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因行贿、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5年罚4亿元

郑淯心2023-03-24 22:15

记者 郑淯心 3月24日,据认证主体为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乐山中院”消息,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因行贿、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5年罚4亿元。

具体来看,对乔天明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其相应收益予以追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在剑南春的鼎盛时期,剑南春曾与茅台、五粮液一起并称“茅五剑”。2001年1月4日,乔天明经绵竹市人民政府任命为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乔天明因涉嫌行贿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受审。

2003年,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川委发【2002】2号”《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剑南春进行了“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改制方案。2004年1月6日,剑南春改制方案正式获得四川省财政厅批复。

改制后的公司,除了商标等无形资产仍由政府持有外,其余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在绵竹市国资委主持下,最终确定剑南春国有净资产为92930万元(不包含商标等无形资产),并以这一价格为转让价。

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的结果,2003年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改制期间,被告人乔天明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635736亿元归改制后的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国有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转为改制后的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乔天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乔天明犯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4月,剑南春曾披露人事信息:董事长乔天明不再兼任总经理,乔愚担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全面主持工作。乔愚为乔天明之子。据接近剑南春人士介绍,目前剑南春公司事务由乔愚主理。

对于董事长被判一事带来的终端市场影响,一位剑南春经销商人士向记者表示,乔天明被判对其销售没有太大影响,剑南春的销售市场较为平稳,但剑南春的专卖店较为难做,体现在市场价倒挂,经销商可赚的差价空间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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