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辽海/文
企业的规模和标准
要想参加SBIR或STTR计划,公司必须符合美国小企业的规模和标准。只有某些类型和规模的小企业才可以申请参与竞争,并获得SBIR或STTR计划的相应帮助。对此,或许有不少人疑问,我们虽然也在普遍倡议企业的创新计划,但美国企业的规模和标准似乎与我国没有任何关系。然而,熟悉我国相关行业发展的朋友都知道,我们不少行业法律规范都是向美国学习的,许多也是从美国移植的,我比较熟悉的就是中国政府采购领域很多行政规章来自美国的相关法律,比如我今天想要论述的公司的规模和标准。
近几年,为了扶持帮助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我国各级政府采购市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其主要内容绝对不是我们独创的,是移植了美国某些规则的架构和条款,但没有深入学习、领会美国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企业与政府订约前
SBIR或STTR均属于联邦政府为小企业预留的份额,不具备小公司的规模标准就不能参与竞争。故在准备与政府订约之前,小企业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企业可以使用规模标准工具或通过参考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规模标准表来了解自己的公司是否符合北美行业分类系统所定义的小型标准。该工具和表格都可以帮助企业根据北美行业分类系统单个代码找到小型企业分类要求。当公司计算业务规模时,必须包括年度收入和子公司的员工。当其他人或企业可以控制您的业务时,他们就是附属公司。即使他们不行使控制权,也是如此。
除了满足小型企业的数字标准外,有兴趣参与的公司还必须:成为任何法律结构的营利性企业;独立拥有和运营;在其领域不具备全国主导地位;实际位于美国或其领土并在美国境内运营;如果美国以外的企业在美国有业务,通过纳税或使用美国产品、材料或劳动力对美国经济做出重大贡献,那么它们仍然可能算作小企业。
如何确定规模标准
规模标准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规模标准司制定。根据行业和经济的变化,规模标准司向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主管人员提出建立或修订规模标准的建议。在提出这些建议时,规模标准司使用最新的数据和可用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代码。对该代码不熟悉的公司,可以查阅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下图提供的信息:
了解自己所属的行业,选择北美行业分类系统6位数的代码,按NAICS代码或关键字搜索,北美行业分类系统根据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如果企业不知道要选择哪个NAICS代码,可以访问www.census.gov/naics进行全面搜索。
我们的企业规模标准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 年6 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两部法律同一天诞生,一方面是适应了加入WTO的需要,另一方面则考虑到了政府采购市场对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遗憾的是,这两部法律的内容都特别简单,对帮助中小企业发展,不具有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扶持中小企业,但没有具体规则;《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样也没有扶持中小企业的程序规则,但授权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 2003 年颁布“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据此,国家统计局随后印发“国统字〔2003〕17 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这两个行政规章,可能是内容过于粗线条而形同虚设,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派上用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近十年时间里几乎没有达到什么目标,未能有效地将中小企业成功融入我国各级政府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市场。
2011 年 6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这部行政规章借鉴美国有关企业“总收入”或“员工人数”这两个规模标准为基础对各行业的企业规模和类型进行划分。
我们的类型划分过于笼统
在分析国内笼统规定之前,不妨先来看一下美国的规则。依照《联邦条例法典》第13卷第121编: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规模标准定义了一个企业实体是否属于小公司,是否有资格享受政府为“小型企业”预留计划和优惠措施。通常在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下,已经为经济活动或产业的类型建立了规模标准。NAICS在北美行业分类手册-美国部分中有具体描述,这个手册的电子版包括每个行业的定义,表格显示1997年NAICS和1987年SICs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个全面的索引。NAICS为20个大部门的所有经济活动指定代码。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考虑的经济特征包括一个行业的结构,涵盖竞争程度、平均企业规模、启动成本和进入壁垒,以及企业按规模的分布。它还考虑了技术变化、来自其他行业的竞争、增长趋势、行业内的历史活动、行业中出现的可能将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的独特因素、其计划的目标以及对不同规模标准水平的计划的影响。作为规模标准审查的一部分,小企业管理局将调查是否有任何达到或低于特定标准的企业在行业中占主导地位。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将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适当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允许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对多个企业产生重大控制影响。规模标准旨在确保符合特定规模标准的企业不会在其业务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作为规模标准审查的一部分,小企业管理局的规模标准司将至少每五年检查一次通货膨胀对基于货币的规模标准,如收入、净收入、资产的影响,并向主管人员或指定者提交工作报告。
