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文 2023年7月19日晚7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出台后,如何解读这份文件,笔者给出以下内容:
一、 一份好文件
《意见》干货满满、含金量高,给全国1.18亿户个体工商户、5000万户民营企业增添了信心。本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多份类似的《意见》。是否又是一颗“定心丸”,应当给予确认性回应。问题是,《意见》的执行力度和可持续性。
(一)新定位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意见》开篇即对民营经济的定位作出了重要表述。特别是“生力军”的提法,应当是第一次。这个表述有进步,有新意,但是否到位,或许有不同认识。
笔者一直认为,只有民营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主力。什么是基础和主力,除了“56789”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给出的数据是:2012年至2021年,民企占比从48%提升至59.6%。在就业上,2012年至2022年,规上私营工业企业吸纳就业占比从32.1%提高至48.3%。在数量上,2012年至2022年,民企数量占比从79.4%增长到93.3%。在外贸上,民企从2019年起成为第一大外贸主体,2022年占比达50.9%。
(二)回应关切
《意见》从总体要求、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加强组织实施等八个方面提出了31条针对性强的举措,回应了市场核心关切以及痛点、难点。
《意见》几乎涉及了所有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焦虑点,并给出了完善的政策应对,在当下中国经济持续低迷时十分及时;对中国经济止跌回升一定会起到积极作用。
(三)新要求
《意见》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诸多的要求。以下一些内容给人印象深刻:
1、政府及相关部门更要讲诚信。《意见》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精神,诚信意识十分重要。而其中,政府诚信更为关键。《意见》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诚信提出要求,意义重大。
2、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意见》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3、预防和清理欠款问题。《意见》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高度重视。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并提出,建立欠款定期披露、劝告知道、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
4、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意见》要求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上,强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在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上,提出为资本设立“红绿灯”,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
5、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这样的政策,不但可以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还能提高融资获得的容易程度,对于民营企业发展是实实在在的支持。
二、关键在落实
(一) 三份《意见》的简短回顾
《意见》能否得到很好落实,对本世纪以来中央出台的三份《意见》作一简短回顾,或许能够有一些启示。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这份文件包含7大措施36条内容,时称“非公经济36条”。这份新中国成立56年来第一部以中央政府名义发布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非公经济36条”在放开市场准入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相当多的一些政策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根据“非公经济36条”“非禁即入”原则,除法律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之外,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但在实际中却一直没有很好地落实。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坦承,“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但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仍非常低。
2010年5月,国务院针对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各种困难和障碍,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容共计36条,也就是后来俗称的“新36条”。“新36条”把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但这份文件,究竟得到怎样的落实,至今尚未见到有分量的评估报告。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外发布。针对民企发展遇到的难点堵点,在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完善融资支持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平等保护机制等方面推出了28条具体举措。这份《意见》发布之后,媒体将其解读为“民企新28条”。这份文件作用如何,至今也缺乏科学评估,但近年来中国民间投资增速连续走低,由2022年3月的8.4%下滑至2023年4月的0.4%,1年间增速下滑8个百分点。同时,2022年,新增民营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数量出现下滑,较2021年少增91.7万家,降幅高达9.96%,是近年来的首次。
(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态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从四个方面抓好《意见》落实:
一是健全机制、压实责任。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水平。必要时可根据意见进一步制订行动方案,明确各自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笔者以为,各地区应发一个文件明确责任单位,规定检查考核方法时间,由权威部门公布考评结果,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是密切跟踪、优化配套,及时提出完善政策的后续配套措施,防止政策举措在实施中变形走样。
三是做好文件解读和宣传,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四是及时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委托相关机构对政策实施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 新官要理旧账
历史是传承的,政府是连续的。新官需要理旧账,不然,难以提升民营企业家信心,也不利于建设一个诚信社会。
《意见》提出,“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笔者认为,对近几年司法机关判决的在全国有影响的民营企业重大案件,虽然已经宣判,但至今当事人不服,也难以服众,并至今影响民营企业家信心。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诉,完善再审机制,进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三、 摒弃盲目一刀切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确存在某些不足的地方,需要做出改变的地方也很多。但在调整转型过程中,还是需要政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适应调整的时间,避免一刀切。《意见》明确提到不搞“一刀切”,这给民营企业吃下了“定心丸”。问题是,基层政府在落实这些文件精神时,能否抓好落实,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仍然充满诸多不确定。
四、 理论上如何与时俱进
理论上如何与时俱进是一个挑战,也不是短期能够破解的问题。这其中,如何看待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意义以及如何将平等贯彻始终;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实行规则中立、税收中立、债务中立;正确看待资本中性,特别是对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作用;正确看待民营企业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所获得的财富;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述要求无疑有着巨大挑战。
这其中,如何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引导全社会客观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十分重要。应该从劳动者、管理者、创新者、出资人、风险承担人等多重角色出发,并从劳动者报酬、管理者报酬、创新者报酬、出资人报酬、风险承担人报酬等方面,来全面认识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民营企业家都是劳动者,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民营企业的管理者报酬应当与企业家才能和贡献匹配;企业家的主要财富来源是创新,创新报酬获得是市场充满活力的源泉;正确看待资本的作用,承认出资人和资本的报酬,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需的理论基础;作为企业最后风险承担者的民营企业家,应该获得风险报酬。
(作者系原全国工商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中国民营经济50人谈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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