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蔡越坤 一则法院判决,揭开了上市公司定增产生的“抽屉协议”的盖子。
6月29日,根据记者从上市公司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506.SZ,下称“名家汇”)获取一份判决书指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鑫信托”)起诉名家汇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抽屉协议”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决“抽屉协议”无效。审理法院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
6月29日,记者就此事向华鑫信托相关人士求证,对方回复表示,目前已经采取法律动作。
名家汇相关人士向记者确认,华鑫信托已经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近些年个别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时,投资方为了降低风险,往往会要求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签订定增保底协议,而该协议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抽屉协议”一审被判无效
据悉,名家汇与华鑫信托的定增相关的“抽屉协议”要追溯到2018年上半年。
上述判决书指出,2018年3月7日,华鑫信托与名家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和刘衡夫妻签署名家汇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该协议未进行公开,俗称“抽屉协议”),该协议约定:
华鑫信托拟设立118号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118号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期限为36个月。华鑫信托将通过资管计划间接认购名家汇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的定增股票。
上述协议约定:程宗玉夫妇自愿为华鑫信托本次实际认购本金及其所投资的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按8.5%/年计算)提供保障;此外,协议还约定,程宗玉夫妇在全部标的股票被出售完毕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金额进行现金补偿。如果逾期,每逾期一日支付逾期金额0.03%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判决书披露,华鑫信托的股票成交清算日报表显示,2018年5月3日,118号资管计划持有名家汇公司9206511股,成交金额为181000006.26元;2018年10月10日、2019年6月26日、2020年7月9日118号资管计划收到分红派息。
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118号资管计划将所持名家汇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陆续出售完毕,分红派息与出售股权金额108531084.95元。
于是,华鑫信托要求程宗玉、刘衡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金、违约金义务。
对此,程宗玉、刘衡表示,华鑫信托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名家汇公司股票、出售股票获得款项的情况均属实,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亦认可。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适当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每次出售股票都在价格低点,扩大了损失,增加了可能的补偿风险。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损失应由华鑫信托自行承担。
华鑫信托表示,程宗玉、刘衡已按合作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补偿金,以行为认可了合作协议的效力,应按合作协议履行支付其余补偿金的义务。
此后,2021年4月至11月,程宗玉、刘衡陆续向华鑫信托支付补偿金,共计42033744.75元,此后未再支付。
关于上述《合作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北京西城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因存在破坏证券市场公平竞价、扰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误导投资者、违反同股同权原则等多种情形,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资本市场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
案涉《合作协议》实际为对上市公司定增股票进行“刚性兑付”承诺的差额补足协议,依据第四项,上述《合作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认定为无效。
判赔50%赔偿责任
尽管上述《合作协议》被裁定无效,不过名家汇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刘衡也被判处承担华鑫信托损失差额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内容显示,本案当事人华鑫信托系专业投资机构,程宗玉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衡系程宗玉配偶,各方均应知晓签订案涉《合作协议》违反了签署相关监管规定,而双方通过订立“抽屉协议”完成差额补足协议签订的行为,也进一步证明双方明确知晓诉争协议中关于差额补足的约定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会影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华鑫信托对于《合作协议》损害公共利益系明知,存在明显过错,无权就所失利益请求赔偿。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本院将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及诉争协议的约定内容综合认定。
根据现有证据,华鑫信托认购了118号资管计划并付款181000006.26元用于认购涉案定增股票,现根据标的股票出售记录,华鑫信托通过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红派息获得的资金数额为108 531084.95元,本院认定程宗玉、刘衡应承担差额72468921.31元的50%的赔偿责任。
因为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程宗玉本人或委托他人已陆续向华鑫信托支付补偿金共计42033744.75元,故程宗玉、刘衡无需再向华鑫信托支付损失赔偿款。
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抽屉协议”监管趋严
近几年,多则对上市公司定增过程中关于“抽屉协议”争议的法律文件陆续出台。
2022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称,根据金融审判会议精神,金融规章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或裁判理由。在金融监管规章有关条款构成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上市公司定增过程中签署的保底协议被判无效的事件,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振辉认为,近年来,这是金融强监管时代的一个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出台较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强监管意向。在这种背景下,对上市公司定增中的保底协议等“抽屉协议”实施严格审查,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
陈振辉表示,此举也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保底协议被判无效,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将保底协议视为无效可以防止操纵市场的行为,并避免不公平竞争,使投资者在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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