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宇霆/文 近日,深圳破产法庭向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梁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这意味着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
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2021年7月19日,深圳法院批准深圳市民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梁先生2018年创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资产不足以清偿为创业所欠债务。深圳中院受理梁先生个人破产申请后,进行破产重整。按重整计划,3年内,梁先生保留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费用,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梁先生的债权本金100%清偿,近30万元的利息、违约金等免于偿还。
对梁先生来说,这张薄薄的民事裁定书重若千钧。作为曾经的债务人,他由于经营不善,债务越垒越高,总额约75万元,已无力全部偿还。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他的剩余债务,包括利息、违约金等一笔勾销。从这天开始,梁先生不再是债台高筑的债务人,而是无债一身轻的公民。作为首个个人破产者,梁先生经历了个人破产重整的过程,依照法规分期如数还款,履行了破产条例规定的义务,也享受了法定的“优厚”权利。在法律意义上,实现了个人破产的梁先生,从经济上得以“再生”,人生又翻开新的一页。
对债权人来说,首例个人破产案执行完毕,也是一个好消息。审视梁先生之前的经济状况,不仅债务高举,个人资产更是寥寥无几,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按照正常偿还债务的流程,这样的能力,恐怕连正常的利息和滞纳金都难以偿还。导入个人破产程序后,在法院的居间处置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让一步,通过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梁先生“努力工作攒钱,积极偿还债务,加上生活节俭”,“于今年4月中旬偿还了全部本金,比重整计划的要求提前了15个月”。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防范恶意逃债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创新的个人破产程序中,不仅是债务人,债权人也是受益者。
从法律的实施上看,首例个人破产案执行完毕,同样意义不凡。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地方立法上的突破之举,而梁先生案则是司法上的“第一个吃螃蟹者”。从经济上举步维艰、走投无路,到2021年3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从2021年7月19日,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批准,再到如今的执行完毕,一起个人破产案,打通了立法和司法的阻隔,形成了首尾衔接的程序闭环,在司法实践的大地上,踏出了一个坚实有力的脚印,于国家立法和司法等,都具有不可忽略的借鉴意义。截至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通过创新的司法程序,还会有更多诚信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而法院“执行难”的局面也将大为纾解。
改革没有终点,法治仍须前行。首例个人破产案执行完毕,只是一个起点。必须正视的是,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仅是一部地方法规,效力毕竟有限。随着“首案”的执行完毕,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收获了宝贵经验,下一步地方立法还需适时“升格”至国家法律。未来,有必要制定一部《破产法》,同时规范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进一步激发经济主体活力,更好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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