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清友/文
在前面的文章我们和大家分享了德国的生产性金融模式,后又分析过德国银行体系是如何做到可以“雪中送炭”。本次我们将主要分析德国“三支柱”银行体系下的合作银行模式是如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德国作为世界上合作金融模式的发源地,迄今仍然在德国金融体系内具有举足轻重地位,是德国“三支柱”银行体系之一,对中小企业和居民影响较大。
德国合作银行作为“三支柱”体系之一,具有数量众多,资产占比相对较高的特点。从银行数量来看,2021年,合作银行共有773家,占据德国银行总数的53.5%,这一占比数据也远高于中国。从资产规模来看,2021 年,德国银行业总资产共计有9.2 万亿欧元,其中商业银行总资产3.8万亿欧元,占比 41%,公共银行占比25.5%和合作银行占比12.3%。纵向来看,合作银行资产占比是最低的,但横向比较来看,这一比重要远高于美国和中国。德国银行可以实现广域覆盖主要是依靠合作银行实现。
德国合作银行基本是信用社,是小银行的代表,并呈现出小而不弱的特点。德国信用社平均资产规模很小,2019年德国信用社平均资产为约为13.1亿美元,这一规模要远远低于大银行和州立银行,与公共银行体系中同为中小银行的储蓄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中小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相比也有不小差距。信用社内部差异也非常大,有的信用社资产规模能够500亿美元左右,但也有不少信用社资产规模是低于1亿欧元,多数信用社资产规模在5亿元欧元之下。横向比较来看,德国信用社平均资产规模低于日本和中国,但远远超过美国。与大众理解的银行中“一小即弱”不同,德国信用社抗风险能力非常强,在近50年中没有出现过经营亏损,没有一家信用社需要申请救助或破产,与之相反的是商业银行和公共银行体系中州立银行却在很多年份出现亏损,其中更是出现了需要向政府申请救助情况。在次贷危机风波中,德国银行业出现了全行业亏损,但信用社和公共银行体系中储蓄银行均未出现亏损,为德国金融模式带来了极强的稳定性。
德国信用社虽然不以盈利为目标,但在德国银行体系中具有最强盈利能力。在大众认知中,这种不以盈利为目标且平均规模较小的信用社即便稳定性较强,但盈利能力一定不高。而德国信用社偏偏打破了这种一般认知,德国信用社的利润率和利润总额可以长期高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银行。以收益率来看,从1997年到 2018年,信用社平均税后净资产收益率为6. 92%,是高于同样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储蓄银行的6. 55%,远远超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的3. 41%。从利润总额来看,在次贷危机以后信用社每年的利润总额均超过商业银行。从净息差来看,信用社的净息差也是常年高过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
一是信用社坚守了传统存贷业务。德国信用社贷款业务是主要收入来源,信用社贷款占总资产比重在70%左右,其中主要是非银企业贷款。在近50年期间,德国信用社向非银企业贷款占总资产的50%左右,这其中主要是住房贷款,向企业和居民发放的住房贷款占非银企业贷款比重一半以上。与之相反的是德国商业银行,自90年代开始,向非银企业贷款占总资产比重一路下降,从60%左右一路下降到30%。信用社在房贷市场份额占比达到20%左右,是其银行业资产占比一倍以上,中国情况则是完全相反,六大行在房贷市场份额具有绝对优势,很难看到中小银行身影。信用社的负债端主要资金来源是存款,并且主要依靠社员存款,这也让信用社的负债端资金来源较为稳定,并且成本较低,可以更好的获取息差收入。
二是信用社内部也在进行并购整合进行规模化。德国合作社虽然有区域经营原则,但并非一成不变固守僵化,区域内部也在进行并购重组调整。德国银行业整体一直在并购重组调整过程中,1948年共有超3500家银行,而到了2021年只有1446家银行。从90年代开始计算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机构数量减少近1/ 3,储蓄银行机构数量减少1/ 2,信用社减少数量最多,达到了3/ 4。
三是信用社类型较多,并形成了合作银行网络体系。信用社有7类分别为大众银行、雷发巺银行、大众雷发巺银行、斯巴达银行、PSD 银行、教堂银行和其他特定领域信用社。大众银行是指最早由城镇居民创办的信用社;雷发巺银行是在农村的遵循雷发巺倡议的信用社,也可以理解为农村合作信用社。德国规模最大的信用社apoBank,社员基本为特定职业,主要是医生和药剂师。德国第三大规模的信用社BBBank,社员主要是公职人员。
