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郭晓洁、李德尚玉 实习生谢泳妍 广州、北京报道 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正式启动,这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强制碳配额+自愿碳减排两个相互关联的碳市场体系。
当天,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首单交易达成,业界认为这是对全国碳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其对鼓励企业自主减排,推动碳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将带来深远影响。
全国碳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备受重视。我国《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CCER的启动,使得2024年有望成为碳金融创新落地发展的一年。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成为2024年工作重点内容,绿色金融也成为了我国金融五大文章之一。目前,已有8家券商获得证监会批准进入碳市场交易资格,主流金融界对参与碳市场十分迫切。CCER的启动也被金融界视为谱写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以金融助力“双碳”进程推进的重要抓手。
日前,南方财经《绿金圆桌派》栏目以“CCER重启后的碳金融”为主题,邀请了伦敦大学学院基建可持续转型教授梁希、广州期货交易所商品事业部总监助理陈宣辰、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碳市场高级分析师谭琭玥线上连线,就CCER启动意义以及碳金融市场创新话题进行讨论。
受访专家表示,CCER的启动意味着开展碳交易工作有法可依。作为配额碳市场的重要补充,CCER对完善全国碳市场的构成和未来衔接到国际碳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而对金融界来说,CCER的启动更深远的影响则是对碳市场期现联动的打通及碳金融产品开发创新的推动。
未来,如何依托逐渐成熟的现货和可预期的期货市场,进行碳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界正摩拳擦掌,准备投入这场可以预期的碳金融创新热潮中。
2024年1月5日,国常会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基础上,CCER的正式启动也符合业内的预期。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是一种碳抵消机制,控制排放企业可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用于抵消自身碳排放的核证量。
我国的碳交易主要分为两部分,一个是碳排放权交易,一个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碳市场体系。
梁希表示,《条例》出台使得碳交易工作有法可依,在全国层面相当于上位法,可以协同各部委开展相关工作,对全国开展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出台前两年多的时间里经过了多轮讨论,但事实上《条例》的准备时间和CCER市场的前提探索期已经超过了十年。碳市场的各参与方对这项工作的期待非常高,认为《条例》的出台对碳市场的发展有鼓舞性的作用。只有法律制度完善了,要求企业进行碳交易,对不能履约或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才有法可依。”梁希说。
梁希认为,依托于《条例》,重启的CCER市场较过去的CCER有较大提升,包括方法学的筛选等更多具体工作更加的严谨,整体趋势是力求数据的真实性,避免数据造假等。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工作,加强了违反碳市场规则的惩罚力度等。
2023年底,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包括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方法学。
梁希认为,以往无论国际还是国内,CCER受诟病的关键在于额外性不足、双重计算碳减排量等问题。此次全国市场启动后采纳的上述四项方法学相对来说额外性较强,争议相对较少,对培育一个高质量的CCER体系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具体来说,谭琭玥认为,作为中国碳市场政策的顶层设计文件,《条例》出台后,对未履约企业的处罚力度上限将大幅提升,有助于提升市场有效性,并且可能推动解决碳排放权法律属性认定问题,从而促进质押、回购等业务的放开。同时,《条例》出台后主管部门可能引入有偿分配(拍卖)等市场调节机制,从而降低卖方惜售、买方集中被动履约等交易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尽管目前《条例》全文尚未公布,但预计大概率会出现履约处罚力度以及主管部门分工的相关改变。”谭琭玥说。
重启后的CCER市场也被视为强制碳配额的重要补充。
陈宣辰表示,相比配额市场通过规定强制履约义务来促进减排,自愿减排市场通过减排项目开发为全社会补充减排量。“国际经验和试点实践表明,自愿减排量对配额履约义务的抵消,以及本身自带的降碳、固碳属性,能够作为强制碳市场很好的补充,共同服务于减排。
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显示,2022 年有1.96亿吨碳信用被注销,其中约0.43亿吨用于强制碳市场及碳税的履约,即80%的自愿减排量是用于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碳中和的,且自愿减排量进入场内交易的比例也在大幅提升。随着全球经济社会发展,预计未来基于这一需求的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放大,全国CCER市场的启动,顺应了社会需求和未来趋势。”陈宣辰说。
健全的碳市场产品体系包括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此次全国CCER市场的启动也被业内人士视为推进碳期货市场进程、实现碳市场期现联动的重要一环。
陈宣辰表示,CCER重启扩大了我国碳市场的整体规模,对于碳配额和CCER等相关期货产品的研发和我国多层次碳市场的建设有促进作用。
“一方面,新的CCER项目方法学印发后,叠加全国统一交易启动,CCER现货市场规模也将得到扩大,提升了以CCER为标的开发期货产品的可行性。另一方面,通过抵消机制间接扩大了碳配额现货市场的规模。新的CCER项目的开发,为CCER市场与强制碳市场连接的抵消机制补充了所需的减排量,更多的配额可以被置换出来,现货规模的扩大也为全国碳配额期货的推出创造了更好的条件。”陈宣辰表示。
