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有利民企的环境要标本兼治

陈碧2023-10-19 10:48

陈碧/文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民企、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此前不久的10月10日,其刚刚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及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的典型案例。这一系列动作表明,最高法院试图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谈到对民企和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一般人想到的都是财产权保护。正如10日发布的一系列改判无罪的案件,有“错误地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时,未能对民营企业平等对待”的,还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不及时作为”的。这些再审判决既纠正了原判错误,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为企业家们找回安全感,为企业继续发展提供了稳定预期。

那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保护有什么特殊之处呢?

实践中,涉民企、企业家人格权纠纷多体现在名誉权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此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诋毁知名企业名誉;通过标题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因私人恩怨或者其他纠纷,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侮辱、诽谤;因同业竞争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侵权行为大都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这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治理“网暴”有相同的逻辑,所以最高法院也提示受害主体,如果遭遇网络谣言或者网络攻击,可以要求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等。这与两高一部在今年9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思路基本一致,对于各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此次案例发布,是否存在对民企和企业家的特殊保护?最高法院的新闻发布会指出,法律对民企和企业家的保护是平等保护。比如,消费者对于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能不能给差评?作为消费者,当然有权评价。只要内容基本属实,即使表达方式或者言辞有过激之处,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经营者应对此负有容忍义务。只有当消费者具有明显恶意并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时,才可能构成侵权。

再比如,要保护企业家名誉,那公民还能批评企业家吗?如果企业家是公众人物,那么依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优先考虑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所以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应该高于一般人。但也有很多企业主并不是公众人物,此时应衡量一般人对于名誉侵害、人格尊严侵害的耐受程度。

回顾最高法院在十月的这两次涉民企新闻发布会,首先在10日的发布会上提出要强化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正确处理民刑、行刑交叉案件。继而,在不到一周之后,又郑重将民企和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行发布。虽然16日发布的这六个民事侵权案例和此前的财产权再审案例相比,并没有那么复杂的案情或者里程碑的意义,但最高法院对民企和企业家人格权保障的重视依然值得肯定。

最后仍应看到,法院只能以法律保护民企和企业家的人格权,打击那些诋毁、贬损和丑化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行为。对企业家群体的去污名化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依然任重道远。最近这些年,总是有人把个别民企的问题放大到所有民企身上进行贬损,例如以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翻历史原罪,互联网上也不乏对民企、企业家的戾气。

所以,保护具体的人格权是标,营造对民企友好的舆论氛围是本,标本兼治,这才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需要的环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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