当然德国的信用社并不只是简单的单独的个体集合,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作金融网络。德国信用社在70年代前十分分散,分成三重体系地方性合作社,主要是城市或农民自发组织进行信贷支持,后发展出地区性合作银行以及中央合作银行三个层次。在70年代后德国信用社整合速度加快,中央合作银行不断取代地区合作银行,到了2016年转变为两重体系,也就是现在的中央合作银行集团和地方合作银行这两个层级组成。中央合作银行是整个系统顶层,起到了总行作用,流动性由联邦中央银行支持,94.7%的股权为地方合作银行持有,但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也不干涉地方合作银行的高管任免、员工招聘等工作,主要职能即是为下层提供产品、资金调剂、结算支付、以及其他保险证券类金融服务。
除此之外,德国合作银行搭建了自身的清结算网络、存款保险机制和信贷保证基金制度,地方合作银行每年按贷款0.1-0.2%向区域审计联盟缴纳保证基金,90%由区域审计联盟使用、10%上缴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基金主要功能是用于有危机的信用社进行兼并重组。
这种较为完善的合作金融可以实现合作银行的规模化,打破“小即是弱”,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四是信用社制度也在不断优化,从传统封闭走向开放。信用社早期由于是社员自发组织创立,各方面限制较多。限定社员来源和人数,社员之间权利不能转让,资金的存贷业务只能在社员内部进行,所有社员对信用社承担无限责任,信用社管理和监督只能依靠社员之间相互制衡和约束。但这种模式到后来已经难以适应当时经济环境,在70年代德国出台三部法律进行修改。首先是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大,在区域化经营前提下,对区域内部的非会员的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发放贷款。其次是允许向社员分红,贷款越多的社员分红越多,这也变相降低了社员的融资成本,并且可以吸引更多资金加入。再次是表决方式优化,出资较多的社员可以适度拥有更多的投票权,但原则仍是“一人一票”。最后是信用社法律性质改变,从无限责任替代为有限责任。
五是德国信用社为防止内部人控制情况出现,加强外部审计治理制度。德国信用社先是要接受正常的金融监管制度,除此之外还需要有内部治理机构以及外部审计两重监督。内部治理主要是依靠全体社员大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全体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拥有重大事项决策权,还有其他一系类内部治理制度安排,相互制约,防止某一方权力过大。德国信用社和其他国家监督最大不同是外部审计。所有信用社都需要强制性外部审计,加入审计协会,选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且不能随意更换。外部审计需要监督信用社内部关于监视会和管理层的人员更换,需要提供专门人事咨询建议。
六是德国整体金融环境较为稳定。“三支柱”银行体系建设为德国提供了稳定的金融供给,区域经营原则也限制银行内部之间无序竞争,德国房地产市场也较为稳定,并未出现房地产市场金融化问题,也对信用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重新重视合作金融模式。中国合作信用社数量在次贷危机后也出现了大幅减少,但并非是像德国进行的区域内部并购整合,而是信用社改制,成为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这种合作金融模式给中小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并且具有金融稳定器的作用,相对于商业银行,可以进行逆周期调节,在经济下行阶段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信用社并购重组规模化是大势所趋,可以更好的适应当下环境,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二是加强省联社作用,并加强对信用社的外部审计监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作用和德国合作银行体系中的中央合作银行类似。中国信用社体系发展,进一步提升省联社服务能力,利用好规模效力优势,加强信用社机构的结算效率、头寸调节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提升相应的金融科技水平。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信用社的审计监督,可以学习德国外部审计监督和内部人员治理相结合模式。
三是加强中国合作金融体系的区域化经营原则。德国合作金融模式最大特点就是区域化经营,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各类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但与此同时鼓励区域内部市场化竞争原则,可以进行并购重组,业务整合拓宽。中国和德国国情不同,直接照搬难以适应,需不断进行试点,吸取经验不断改进措施。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