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一帆 在朱德洪家族重掌控股股东地位后,围绕宏达新材(002211.SZ)的雷声并未停止。
5月13日,宏达新材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警示函,监管认为宏达新材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一笔关联交易交易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明珠公司原伟宏达新材控股子公司,不过,在2019年,随着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德洪变为杨鑫,在当年年底,明珠公司被剥离。从股权上看,目前明珠公司和宏达新材已无关联。但上述警示函却意味着两者仍存在关联。
记者从朱德洪之女朱燕梅处了解到,宏达新材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伟伦”)与明珠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均为朱恩伟,即朱燕梅之兄。而据朱燕梅所述以及提供的包括一审判决书在内的材料显示,江苏伟伦与明珠公司以及其父朱德洪现今皆被卷入虚开发票案。
据了解,引发这一切的是一桩生胶案,此后,朱德洪发现明珠公司账上2.18亿元现金不翼而飞,此事继而引发漩涡。
生胶采购审计案发 2.18亿元不翼而飞
根据宏达新材披露的警示函内容显示, 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宏达新材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力公司)销售生胶及混炼胶、向明珠公司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
交易所提及,宏达新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吉力公司与明珠公司认定为宏达新材关联方,而直至次年4月28日,宏达新材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4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上海证监局认为,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因此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根据历史沿革,目前宏达新材理应与明珠公司无关。2019年,新实控人杨鑫入主宏达新材,并于当年年底剥离了明珠公司。据了解,明珠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硅橡胶及其制品、工程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硅油的销售。
对于剥离理由,彼时宏达新材表示,明珠公司业务与旗下公司东莞新东方存在部分业务重合。2019年起,为保持市场占有率,江苏明珠部分产品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仅依靠江苏明珠的主营业务难以实现盈利。江苏明珠经营的硅橡胶等业务存在盈利能力弱、经营风险高、行业竞争激烈以及市场开拓困难等现实情况。
而根据此前的公开信息显示,通过竞拍产生的明珠公司最终买受人为施纪洪,转让价格为2.62亿元。而记者了解到,施纪洪背后实际为朱德洪。因此,此番置出意味着新实控人杨鑫将原股东资产出售给原老板朱德洪手中。
此外,宏达新材在2021年重回江苏伟伦后,根据天眼查显示,董事长黄俊自2018年10月至今,为明珠公司生产安环部经理、项目经理职务。由此可见,明珠公司与宏达新材关系仍十分密切。
而在今年5月初,朱燕梅与明珠公司管理者、总经理助理张德顺告诉记者,因朱德洪被卷入虚开发案,因此,明珠公司和江苏伟伦目前均由朱恩伟实际管理。
据透露,而这一切,最先缘起一桩生胶采购案。
“2021年年初,有供应商向我们反映,公司所采购的生胶已经在扬中市场上流通。于是,公司开始调查,并从其处获得了冒充明珠公司仓管员的签字凭证。”明珠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德顺告诉记者,按照惯例,供应商供货后,相关货物将运送至明珠公司。但公司发现,公司丢失的原材料生胶并未经过必要流程进入仓库,“这批货当时没有查下来就没有进场。”
在彼时,明珠公司找到负责本批货物采购的经理。“但该经理并未承认此事。”张德顺告诉记者。
而根据明珠公司提供今年2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到6月期间,明珠公司财务经理孙莹与采购经理通过变更收货地址、制造虚假采购入库单平账等方式,先后七次将明珠公司采购158.5吨生胶运往孙莹实际控制的江苏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上述生胶价值约为422万元。
据朱燕梅与张德顺回忆,当时明珠公司日常运转已现端倪。“有采购向我们反映,公司已没有钱购买生胶。我们才发现,当时公司账上的货币现金已经不足以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
而此前公司财务部门向朱德洪的汇报财务文件显示,在2020年底时,明珠公司账上现金仍有近90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2021年5月,明珠公司聘请了苏港会计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入场,对公司2020年以及2021年账目重新进行审计。
于此同时,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离职文件显示,2021年5月20日前后,包括孙莹在内的明珠公司财务人员集体辞职。
“在进行短暂审计后,我们发现财务凭证中存在未按流程对外支付大额资金、签字疑问等情况。”朱燕梅告诉记者,于是,公司决定将资金审计的范围扩大至2019年。
在当年7月,在审计公司仍在审计的情况下,朱德洪向扬中公安报案。“我们的财务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要想将公司银行账户上的钱转出,必须经过财务经理、出纳、资金主管三个审核环节。”而从2019年以来,相关问题并未有人汇报,因此,他判断,财务部门集体出了问题。
2021年8月,扬中市公安局决定对2021年明珠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而根据扬中公安向孙莹确认本人已收款的文件来看,自2019年起,孙莹通过明珠公司银行付外部单位和个人以及通过直接收取明珠公司资金等方式,收款金额为2.18亿元。
“当时我们农商行的敞口贷款到期,在扬中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当时扬中公安已经追查到孙莹账上的现金1.06亿和南京的三套房产。考虑到实际情况,扬中方面归还了明珠3500万元。”朱燕梅表示。
5月12日,记者联系孙莹手机,孙莹表示,明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情况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联系。
引发税务大案
