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伟道来 | 中美“流浪气球”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王义伟2023-02-09 12:17

 王义伟/文 如果说过了正月十五(阳历2月5日)才算过完年的话,那么,刚刚过去的这个春节,中美两国的很多人都被“球”吸引住了。中国的观众在室内,在电影院里观赏《流浪地球2》;美国的不少民众在室外,仰望天空、寻找一只气球的踪影。

这只气球来自中国,慢慢悠悠进入美国领空,于1月28日被美国政府发现,彼时气球应该是在阿拉斯加上空。

美国政府选择秘而不宣。

2月1日,气球飘到美国西北部的蒙大拿州上空,被一位当地居民发现。该居民将这个消息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并将这只气球称为来自中国的“间谍气球”。

这个消息在美国立刻成为爆炸性新闻,不但美国媒体连篇累牍进行报道、分析、预测,美国政府也有了一连串的动作:先是美国总统拜登听取了国家安全简报,然后是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宣布取消原定对中国的访问,等到2月4日气球飘到美国东部的南卡罗莱纳州,即将飘出美国领空时,美国空军派出最先进的F22隐形战机,发射了一枚AIM-9X响尾蛇导弹,将气球击落。

目前,美国军方出动的多艘船舰正在对气球碎片和相关设备进行打捞。

这起事件被中国网民命名为“流浪气球”事件。

在“流浪气球”事件的进展过程中,中美两国的外交部门、军方纷纷发出声音,阐明了各自立场和态度。

中美双方针锋相对。

首先就是双方对这只球的命名不同:中方无论是外交部,还是国防部,一直将这只球命名为“无人飞艇”。美方在正式的文告中(比如美国国防部长奥斯汀的声明中),将这只球命名为高空监视气球(high altitude surveillance balloon)。

在笔者看来,中方的说法更专业、更准确。因为飞艇和气球在没有人操纵的情况下,最大的区别就是,气球是没有动力的,飞艇是有动力的,比如引擎。中方说法的背后,显然是了解更多的细节。

其次就是事件的定性不同。中方表示这是一只民用性质的飞艇,用于气象等科研,因为西风带影响这种不可抗力的原因误入美国,表示遗憾,希望美国冷静、专业地处理该事件。美国则认为这只气球不请自来、不怀好意。美国国防部长奥斯汀在声明中指出这只气球“试图监视美国大陆的战略目标(attempt to surveil strategic sites in the continental United States)”。奥斯汀用了“试图”这个词,可见美方在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比如在气球残留物品中找到对地监视设备)之前,也不敢把话说死。

在美国将气球击落之后,中国外交部、国防部都表达了严正抗议,其中国防部表示“(中方)保留使用必要手段处置类似情况的权利”,言下之意,既然你美国这么做了,如果将来有美国气球飘到中国,中方也可以这么做。

这起事件,除了命名、性质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如何给这艘无人飞艇定性。

这牵扯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些中文媒体、包括有专家认为这艘无人飞艇是民用航空器。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民用航空器享有遇险进入权,即受到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时可以未事先通报进入外国领空。因此,美方理应对遇险的民用航空器采取援助措施。美国军方动用战机、发射导弹打掉这艘无人飞艇,侵犯的不是飞艇的遇险进入权,是中而国人(机构或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相关观点认为,2001年4月1日中美南海撞机事件发生后,美国军机未经中国允许进入中国领空迫降陵水机场,后来美方正是以“遇险进入权”为自己辩护。如今美国公然否定中国无人飞艇的遇险进入权,这是双标行径。

不可否认,包括《芝加哥公约》在内的一系列有关条约和规定,确实有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条款,但真正的问题是,这艘中国的无人飞艇,是民用航空器吗?

答案是否定的。

由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是这样定义民用航空器的:“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这里面的关键词是“由所载人员驾驶”。也就是说,这艘飞艇(气球)里面有人对其进行驾驶,是认定其为民用航空器的硬指标。

仅这一条,这艘无人飞艇就不能被定性为民用航空器。

由此可见,外交部发言人毛宁的表述是非常严谨的。面对外国记者的轮番提问,她多次强调了这艘无人飞艇的民用性质,但从来不说这是民用航空器。民用性质和民用航空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起事件的一个法律意义是,有必要对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法律条文、国际公约进行修改了。

《芝加哥公约》订立于1944年,彼时无人驾驶概念还没有出现。中国民航局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最早的版本发布于1998年,彼时无人驾驶这个技术还不成熟。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通过卫星和地面操控相结合,从而实现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天上飞翔,执行运送货物、抢险救灾等任务。

这样的航空器,应该被认定为民用航空器,并拥有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但需要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改,也需要对相关国际条约进行修改。

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

这是中美“流浪气球”事件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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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海外部主任,台海问题专家,长期关注民营经济、国际经贸和反倾销,对宏观经济也有深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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