如果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发现通货膨胀已经严重侵蚀了基于货币的规模标准的价值,它将发布一项增加规模标准的拟议规则。美国民众对拟议规则可以提出任何要求,以改变现有规模标准或为新兴产业建立新的规模标准。当小企业管理局在《联邦公报》中发布修订、修改或建立规模标准的最终规则时,小企业管理局将在最终规则中包括一项指示,即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15卷第632(a)(9)节以及《联邦条例法典》第13卷121.134章第一子部分,在最终规则发布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听证上诉庭申请重新考虑修订、修改或建立的规模标准。在企业规模标准复议申请提交后的14个日历日内,除非听证上诉庭驳回复议申请,否则小企业管理局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一份文件,宣布受到质疑的规模标准、最终规则的《联邦公报》引文、指定的听证上诉庭案卷号和记录结束日期。该文件将进一步规定,利益相关方可联系听证上诉庭,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干预。
下面再来说说我国的标准
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就前述举例三个部门的划分来看,我国仅就一个大的行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的规模去规定粗线条的标准,而没有对一个大行业进行细细划分成部门及其子部门,比如我国划分的(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美国也有相对应的“农、林、牧、渔业”划分设定标准。《联邦条例法典》第13卷第121.201章提供了符合美国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代码的小型企业规模标准的完整表格。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每年还会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一份完整的表格,将规模标准与北美行业分类系统的每个行业或美国行业代码相匹配。
《联邦条例法典》第121.201章有关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代码确定了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许多规模标准,限于篇幅,我仅摘录一部分内容,从而更好论述相关话题。美国《联邦条例法典》第13卷第121.201章描述的规模标准适用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所有项目,除非《联邦条例法典》第13卷相关部分另有规定。除非另有说明,规模标准本身要么以雇员人数表示,要么以百万美元的年收入表示。雇员人数或年收入表明一个企业及其附属公司被认为是小企业的最大允许值。下面这张图就是美国划分的类似我国第(一)类的“农、林、牧、渔业”。
备注:第111分部门-作物生产,后续的还有不少,限于篇幅而省略
上面的图表显示,这部分的规模标准,不是以雇员人数多少表示,而是以百万美元的年收入表示。作物部分我删掉了“苹果园、葡萄葡萄园、草莓种植、浆果(草莓除外)种植业、坚果种植业、水果和坚果联合种植、其他非柑橘类水果种植业、蘑菇生产、其他覆盖种植的粮食作物、苗圃和树木生产、花卉生产、烟草种植、棉花种植、甘蔗种植、干草农业、甜菜农业、花生种植、所有其他杂项作物种植”等方面的内容,因篇幅所限。
依照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行业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我国“工业”涉及的部门分类,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指引,“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对此,我们再来看一下美国是怎么来划分的。
下面这张图表显示,美国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中的公用事业类似,也与欧盟公共采购市场对“公用事业”的划分是一样的,我国最新加入WTOGPA的清单,已经承诺这部分的公用事业清单进入WTO的政府采购市场。美国的“采矿业,制造业”作为“工业”,其划分的部门和子项均有许多,非常详细。
根据上表显示,美国对“工业”的划分不是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而是企业员工数量的多少作为规模大小的判断依据。
美国的“制造业”包括第31至第33区位,分部门有食品制造、饮料和烟草产品制造、纺织厂、纺织品磨坊、服装制造、皮具相关产品制造、木制品制造、造纸制造、化学制造等许多庞大的分部门和子项,每个分类均有详细的从业人员规模的划分。而我国的“标准”实在是简明扼要,太珍惜笔墨了!
下面继续对我国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按照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划定的“建筑业”,是指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我国如此划分“建筑业”同样也是粗线条的,实在是太言简意赅了,让人难以接受。这给我们实践部门也带来了太大的难题,没有办法区分清楚各子项的规模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同样的争议事实有许多不同的裁判结果,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可操作的规模标准。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迄今为止的相关法律,没有区分公共建筑和私人建筑之间的关系。而依照《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希望加入这部协定的WTO成员应当递交承诺履行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清单,而有关这部分的内容,根据国际文书的指引,是需要遵循联合国暂定产品总分类中的标准执行。由于我国目前还不是WTOGPA成员,有关这方面的实际做法和国内相关法律均与国际文书有着非常大的距离。尽管如此,我们如果想通过公共建筑采购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国内也是需要制定可行的规则。
上表还有不少予以省略,如:子部门238—专业贸易承包商;浇注混凝土基础和结构承包商;结构钢和预制混凝土承包商;框架承包商;砖石承包商;玻璃和玻璃承包商;屋顶承包商;侧线承包商;其他基础、结构和建筑外部承包商;电气承包商和其他布线安装承包商;管道、供暖和空调承包商;其他建筑设备承包商;干墙和绝缘承包商;油漆和墙面涂料承包商;地板承包商;瓷砖和水磨石承包商;装修木工承包商;其他建筑装修承包商;场地准备承包商;等等。
(未完待续,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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