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蔡越坤 近日,一则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洋浦南华糖业”)与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暖流资产”)诉讼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引起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为中国制糖行业龙头企业,食糖产量连续十年居全国首位,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之一。暖流资产为国内头部固收收益投资私募机构。牵涉案件被告之一的李银桂为暖流资产的股东方之一。
该案件要追溯至2022年5月,广西洋浦南华糖业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暖流资产、李银桂等六被告【一审案号:(2022)桂0103民初12598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李银桂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该案应移送北京法院管辖。
2022年7月1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103民初12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李银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裁定书发出后,原告广西洋浦南华糖业对该一审裁定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银桂向表示,2023年2月9日,其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1民辖终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管辖;该裁定书第4页第3行明确载明:“李银桂未提交答辩意见。”
暖流资产提供的一份显示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文件指出,李银桂未提交答辩意见、暖流资产及其他被告均未提交陈述意见。判决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3民初12598号民事裁定;该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为终审裁定。
作为被告之一,李银桂4月10日向表示,其收到原告上诉材料后,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承办法官邮寄了5页的二审书面答辩意见以及相关手续。经致电询问,一审法官和书记员确已收到李银桂该管辖答辩意见等,并已整理材料,将该答辩意见与本案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至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前一审法官和书记员已将移送材料扫描存档。
“但是在二审裁定书中却明确载明:‘未提交答辩意见’。 ”李银桂说。
4月10日,记者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相关人士致电询问,对方回复表示,李银桂的二审答辩意见其已经收到,并且已经移送二审法院。
记者4月10日也致电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广西洋浦南华糖业与暖流资产、李银桂等案件的法官助理,对方回复表示,“具体不太清楚”。4月11日,记者再度多次致电询问情况,但电话未获得接通。
记者4月份以来多次向南宁中院办公室电话询问,截至发稿,未获得接通。
对于广西洋浦南华糖业与暖流资产的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4月11日,记者拨打了广西洋浦南华糖业年报中披露联系方式,对方表示,案件牵涉与暖流资产关于公司债券投资相关资管问题,目前该案件主要由公司法务部在处理。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