2021年9月,本案办案机关由扬中市公安转移至镇江市公安,相关部门的调查方向转移到朱德洪等人虚开发票一事上。
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明珠公司、伟伦公司、被告人朱德洪、孙莹、陈学彬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孙莹、钱纪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以及伟伦公司、朱德洪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润州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2022年9月1日,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3年2月24日,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以来,朱德洪作为明珠公司、伟伦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孙莹、陈学彬等人为上述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8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23亿元,均被入账冲抵成本。
此外,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注明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镇江公安局直属分局委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镇江分所《关于朱德洪等人虚开发票案所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根据会计账册、凭证、询问、讯问笔录反映,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明珠公司与陈学彬实际控制的25家单位签订模具购销合同或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根据需要分批次向25家单位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为此明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了相应的“货款”或“服务费用”,并取得25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登记入账。根据统计汇总,明珠公司接受陈学彬实际控制的25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88份,金额为8486.34万元.
但在该审计文件中,审计机构发现,在该业务模式中资金流向异常。明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相应的“货款”或“服务费用”后,一般情况下在支付款项的10日内陈学彬通过其控制的对公银行账户或私人银行账户,在扣除相应近6.01%的开票费用后,开票公司老板再将余款转至孙莹控制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孙莹在庭审中称,“通过虚开发票、走账套现明珠公司2.18亿元,我替公司保管的1.2亿元都在,另外我拿出了3630万元给员工发工资等开销,剩下的钱都在秦真全的卡里。朱德洪给我的好处费八千万元我用于购买房产、办事开支、和个人消费了。”
她表示,2020年8月,在将朱德洪交代的事做好后,其担心朱德洪不认账,于是就找他给书面的东西作为依据。“最终他和我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其实和我做的事情是不一样的,但为了有一个书面材料可以证明朱德洪承诺给我的费用,内容就按照朱德洪的要求写了。另外朱德洪在2020年10月份给了我一份资金保管委托书。”
孙莹在庭审时给出给出了两份协议作为证据。根据记者获得的协议显示,两份协议甲方均为明珠公司,乙方为孙莹。其中一份协议约定,孙莹帮助明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为其实际控制的另外一家江苏伟伦开具4200万元咨询费发票事宜达成协议。孙莹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分批开具金额为420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给江苏伟伦,并及时完成这些开票咨询公司的工商和税务的注销。协议显示,江苏伟伦在收到4200万元发票后,由明珠公司代其支付3000万元给孙莹作为报酬。孙莹可以通过开具模具发票、咨询费发票等方式给明珠公司入账支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据另一份协议显示,孙莹每将22家公司中的一家公司的税务进行注销,并取得清税证明,明珠公司就应支付孙莹200万元,22家税务注销明珠公司共应支付孙莹4400万元。
两份协议末尾均盖有明珠公司公章以及法人章,同时,两份文件均有朱德洪签名,并写有“此协议由我本人认可并亲自盖章”,日期标注为2021年10月21日。
不过,对于上述2.18亿元到底应该怎样认定及其结果,据记者了解,目前尚无定论。除前述3500万外,明珠公司表示,未收到其余款项,包括被孙莹保管的1.2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上述虚开发票一事,引发了税务机关查处。2022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于伟伦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问题检查结束,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上述决定书中提及,检查人员通过梳理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江苏伟伦和明珠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结合经侦提供的明珠公司涉案发票资金流水明细表,开票费通过明珠硅橡胶对公账户进行流转。根据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函,伟伦公司接受虚开发票1395份,检查人员经核查企业账簿发现上述1395份发票中,有45份发票并未实际入账,价税合计-10万元。另外,检查人员经核查发现有45份发票不在公安函中但企业已入账,价税合计405万元。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伟伦公司实际接受虚开发票1440份,价税合计13754万元,实际入账发票共计1395份,价税合计13764万元。因此,应调增江苏伟伦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500万元、7425万元、31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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