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丁文婷 3月5日获悉,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陆铭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带来了三份提案,包括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平台经济发展。
陆铭认为,在当前中国经济增长所拥有的人口数量红利已经消失的情况下,未来中国要保持中等速度和高质量的经济增长,一方面必须提高人均受教育水平,另一方面提高劳动力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配置效率。
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流动人口规模总量达到3.76亿。另有数据显示,大约一半的流动人口实际上是在本地稳定就业居住的。劳动力流动既有助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大规模的流动人口将长期存在,并持续增长。
从另一方面看,中国人均受教育水平约在10年左右,低于发达国家达到的13-14年。中国城镇户籍儿童的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较高,因此,重点是提高农村户籍儿童的受教育年限和质量,而其中的难点是大量的流动儿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和流动人口家乡的留守儿童。
陆铭表示,由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父母所在地入学以及参加中高考面临很多限制,在流动人口家乡仍然存在大量留守儿童。每一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入高一年级之时,都会有一大批不得不从居住地城市离开,返回户籍地就读。据教育部《2015-2021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2021年间,平均每年“返乡”规模超过50万人,并且这种趋势仍在增加,2021年“返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规模达到92.2万人。
在当下中国人口大规模迁移、流动的背景下,为更好地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水平,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陆铭提出了五方面建议:
第一,尽快修改《义务教育法》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改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二,加大教育财政投入。建议提升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逐步达到4.5%。进一步推进中央有关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与人口流入地吸纳外来人口落户的数量和外来人口随迁子女就读数量挂钩。
第三,督促人口流入地地方政府加大教育投入,确保中小学教育逐步覆盖外来人口的随迁子女。对资金不足的地方政府,帮助其发行外来人口市民化的专项债,并且用于增加教育投入。鼓励企业和社会等民间力量办学,降低为外来人口随迁子女提供教育的办学门槛,转而将教育的监管主要施加于教学内容和质量,为民办教育提供资金、场地的扶持。由于流动人口收入低、工作繁忙,应在资金和场地等方面扶持针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学校外教育和照看,并同步覆盖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单亲家庭。
第四,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公办入学比例的考核机制。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减少民办学校来提高公办入学比例。强化外来人口随迁子女在本地接受教育比例(即流动人口子女中本地入学数与总数之比)的考核。
第五,逐步扩大12年教育的普及率。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加大力度建设高中阶段的学校,让更多流动人口子女能够在父母所在地接受高中教育。适时修改相关法律,实施12年义务教育,在立法层面,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可在父母工作和居住所在地获得教育。
作为长期研究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学者,陆铭也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农村宅基地上,提出了一份“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提案”。
陆铭认为,在快速城镇化和人口大规模跨地区流动的过程中,当前的宅基地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农村宅基地已经出现了严重闲置,且不同地区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在城中村和靠近城市的农村,人口外流情况较少,宅基地的需求仍然较高,有些宅基地已经成为被交易的小产权房。在具有特色产业和旅游资源的农村,很多宅基地已经被用于经营性用途。在远离大城市的农业主产区,人口外流严重,闲置宅基地的市场价值不足。
陆铭表示,当前宅基地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归于集体经济组织,而使用权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持有。然而,“宅基地资格权”尚属“无法无据”的政策性术语,需进一步明确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具体内涵。此外,宅基地租约的短期化不利于长期投资。合同短期化导致相关经营活动缺乏稳定权益保护,不利于相关主体开展长期投资。
因此,陆铭建议加快推广宅基地改革试点的经验,坚持“实践先行,政策指导,法律兜底”,允许各地分类规划,以多种方式盘活闲置的宅基地。
第一,进行广泛调研,鼓励不同地区分类规划一方面,在假设农村宅基地允许自愿买卖且价格合理,在城里就业和生活的可以有配套的廉租房、公租房和子女教育的前提下,了解农民和潜在的宅基地使用者对宅基地流转与转让的意愿。另一方面,结合村庄的资源禀赋、经济发展、历史文化等特征,统筹农户意愿、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对不同地区的农村进行分类规划。
第二,因地制宜,多渠道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对已经发挥经营性用途(如民宿、餐饮、文旅等)的宅基地可以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进行交易。在一些经济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农业和生态用地正在发挥重要的乡村振兴功能,不仅现存的宅基地可转化用途,而且还需要通过“点状供地”增加配套的建设用地供应,促进一、二、三产融合的“第六产业”发展。
对于人口流失严重地区出现的大量闲置宅基地,允许复耕为农业用地,并且转化为补充耕地指标。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允许农民直接通过该市场将补充耕地指标进行交易,并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该指标可由指标紧缺的地区购买,收益在扣除交易费用后由指标转出地的县级政府和农民按照法定比例分配。
第三,宅基地监管和权益处置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村集体决策。明确村集体在宅基地监管和权益处置中的主体性作用,具体规则由村民通过民主协商的方法确认,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维护农民资格权,放活使用权。对于收回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通过入股、出租、联营等合作开发等形式,发展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也可在集体经济成员自主自愿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开展宅基地调整入市。尤其是祖上历代继承下来的宅基地、事实上已经非本人(家庭)居住或使用的宅基地,应首先在自愿的前提之下允许买卖。对宅基地租赁,应允许农户自主决定租约期限,并加强对租约的法律保护,确保使用权稳定。
陆铭还带来了关于推动即时电商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品质的提案。陆铭建议尝试采取“政府+平台”补贴的方式,围绕消费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利用即时电商促进城市品质消费升级。同时强化实体空间与线上平台的互动,重视线上技术对服务业的互补效应,建议重视即时配送在城市物流、消费供应链的基础设施作用,适时出台行业扶持政策。陆铭认为,城市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应该尊重经济规律,善待城市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更好发挥民营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对城市高品质生活的积极作用。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