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广 梁雅楠/文
推进需求端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是要加快改革和完善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制度——分配制度,着力打通国民经济循环体系中分配环节的重要堵点,形成激励与公平相容的国民收入分配新格局,释放巨大的消费需求潜力。
消费需求不足是近阶段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的总根源。在持续三年疫情的强力冲击及长期重中间需求(投资主导)轻最终需求的政策影响下,消费不足便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快速成长的后发国家同期相比,我国的总体消费率、居民消费占GDP比重、人均消费水平等明显偏低,而且随着经济发达水平的提高,这一偏差不是在缩小而是继续扩大,特别是2017-2019年间出现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和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下降。这无疑与房地产泡沫化明显导致了很多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支出负担严重偏高有关。
总体结论是,上世纪90年代至2016年间,我国居民边际消费倾向长期比发达国家偏低10-15个百分点,而在房地产高泡沫化时期(2009-2017),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偏差则扩大到20个百分点以上(美国平均0.93,我国仅不到0.7,其中2017年降至0.56,创2000年以来的最低点)。居民边际消费倾向长期偏低及受房地产泡沫的影响进一步下降,是导致近期我国消费不足的主要内因。
当前消费不足可以分解为两类因素的影响:一是受中长期体制机制性的遏制,新发展阶段我国消费增长的潜在水平为7-8%(名义增速),根据疫情爆发前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的变化数据,我们估算现阶段我国有2%个多百分点的消费被体制机制性因素受抑制;二是受疫情爆发及防控政策的明显遏制。过去三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增长6%左右,年均仅增长2%,即每年有3-4个百分点的消费需求被疫情受明显抑制。2023年无疑将会出现消费的“大回补”,预计消费需求增长10%左右。疫情对消费的抑制将很快过去,但内在的抑制消费的因素不仅难以消除,而且未来还可能强化,这正是我国预计2024年后我国经济还会出现第六波调整的主要依据。
导致居民消费不足或长期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偏低的深层原因是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和分配体制改革滞后。一是国民分配结构中居民收入比重偏低。自我国进入重化工业化阶段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长期低于50%,比同期发达国家偏低10-15个百分点,其中2006降至39.6%的最低点。二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明显偏大,其中财产收入差距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两大失衡,一个是富人阶层与中低收入群体差距持续扩大,另一个是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占比不合理,即中等收入群体占比明显偏低、低收入群体占比明显偏高。如果不深化分配体制改革,我国经济发展的两极分化风险将加大。特别重要的是,导致居民收入分配出现两个失衡的主要原因既有初次分配中重效率轻公平的制度固化问题,也有再分配主要是二次分配制度安排“软性化”,导致再分配功能严重不足,反而通过非正常的财富积累机制扩大了居民收入与财富差距。
总之,分配制度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公平高效循环的一个关键堵点,既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更不利于释放支持未来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潜能。建立完善高效的分配制度,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正因如此,二十大报告将其确定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完善分配制度最难啃的骨头就是二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因为它触及到分配体制中最主要的矛盾,加强二次分配的功能,不仅意味着政府调节分配的功能将明显提高,而且对应的是增加富人的总税负以及对存量财富进行再分配。深化分配体制改革,重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首先,在初次分配领域,要继续完善要素市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经济发展提供最基本、最持久的激励。初次分配领域,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要素市场的完善程度。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现象,资本市场和土地市场存在明显的垄断和扭曲,因此存在各种寻租和腐败行为,这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合理与不公平。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机会公平。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当前中低收入人群比重高达40-50%,从国际比较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比,该比重明显过高,未来新增的中等收入人群正是现在的低收入人群,即“提低”是为了“扩中”,这是实现共同富裕最重要的方面。因此,必须着力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努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大幅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其次,在二次分配领域,进一步提高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按照二十大提出的“一完善两规范”要求,深入推进二次分配改革。一方面,要着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是公平税收、体现二次分配累进调节效应的重要抓手,在企业和居民税负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其“工薪税”的特征,使其能够覆盖所有的高收入人群,达到调节高收入的目的。同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并根据直接税提高的总量相应地降低企业税负,特别是要重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为体现二次公平更注重分配的原则,必须对资本特别是财富的积累机制进行改革,即通过合理的征收财产税(不动产税)和遗产税等,坚决抑制资产或财富投机性收益增长,大幅降低资本或财富的“食利化”倾向。
第三,在三次分配领域,要体现企业与富人的社会责任,增强第三次分配的调节效能。三次分配多体现为自愿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和企业社会责任,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必要补充。“蜘蛛侠信条”即“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无疑是三次分配的外延内涵。一方面,从积累人力资本角度来讲,要鼓励企业积极接纳生育后或主动寻求工作机会的女性员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增加社会就业,促进家庭消费增长。另一方面,加快企业的社会转型,使更多的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行旨在兼顾员工福利、改善民生以及服务社区和社会的创新,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社会整体效应与福利最大化。
推进高质量发展,还需紧盯制约要素市场化、社会信用发育等方面的重要堵点,切实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的各项基础制度,全面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与活力。
供给端高质量发展与需求端高质量发展,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的高效率之上,市场配置就是将供求有效对接,形成供给创造需求、需求牵引供给的高效作用机制。对此,必须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优化信用管理体制,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当前要素市场化改革面临多方面瓶颈,既引发资源配置严重扭曲、导致收入分配严重不合理和不公平,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又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构成重大障碍,影响国民经济循环体系运行的整体效率。其中劳动力、土地、能源、利率等要素市场化改革依然严重滞后,有的是双轨制固化问题(或形成一种超稳定的行政垄断机制),如煤电价格双轨制、利率双轨制等,有的是准入与增益分配面临重大障碍,如土地“农转非”、不同用途土地间功能转换等面临明显制约,有的则是受长期固化的二元结构与体制影响,如与劳动力市场相关的农民工市民化困难。
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既要针对我国现阶段在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化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各项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又要针对各类要素在不同利益格局下所形成的不同障碍,分门别类地啃一些最难啃的骨头。同时,要着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提高整体社会信用来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全面完善产权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不断优化产权激励机制。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建立完善的增值再分配机制以降低土地流转导致的不公平的情况下,放松土地“农转非”、不同类型土地功能转换的限制,促进土地二级市场发育、发达。
二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维护清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配。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准入政策透明度和负面清单使用便捷性。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改革生产许可制度。逐步放松银行金融准入限制与利率管制,破除利率双轨制,提高金融要素的配置效率。破除农民工市民化的各类准入障碍,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城镇化质量。
三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高违法成本,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四是深化社会信用体制改革,建设高度信用化的社会。二十大报告首次将社会信用制度纳入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框架,彰显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信用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一方面,要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制定严厉规范的信用规则,并严格执法,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另一方面,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个人信用建设的制度化。
作者简介:
王小广,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雅楠,女,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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