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宝能系的举报 中炬高新大股东火炬集团回应了……

老盈盈2023-07-13 11:15

 记者 老盈盈  针对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的举报,7月12日晚间,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了《关于中山润田发布不实信息的严正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声明指出,2023年7月12日,中山润田罔顾事实和法律,在其公司官网发布举报包括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联合”)等相关主体涉嫌虚假诉讼、操作证券市场行为,目的是为了干扰上市公司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600872.SH)董事会改组。该举报内容肆意抹黑,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他人声誉,扰乱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7月12日,中山润田在宝能集团官网发表声明,举报火炬集团等一致行动人涉嫌虚假诉讼、操纵证券市场,导致中炬高新及其股东产生巨大经济损失约500亿元。火炬集团在声明中针对举报内容一一进行了回应。

中山润田的举报材料中称,1999年至2001年,工业联合为帮助中炬高新达到配股资格,通过隐瞒关联方关系的方式先后三次进行虚假土地转让交易,后被证监会处罚。2020年9月,工业联合仍以中炬高新未履行三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中炬高新的土地及资金,直接导致中炬高新2022年年报计提预计负债约 11.78 亿元,自上市 28 年来首次出现亏损。工业联合在明知双方当年系虚假交易、不存在相关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却以此为由提起三起民事诉讼,当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中炬高新败诉。

对此,火炬集团认为不存在虚假诉讼事实。举报材料中提到的三案案涉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炬高新在一审多次开庭及提交书面文件中,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三案案涉合同均已支付土地转让款,中炬高新对此也予以认可。三案事实真实、清楚,不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情形,更不存在捏造民事案件事实,虚构民事纠纷的情况。法院对民事案件中双方认可的事实直接认定,不属于虚假诉讼。中山润田有意回避案件事实,捏造虚假事实,有意诬告陷害。

中山润田还表示,受工业联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影响,2020年9月起,中炬高新的股价开始持续大幅震荡下行,最低时股价仅剩22.82元/股,截至 2023年7月8日,股价为37.04元。期间,火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趁低价吸纳,恶意收购,操纵证券交易。截止2023年6月1日,火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中炬高新股份,合计持股比例已达到19.65%,相比较其在2020年的持股10.72%,已经增加8.93%。

而火炬集团认为其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火炬集团在声明中回应,自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火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方主要通过司法拍卖以及大宗交易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该等股票主要为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中山润田所持股票,交易的时间和数量主要是依据司法执行的要求确定,与诉讼案件进展并无联系,相关增持事项已经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山润田所谓利用诉讼案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缺乏事实基础,涉嫌诬告、恶意损害他人声誉。

针对7月7日因提议罢免“宝能系”四位董事所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火炬集团进一步表示,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程序合法合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上市公司持股10%以上的股东火炬集团、上海鼎晖隽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晖桉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提请,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函后10日内未做反馈。根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决议通过,监事会在收到前述股东向监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函后5日内依法发出《监事会自行召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声明中强调,工业联合等相关方特此严正警告中山润田尊重事实和法律,遵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停止一切损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对肆意抹黑、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恶意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工业联合等相关方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针对举报,7月12日,上交所也向中炬高新下发了《关于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工作函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影响公司治理和经营正常运作;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媒体向市场发布有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时,应当审慎客观,避免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原则要求,不得滥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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