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老盈盈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共同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在两地同时生效。“新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多类生效民商事案件判决的问题,包括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
1月30日,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卢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她的个人从业经历来看,内地和香港通关后,伴随着经济往来的逐步恢复,涉港的案件确实会越来越多。比如,仅在2023年12月,她就接受了两位涉港诉讼当事人的咨询。
而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佘琼圣日前向媒体的介绍,广东法院近五年审结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呈稳步上升态势;2021年至2023年,广东法院共一审审结涉港民商事案件33940件,其中2023年为11479件。
“新安排”带来哪些变化
“我的团队主打涉外法律业务,所以对这个事会特别关注,在‘新安排’之前就已经有一个‘旧安排’了,但是‘旧安排’是有前提和限制条件的,基本上很难落地,真正能够得到执行的很少。”卢芳对记者称。
“旧安排”指的是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卢芳告诉记者,“旧安排”适用的前提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要签订一个书面的管辖协议,管辖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法院要具有唯一和排他性,然后法院依据协议作出生效的民商事判决,才可以在两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另外,在符合可以适用“旧安排”的前提下,申请人还要跟据两地的法规,走完一定的程序才可以最终执行。
她举例称,比如,香港人A向深圳人B借钱,但是他们只是口头达成约定没有签署合同协议之类,到期A没还钱,B去法院起诉A。深圳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一些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A与B之间确实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可以认定A就是债务人,输了官司就要赔付。按照“旧安排”,鉴于双方没有签署借款合同,更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条款,判决生效后,如果A在内地没有财产而在香港有财产,B就成“冤大头”了,因为B不能跟据“旧安排”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在“新安排”下,只要是在内地或香港已经生效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除了少部分情形外,都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
卢芳进一步向记者表示,以前没有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安排,或者无法适用“旧安排”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发起平行诉讼(即内地与香港都诉讼)才比较能保障他自己的权益。但是平行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说相当于重复诉讼,花时长花费多,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成本是很高的。现在有了这样的衔接机制后,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便利程度,他可以去香港申请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执行债务人在香港的财产,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对他权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港“资产安全”问题受关注
因为“新安排”的实施可以强制执行相关债务人在香港的财产,“在港资产是否安全”的话题引发了关注。
“‘新安排’实施后,可能会让部分香港人或者海外投资人觉得香港不再是放置现金和投资的安全地方,因为‘新安排’可以强制执行相关当事人在港任何的资产包括现金、房地产或者公司股份。如果他与内地有比较多的生意往来,知道自己可能会面临诉讼,那么他就会加快把资产都处理掉。因为执行的时间是不确定的,短则可能几个月,长则一两年,执行的时间大概有多长,不同的资产类别处置的难度也会有差异。现金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但房产就会比较麻烦。房产想在香港卖一个好价格,需要挂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除非是贱卖。”一位在港的金融人士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香港特区政府在2023年11月10日就已发布公告,宣布香港法律《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公告一出,就有评论指出,根据有关安排,内地的判决会自动适用于香港,香港法院可以根据内地的判决结果,不用重新审理,可以直接强制冻结当事人的香港资产。
针对此种市场声音,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随后即在在社交平台上发文指出,这些完全是错误的理解。他解释称,当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因为内地判决的胜方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订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判决,提出申请后,香港法院必须信纳该判决符合《条例》的要求,才可发出登记令。
林定国亦强调称,更重要的是,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其考虑是否要按《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才可以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卢芳亦告诉记者,对于判决后债权人的处理流程,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的判决,都不会自动生效,“新安排”里有详细的规定流程,需要申请人去相关的法院启动认可判决的程序,对方法院认可了以后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总体而言,要分两步走,先认可/登记生效,然后才能走下一步强制执行程序。
她进一步解释称,正如上述例子,香港人A向深圳人B借钱,到期A没还钱,B对A在深圳起诉,法院作出了一个终审的判决,这个判决在内地是生效了,但香港没有生效,需要B先到香港高等法院登记该判决,香港高等法院在进行审核并登记成功后,B才能再走下一步,到香港法院对应的部门去申请强制执行。反之亦然,如果一个香港债权人的判决在香港生效了,也需要该名香港人到内地法院进行申请认可,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