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近日,在第十七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高峰论坛(2023)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表示,应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
中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没有公布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关的法律或立法计划案,但是专家学者对于遗赠税的研究颇多,知网亦可以查阅到2023年有多篇遗产税相关研究文章发表。
7月9日,记者就“什么是遗赠税?”“如何开征遗赠税?”“中国是否具备开征的条件?”“哪些人群会受到影响?”等问题,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叶永青一直从事税收领域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是税收行业颇具影响力的专家之一。
叶永青告诉记者:“当前中国并不具备开征两税的环境,虽然从中长期看,趋势仍然明确。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考量其制度设计和实践中税收征管的难度,由于相应的税种会对个人产生重要的影响,势必需要考虑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平衡问题。”
【对话】
:什么是遗产税和赠与税?主要课税对象是哪些?
叶永青: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通常向被继承人的应税遗产或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遗产范围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等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等。不同国家的遗产税规定各有不同,但普遍对绝大多数财产征收。
赠与税则是以财产所有人向其他个人无偿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赠与税并不附加死亡条件,因此是对生前行为的征税,赠与税通常与遗产税共存,一定程度上用于堵塞通过赠与方式规避遗产税的漏洞。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和所得税形成相互作用和平衡,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一般意义上的所得可能不包括受赠所得的情况下。
:为什么专家会在这个时候提出开征遗产税等?
叶永青:早在1950年,我国就曾提出要将遗产税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种之一,但因国情原因并未开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的四十年,财富的累积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与此同时,社会分配差异化带来的两极分化也已经较为严重,中央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基于以上因素,可以说遗产税和赠与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财富基础和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税制改革在过去一段时间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在社会热议个人所得税的加强征管同时,考虑到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三次分配的作用,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促进,和加强机会平等、缩小贫富差距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在此时进行讨论有一定合理性。
此外,我国正在进入财富传承的重要阶段,中国企业家的一代到二代之间的转接过程将在未来几年迎来一个高峰。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财富在代际传承中不断积累而导致资源趋于集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问题。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有较大的潜力,但短期内的承压已经比较明显,而经济发展的压力反过来会加速制度建设进程,这也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讨论展开的基础。
:当前中国是否具备开征遗赠税的环境和条件?
叶永青:评估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文化接受度、制度设计及与其他税收制度的衔接、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等。总体而言,要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征管体系的建设,以及在周边经济环境的限制性条件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从经济发展阶段来看,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已经有了相当数量具有遗产税、赠与税纳税能力的群体,使得开征这两种税具有一定的财富基础。而在多年来关于遗产税、赠与税的讨论中,对这两种税的社会接受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提高。作为十九大和二十大建立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的重要性都在某种程度上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征管制度和实践中税收征管角度,考虑到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资产,其中部分资产具有隐秘性,各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一般都建立在广泛的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基础上。我国的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还在逐步完善中,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的涉税财产申报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空间,当然,我国在近期推行的不动产全面统一登记也将为此提供一定的征管基础,并且随着未来金税四期的出台,配合银行、外汇、海关等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和信息核查,税务体系下的财产管理显然将会有更好的基础。
然而,从现有经济发展和周围市场的经济环境来看,无论是遗产税或是赠与税,或者任何新税种的开征都十分地敏感。此前房产税试点暂停就表明了,无论税制本身是否合理和有效,在恢复市场信心的关键时刻,为了防止过度解读税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应该适度调整税制变化的时间。由于税制本身还会影响国际资本流动,近年来有些国家反过来废止了赠与税和遗产税也会造成一些影响。
从我们的观察来看,当前中国并不具备开征两税的环境,虽然从中长期看,趋势仍然明确。
:全球主要经济体是如何设置这两个税种?
叶永青:通常而言,遗产税的征税方式主要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两者的结合。总遗产税制是指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分遗产税制是指先分配遗产再征税,两种税制综合下则一般会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征收分遗产税。遗产税适用的税率主要是超额累进制和比例制,税率一般在10%到50%不等。而赠与税通常情况下作为遗产税的补充,在一些国家赠与税免税额度会和遗产税免税额度合并结算,也会适用和遗产税相同的税率。同样地,各国通常也会设置一定的免税额度,从而确保正常合理的遗产传承需求。
以美国为例,美国依据被继承/赠与人的身份评判其是否有纳税义务。如果被继承人/赠与人为美国公民和居民,需就其全球资产缴纳遗产税和赠与税。如果被继承人/赠与人不是美国居民,仅需就位于美国的资产缴纳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免税额度合并计算,对于美国公民和居民而言,2023年个人终身免税额为1292万美元,对于非美国居民而言,免税额为6万美元。对于超过免税额度部分的遗产和赠与,适用18%-40%的累进税率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和地区虽然表面上不征收遗产税,但是却会征收一些与遗产税相似的税费,例如资产在通过继承或赠与的形式转移时征收的相关税费,包括所得税和印花税。
:中国若是设置这两个税种,当前税制是否要作出变动或者改革?
叶永青:如同前面谈到的,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考量其制度设计和实践中税收征管的难度。由于相应的税种会对个人产生重要的影响,势必需要考虑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平衡问题,例如,征收遗产税之后取得的财产所得税税基是否需要调整。此外,由于这部分税收对财富传承和资本流动的影响,需要事先考虑对于信托税制、移民税收等各个方面的税收影响。另外,除了需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以确定应税财产以外,还需要有配套的管理机制,例如,如何确定财产价值和征税基础,包括遗产的价值如何评估、谁来确定、税基是多少、免税额度和税率等具体机制。同时,考虑到税收征管的人力物力成本,还需要制定配套的税收征管程序,以实现兼顾税收公平、税收效率,避免不合理的避税。除此之外,是否对隔代传承征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何衔接,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开征这两个税种对经济和财政的影响有哪些?
叶永青:如前所述,开征这两个税种从中长期看有积极的意义,相关政策在鼓励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继续努力工作创造价值方面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对企业家的信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也会影响对资本的吸引力。因此,短期内出台,如果没有给市场足够合理的时间和预期消化影响,可能会对经济发展造成压力。
从财政角度而言,整体而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家财政状况。但是根据其他国家的征收实践,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赠与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所以整体来说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贡献并不大。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财富转移的问题。考虑到潜在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高净值家庭倾向于提前筹划资产持有结构,而境外资本在进行全球规划时也会考虑到遗产税影响,因此如果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可能会需要考虑对资本流动影响带来的经济和财政影响。
:开征遗赠税,主要会影响哪些群体?产生的具体影响有哪些?
叶永青: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我们推测遗产税在具体征收中可能提供较大的豁免额度(同房产税类似),因此可能仅对家庭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净值家庭造成实质影响。
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负担会直接影响到传承到下一代手中的财富的实际价值。如果没有提前做好税收规划,将直接导致财富在传承过程中的缩水,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影响企业控制权的合理转移。
其次,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缴纳将直接影响继承人/受赠人的现金流,例如引发热议的新闻报道指出韩国三星集团继承人为支付遗产税借贷30亿美元。在没有合理规划的情况下,巨额的遗产税很有可能影响到继承人是否能完成继承程序,给财富传承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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