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财通”2.0来了:参与机构范围扩容至券商 投资者准入条件优化

老盈盈2024-01-24 23:29

记者 老盈盈 “跨境理财通”2.0版本落地!

1月24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获悉,该行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了新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21 年《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即1.0版本)发布,首次打通了境内外银行理财产品市场。

“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相较于“跨境理财通”1.0 版本,此次2.0版本在投资者准入条件、参与机构范围、合格投资产品范围、个人投资者额度等方面均对试点政策做了优化升级。

一是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调整“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条件,新增内地投资者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可选条件,支持更多大湾区居民参与试点。

二是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将个人投资者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

三是拓宽业务试点范围,增加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同时将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纳入“北向通”合资格产品范围,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由“R1至R3”扩大为“R1至R4”风险等级(不含商品期货基金),更好满足大湾区居民多样化投资需求。

四是进一步优化宣传销售安排,细化明确境内销售机构、境内合作机构展业行为规范,引导金融机构为大湾区居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总的来看,《实施细则》修订后,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将更加便利,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可购买的理财产品更加丰富。“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也将进一步提升湾区居民资产配置的吸引力,更好满足湾区居民跨境投资和跨境理财需求,有效促进大湾区民生融合,推动大湾区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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