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5月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通知提出,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审计质量的提高,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亟待规范。部分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未明确具体评分标准;二是恶性竞争现象仍有发生。个别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简单把低价作为选聘的首要条件,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以远低于项目成本为代价承接业务,引发恶性竞争,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有待健全完善。各类国企做法不一,执行尺度不一,亟需形成统一规范的轮换制度,实现轮换年限和审计成本、审计风险之间的合理平衡;四是审计委员会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说明,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的企业范围、适用的选聘事项等;二是选聘重点流程规范,对选聘决策机构、选聘方式、公开选聘的重点环节、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费用的分值权重、具体评分标准、最高限价、审计费用浮动等事项进行规定;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项目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轮换、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规范;四是监督检查。
在审计费用方面,通知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同时,通知还指出聘任期内,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含)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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