ESG披露重点有所差别。

根据中金ESG评级系列研究,“温室气体排放”、“劳动关系管理”和“员工多元化”是各行业公司都会普遍关注的ESG议题。

针对上述部分问题,《指引》做出了明确规范。比如,最受市场关注的温室气体范围1、范围2、范围3排放量迎来统一披露规范。《指引》规定,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有条件的披露主体可以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

与此同时,《指引》明确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能源使用情况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将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

此外,交易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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