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据财政部网站12月4日消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提出,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储蓄国债、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3〕24号
有关金融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