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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杜涛 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通知》相关主要内容分别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同时,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进一步减轻生育、养育和赡养负担的呼吁较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与“一老一小”直接相关,提高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赡养负担,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对于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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