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 为活跃股市助力

皮海洲2024-01-30 13:51

​​12月22日晚,北交所对外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股份回购指引》),并配套完善了相关业务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股份回购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上述规则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

 

北交所《权益分派指引》、《股份回购指引》的发布,是对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两项制度在北交所的贯彻落实。不过,就北交所发布的《权益分派指引》来看,内容较之于《现金分红指引》要更加全面。《权益分派指引》不限于现金分红指引,同时也包括了对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送转股尤其是高送转的指引。也就是说《权益分派指引》包括了利润分配的两种方式:现金分红与送股,同时还包括了转增股本这种资本公积的转增方式。

 

实际上,就北交所《权益分派指引》所涉及到的高送转内容,也即《权益分派指引》第二章第三节“股票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内容来说,A股市场的投资者其实并不陌生。相关内容基本上引用的是上交所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内容。比如,将高送转的标准确定为10股送转5股以上(包括5股),而不是深交所创业板的10股送转10股以上(含10股),这表明北交所对10送转5股这一高送转标准的认同,同时也是对创业板10股送转10股这一高送转标准的遗弃。毕竟实践已经证明创业板10送转10股这一高送转标准是不合适的,有修改的必要。

 

不仅如此,北交所《权益分派指引》第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需要符合的几项条件,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几种情形,以及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所应包含的内容等,也是与上交所《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的。这就意味着北交所在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监管方面与A股主板市场保持了一致。

 

但在证监会发布《现金分红指引》的情况下,北交所在《权益分派指引》中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作出规范,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毕竟最近几年,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问题上,A股市场更加重视的是现金分红的方式,而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管,以至不少公司在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的时候,几乎将高送转这一形式屏蔽了,包括12月15日发布的《现金分红指引》,强调的也是现金分红。而北交所的《权益分派指引》再一次将股票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提到了投资者的面前,唤醒投资者对高送转这一利润分配与股本转增行为的关注。尤其是2023年已近尾声,市场马上迎来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发布与利润分配,高送转方案如何这还是非常令投资者关注的。

​鼓励上市公司用现金分红来回报投资者,这个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利润分配这个问题上不能一刀切,也应允许上市公司用送转股的方式来回报投资者。毕竟企业发展的阶段不同,给予投资者的回报也是有所侧重的,发展成熟的公司可以偏向于现金分红,而对于一些高成长公司可以允许它们偏向于以送转股的方式回报投资者。并且高送转不论是对于上市公司还是对于投资者都还是有市场的。

 

毕竟对于一些高成长公司来说,需要通过高送转来扩张股本,这是一些高成长公司做大自己的一种需要。而对于市场来说,送股也是回报投资者的一种方式。而且对于投资者来说,送转股的方式也是受青睐的,市场甚至热衷于炒作高送转题材,而这种炒作在给予投资者带来回报的同时,也能起到活跃市场的效果。尤其是今年7月24日以来,高层与管理层一再强调要“活跌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为此助力的。

 

当然,对于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一定要予以规范,不能让高送转行为透支了公司的发展,在这方面北交所的《权益分派指引》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比如,高送转的标准要保持一致,统一为10送转5股以上,取消创业板的10送转10股标准。

 

同时高送转行为的门槛要提高,让高送转行为成为优秀公司的专利。一是上市公司实行送转股的,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2元,10送转3股以上的,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二是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的,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1元;三是上市公司推出10送转10股的,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2元,并且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的,最高送转股比例限于10送转10股;四是上市公司不能连续两年接连推出高送转,上年推出高送转的,下一年不得高送转;同时业绩下滑的公司不得推出高送转方案。如此一来,能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一些优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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