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再陷风波:打击“碰瓷式维权”刻不容缓

韩鑫海2023-08-17 18:59

(图片来源:IC Photo)

韩鑫海/文 8月15日,摄影师戴建峰发文称,他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用了自己拍摄的照片,却被视觉中国警告侵权并索赔八万余元。针对戴建峰的指控,视觉中国回应称其“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并称该摄影师已授权图片库公司Stocktrek Images销售其图片,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公司,视觉中国系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

但视觉中国的回应很快就遭到了戴建峰的反驳。戴建峰表示,Stocktrek Images已向其明确答复,视觉中国无权销售其作品,Getty Images也无权将其作品再次转授权。

此次争议中,目前双方仅是“各执一词”,均未披露所涉照片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凭证。著作权属于私权,著作权人有自由处分自己作品的财产性权利,视觉中国是否有权限制戴建峰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决于戴建峰、Stocktrek Images、Getty Images与视觉中国之间的相关协议约定。视觉中国若想限制戴建峰的使用,其必须取得戴建峰所创作图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权。但视觉中国的回应仅提及其拥有销售相关图片的权利,并未提及其已获得独占使用权。

这不是视觉中国第一次被质疑“碰瓷式维权”。早在2019年,视觉中国就因主张对人类首张黑洞照片享有版权而引发非议,此后又被曝出其网站上还将国旗、国徽以及其他企业标志等图片作为其享有版权的作品销售。

网友对视觉中国的回应不买账的原因,可能就与它过往屡次“翻车”有关。例如,针对黑洞照片争议,视觉中国曾回应称“该图片授权并非独家……根据版权人要求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未经许可,不能作为商业类使用。”但这一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的署名主体是“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织”,该组织官网已明确载明除特别声明外,其网站所有素材均已加入“署名 4.0 国际协议”(CC BY4.0)。根据该协议,任何主体均可自由共享以及修改、转换或再创作加入该协议的作品,甚至用于商业目的。因此,视觉中国不可能对人类首张黑洞照片享有著作权方面的权利,更不能限制他人使用。

近年来,视觉中国也多次因提交的作品权利凭证不足而被法院判决败诉。

根据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近五年内人民法院基于视觉中国提交的作品权利凭证不足而未支持其维权主张的案例就多达十几起。因此,对于视觉中国回应戴建峰的相关说法的真实性,我们仍有理由保持高度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一案就涉及审理视觉中国及Getty Images公司是否从相关摄影师处取得图片著作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定,Getty Images公司作为代理人对外销售涉案图片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其与摄影师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摄影师仍然保留了图片著作权。视觉中国关于Getty Images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相应地,视觉中国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

在另一起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视觉中国官网的经营主体)作为互联网图片库经营者,其有审核和证明相关图片权利来源的义务。汉华易美公司确认涉案十二幅图片均为案外人拍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进行授权的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与摄影者之间的关系,亦未能证明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已通过委托、购买、许可等方式获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因此,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理据不足。”

在有如此多的败诉经历后,视觉中国在向其他主体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时,理应更加审慎,避免再次出现上述人民法院已指出的权利依据不足的情形。但视觉中国似乎并未从败诉中吸取教训,其知错仍犯的行为显然是在滥用权利。更令人担忧的是,可能有大量的主体在遭到视觉中国的侵权警告后,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缺少发声渠道,亦或是基于避免诉累的考虑,而选择了与视觉中国和解,相关争议并未进入公众视野。

视觉中国事件引发的民意沸腾表明,社会公众对于版权素材库类公司的“碰瓷式维权”已深恶痛绝。“碰瓷式维权”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之名,行滥用权利之实。“碰瓷式维权”的危害在于,其不仅妨碍了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的权利,也损害了真正的权利人基于自己创作的作品获取收益的机会,最终必将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文化的健康发展。打击“碰瓷式维权”已刻不容缓。

“碰瓷式维权”实际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赚钱,因此除了行政机构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外,社会公众、企业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也有必要,比如企业之间可通过行业协会共享此类侵权警告并共同应对。此外,降低社会公众使用素材类作品的成本和门槛也不失为一种可探讨的方案,如设立素材免费共享平台,或倡议更多的主体加入“署名 4.0 国际协议”等类似共享协议等。

(作者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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