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吹哨人”条款未雨绸缪

梁嘉琳2023-10-26 15:28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梁嘉琳/文 10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结束,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这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高法案,也是新冠疫情大流行平息后首次修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款有,建立报告传染病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对及时发现并依法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新发传染病报告的“吹哨人条款”,让人想起新冠肺炎疫情最早在武汉爆发期间的往事。根据国家监委调查组2020年的调查结论,面对当时还未确定病因的“不明原因肺炎”,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症医学专家张继先最先向医院内部报告疫情,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师李文亮则最先在“武汉大学临床04级”校友群扩散疫情信息。但当时,李文亮遭到当地派出所的不当训诫,张继先也未能及时唤起湖北省各级政府的防疫举措。

医务人员在医疗系统内部上报疫情的渠道不畅,原因复杂,既有地方政府部分管理者报喜不报忧、存在侥幸心理的因素,也有医疗系统、疾控系统“医防融合”不力的因素。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反映出一个问题——即便早在2003年SARS疫情后,国家就建立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简称直报系统),但光靠技术手段不足以确保新发疫情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原主任王宇调查发现,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截至2016年底,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系统运行12年之久,我国通过系统上报病例数仅为1666例。

正基于此,作为技术手段之外的保障机制,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吹哨人条款”立足于强化报告人的内生动力。

也许有人担心,此例一开,会不会导致社会各方为争取行政奖励,各类“假疫情”此起彼伏。笔者认为不然,一方面,任何报告都有赖于各级疾控中心进行核查;另一方面,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疫情信息的依法披露制度,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责任,巨大的违法成本也能遏止“乱报告”行为。

新发传染病不同于已知传染病,一边是病原不明、病因不明、扩散机制不明等,更没有被纳入传染病法定管理,无法对应到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另一边是可能造成公众巨大的生命健康损失、造成医疗系统崩溃、造成经济停滞甚至因为疫情扩散而造成全球大流行等严重后果。只有完善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在下一波大疫之前做好“最高等级”的制度准备,才能减少各种损失。

然而,新发疫情不是光靠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就能发现的。面对无形的细菌、病毒,以及隐蔽在天南海北、犄角旮旯的病原,国家疾控局副局长沈洪兵曾在2022年撰文指出要“健全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推送、医务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群众个人报告、和舆情监测等多渠道信息综合监测体系”。

在“全民吹哨人”时代,传统公共卫生治理已略显过时,笔者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为提升上报积极性,防止“吹哨人”担心报告失实被追责,还应该有更多正向激励。比如:2020年,《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一步规定,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也就是,非恶意的报告即便不属实,就算耗费了行政资源,只要是通过内部系统依法直报,“吹哨人”就不用有任何后顾之忧。这一举措值得全国人大立法者考虑。

二是为提升上报准确率,应当加强面向全民的健康素养普及工作。对于新冠感染、甲型流感、支原体肺炎等已知传染病,疾控机构及其各类合作方都需要广泛宣传疾病症状、诊疗方案,以避免公众将其同误判为新发传染病。

三是为提升上报转化效果,面对任何“不明原因疫情”的报告,疾控机构都要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并且对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必要时须将有症状人员进行隔离转运、定点治疗。即便防疫力量最终“十防九空”,也有助于避免潜在的巨大损失。

(作者系健康中国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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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医疗、健康治理研究者,价值医疗顾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总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客座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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