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前基金经理“老鼠仓”操作曝光:趋同交易致亏损36万 违法行为被罚30万

洪小棠2023-07-10 20:39

记者 洪小棠 公募基金经理“老鼠仓”再现,浙商基金前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遭罚。

“老鼠仓”操作细节

7月10日,记者获悉,浙江证监局日前公布了对浙商基金前基金经理刘伟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浙商基金前基金经理刘炜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随后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为1760.24万元,合计亏损36.51万元。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2021年2月1日,刘炜入职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

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而在刘炜入职浙商基金还不足一个月,2021年2月24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通过国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0XXXXX30和深圳股东账户03XXXXXX42。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便由刘炜通过手机下单交易,账户由实际控制和操作,资金亦为刘炜自有资金。

经查,自“唐某卿”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该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刘炜所管理的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3万元。

与此同时,该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万元。

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1万元。

2022年9月5日,刘炜被浙商基金暂停职务。

浙江监管局表示,对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职务任免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申辩不予采纳

不过,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刘炜提交了申辩意见。

刘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但浙江证监局对刘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浙江证监局认为,第一,刘炜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浙商基金前基金经理刘炜为伦敦商学院金融学硕士毕业,并在多个海外卖方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一度成为卖方研究主管。

2021年2月1日起,刘炜担任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不过在其管理该基金近一年半的时间内,该基金收益率为-42.21%,任职年化回报为-34.33%,为同类基金垫底水平。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层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等违法行为的监察与监管日趋严格。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等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把“老鼠仓”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即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的执法,包括严厉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部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重大案件。

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华南一位公募机构合规相关人士认为,“从流程上来讲,在基金公司聘任基金经理时,就对基金经理进行了严格的合规培训,并需签署《合规履职承诺函》,基金经理在明知自己违法违规前提下仍‘钻空子’进行趋同交易,性质比较恶劣。”

“虽然公募行业投资运作和监管都十分严格,但基金管理人仍需在公司合规及从业人员道德规范上做进一步的强化和约束,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才能有利于公募行业长期、高质量发展。”该相关人士进一步指出。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
财富与资产管理部主任、资深记者
长期关注公私募基金、银行理财、资产配置、金融创新以及大资管背景下的一切人与事。新闻线索请联系:hxt082420@sina.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