谭琭玥表示,当前,我国碳市场发展呈现交易量和交易额增长平稳的趋好特征,跟欧盟相比总体上还处于初步阶段,仍面临交易主体较为单一、交易产品以现货为主、交易潮汐现象明显等问题和挑战。推动碳期货市场的发展,能有效引导现货市场的发展。
“以历史最悠久、全球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市场为例,自2005年运行以来,其交易量约占全球每年碳交易额的近90%,其中碳期货交易量占其碳市场总交易规模80%以上。从欧盟排放配额的主力期货合约和现货价格变动来看,期现价格的相关性始终保持在99%以上,即二者高度相关。”谭琭玥说。
从提升现货市场流动性角度来看,梁希也认为,欧盟80%以上的碳交易都是以期货形式开展,碳期货已经成为一个高流动性、成熟大型碳市场进行价格发现的重要工具。企业做投融资决策的时候,不能仅看现货价格,还要找到未来长期的价格信号来引导产业转型。
构建完善的期现联动市场,最终还是为了服务于“双碳”目标。
陈宣辰表示,碳市场的核心功能就是提供有效碳定价,利用碳价信号引导低碳投资,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社会以较低成本实现绿色转型。碳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碳期货是多层次碳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出碳期货对于实现“双碳”目标有多重意义。
首先是完善碳定价机制,提供有效定价。碳排放权期货市场通过撮合交易、中央对手方清算等方式,可以进一步提高碳市场体系的市场化程度,通过提供连续、公开、透明、高效、权威的远期价格,缓解各方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认可接受度。
其次是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引导企业制定长期减排规划。碳期货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预期价格曲线,大幅降低市场风险,协助企业规划长时期的减排行动。控排企业通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可以提前制定计划,平稳安排节能技改和生产经营。
再次是提升碳市场交易活跃度,扩大碳市场边界和容量。期货交易以保证金为基础,资金占用大幅降低,交易规模明显提升。期货交易还能够引入大量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交易活跃程度,扩大碳市场发展的边界和容量。
最后是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引导绿色投资。期货等衍生品市场通过提供灵活的风险对冲工具和充足的市场流动性,充分调动资金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为碳市场带来大量社会资金。
“除了以上四点,我们认为,碳期货市场的构建有利于推进我国参与全球碳市场,提高国际影响力。尽管全球已经存在多个独立碳市场,但又不可避免地通过各种方式相互影响,例如欧盟的 CBAM 机制对我国出口造成了影响。若我国碳期货上市,中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碳衍生品市场。作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中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可以借助市场规模优势,积极参与并融入国际碳市场发展,形成‘中国价格’‘中国标准’和‘中国规则’,提升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更好地应对来自其他碳市场的冲击。”陈宣辰说。
尽管业界普遍认为碳期货市场前景良好,但梁希也提醒,“开展期货的重要的前提是气候变化政策的稳定性。期货是有杠杆的,无论杠杆倍数是多少,政策变动影响价格波动。因此,稳定的政策预期是未来发展期货的重要研究方向。”
CCER的启动或将进一步拓宽金融界积极参与碳市场之路,为绿色金融大文章增添浓重的篇幅。在多方期待下,哪些碳金融产品创新值得期待?
谭琭玥表示,“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批复8家券商进入碳市场交易的资格。金融界对参与碳市场的期待显得尤为迫切,不少还未获得牌照的证券公司已经在与我们探讨如何纳入交易范围,期待参与交易实践。”
对于CCER的启动的碳金融创新,谭琭玥从投资工具和融资工具两方面进行了预测。
从投资工具方面来说,未来可能有以下三大类产品出现。
第一类是通过碳排放权的远期、期权、互换等衍生品开展碳市场投资、套期保值、履约风险管理等。
第二类,目前根据现货衍生品等交易品种编制的碳排放权相关的价格指数广受关注,未来可以参考国际成熟经验,根据现货、衍生品等交易品种编制碳排放权相关价格指数,并发行ETF基金。
第三类则是通过借碳等方式为控排企业提供低成本履约方案,或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做空交易手段。
谭琭玥表示,从融资工具来看,相关企业比较感兴趣的融资工具是通过质押、抵押、回购等形式,根据配额、减排量的市场价值提供融资。还有在传统的债权类融资工具中嵌入碳排放权产生的现金流,如在债券到期兑付的收益中加入碳资产变现收益等。
“我们与很多市场人士探讨后认为,中国要发展多层次的碳衍生品体系,可能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初级阶段是基于对全国碳市场发展的分析,探讨当前适合开发的碳衍生产品的类型,从而不断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为后续构建多层次碳衍生品体系打好基础。第二个发展阶段,可以尝试衍生品类型和风险管理的打通,以及期货和现货的市场互通。第三阶段,也即比较理想的成熟阶段,则可以深入探讨更多衍生产品的创新。”谭琭玥说。
梁希认为,金融界对依托未来庞大和活跃的碳市场进行金融创新的期待一直非常高,但监管部门还是比较稳健慎重地往前推进。
“尽管目前各试点地区在少量尝试远期配额抵押贷款等金融工具,但相对于地方碳市场或全国市场的规模,这部分尝试量还不是很大。这是因为以往金融机构担忧碳交易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包括碳资产抵押的法律依据、碳资产在会计准则上的处理等。现在,《条例》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的工作起到很好法律保障作用。未来围绕碳期货,金融机构可以开发的创新碳金融产品很值得期待。”梁希说。
受访人士也认为,碳金融产品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梁希表示,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必须围绕着企业、个人和政府的实际生产生活和减碳需求来进行,并关注创新产品的可复制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翁榕涛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