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副主任
燕翔,中国社科院金融所 博士后
来源:《中国金融》2023年第1期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数字技术的运用一方面有效扩大了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使得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大幅提升。中国人民银行9月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21)》中指出,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已由过去关注“有没有”上升到当前的“好不好”直至未来的“强不强”的阶段。数字普惠金融所服务对象本身就是社会中“微弱群体”,将其纳入到金融服务的体系中,提升金融服务的公平性,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意义之一。而数字普惠金融伦理问题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加剧金融的不平等性,因此在推动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过程中,需要更加关注可能衍生出的复杂多样的金融科技伦理问题与潜在风险,加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
一、数字普惠金融伦理的概念
伦理学主要关注和研究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涉及福利、职责、个人权利、公平、诚信、尊严等六大要素,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同法律规范相比,伦理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强制力来源更多的是一种被规范主体的精神认同,而非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金融伦理作为伦理学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主要是指适用于广义金融活动的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涉及从业人员的个人伦理问题以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伦理问题。
金融伦理的核心在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根据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其主要是指通过数字化的手段或数字技术为被正规金融部门排斥或服务不足的人口,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而数字技术本身作为一个中性概念,其在与普惠金融融合的过程中带来正向效应的同时,也可能产生一些诸如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信息泄露、数字鸿沟、垄断等伦理问题。因此对于数字普惠金融伦理而言,不仅包括传统金融伦理,还包含数字技术运用中的金融科技伦理。金融科技伦理作为伦理学在金融科技领域的运用,是一种更加灵活和柔性的规则和标准,可以被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以及这些机构内的从业者所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行为规范。
此外,在数字技术和普惠金融结合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的界限变得模糊,其关联领域和风险存在一定未知数,法律和监管可能出现滞后。另外对于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数字化能力不足,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链条被拆解,产品设计、营销获客、信用评价、风险定价可能由不同主体协同完成,在分业监管、以机构为主体的监管框架下,容易发生监管空白的问题。数字普惠金融伦理作为自发、自觉的自律行动,它在法律和监管之前,能够有防范未知风险,支撑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目前来看,我国在数字普惠金融伦理顶层设计方面日益完善。在传统金融伦理方面,我国相继出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范。在金融科技伦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明确指出,加强金融科技伦理建设,202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从数据安全、包容普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七个方面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进行规范和指导,预防和化解金融领域的科技伦理风险。
二、数字普惠金融科技伦理失范行为表现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中的应用不断深入,我们也看到,数字鸿沟、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数字普惠金融伦理问题日益凸显,失范现象屡见不鲜。
1、数据伦理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数据已经被列为土地、资本、劳动力和技术之外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数字普惠金融金融领域应用的不断深入,新技术应用对数据形成高度依赖,需要依靠大量的、多维度的数据建模进行决策。由此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涉及客户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问题,因此应被高度重视。
数字普惠金融最大的优势之一在于其能够利用数字技术高效率解决“长尾客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准确地去识别客户的风险,来实现整体融资风险的下降,因此目前大部分数字普惠金融产品都是围绕用户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展开。随着这些金融数据资源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敏感信息暴露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数据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在信息搜集阶段,部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机构超范围过度采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身份、行为、偏好等数据,存在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问题。另外海量数据的聚集也容易产生信息泄漏风险,甚至个别机构或数据管理人员在未经用户同意情况下随意共享或售卖数据资源,严重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数字普惠金融所服务的对象,本身在获取和掌握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方面存在欠缺,缺乏数据安全和保护意识,因此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
2、算法伦理
算法技术是金融科技应用的底层基础,目前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基本依靠算法技术构建风险定价模型。随着算法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应用的深入,算法应用的负外部性也逐渐显露,对社会公平和行业公平造成损害,具体表现为算法歧视、算法操纵和算法协同等,削弱了数字普惠金融的普惠性和公平性。
一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机构利用算法的黑箱特性,对金融消费者实施差别定价,造成算法歧视,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大数据杀熟,例如对相同信用水平的不同主体给予不同的利率定价。但这种算法歧视并非是中立的,因为算法在风险定价过程中还隐含承担着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公司的主观意图以及算法设计者的价值观。此外,由于算法具有不透明性,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一方面可能在算法设计时通过“明示共谋”形成垄断,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算法设计理念、算法偏差等导致事实上抑制市场竞争的“默示共谋”,进而破坏普惠金融市场的生态秩序。最后,一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机构通过算法匹配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和偏好,通过产品与服务的趋同性的推荐和诱导,逐渐形成对金融消费者形成“隐性控制”。
3、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一直是关系社会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伦理议题,也是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尽管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推动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数字化的服务,一方面依赖于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的操作,另一方面受理解能力弱、接受度低、适应性慢等因素制约,对于部分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设备的老年、残障、农村偏远地区等特殊群体来说,仍然无法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由此带来数字鸿沟的问题。另外,一些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没有针对特殊群体需求痛点优化金融服务体验及流程,使得这部分群体无法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进而加剧“数字鸿沟”问题。
三、政策建议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本质在于提升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和效率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因此未来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伦理问题,坚持“科技向善”“数据向善”的基本原则,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发展观,加强数字普惠金融伦理治理。
1、强化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战略
《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中提出,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金融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对于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各主体而言,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负责任、有道德地开展创新。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数据安全和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作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提升机构内部的数字治理水平。同时建立数据安全和数据合规体系,搭建相应的制度框架。严格按照《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要求,在获取用户授权的基础上,按照“最小必要”和“专事专用”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共享使用。
另一方面,在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中所应用的各种金融科技手段,都需要以谨慎的态度,摸清各类新技术应用的潜在影响与风险,基于合法、公平、不伤害等伦理原则,在立项阶段做好把关论证,在开发测试阶段做好动态优化,在运行阶段做好评估优化。对于算法技术而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用,算法技术运用的根本在于增进人民福祉,帮助各类数字普惠金融供给者更好的做出决策。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公司还需要自觉履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科技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探索设立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在企业内部完善金融科技伦理审理,建立信息披露等常态化信息披露。
2、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数字普惠金融伦理治理的落脚点
首先,各类数字普惠金融供给者需要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组织架构,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要求,完善金融产品、业务与服务,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贯穿从客群定位、产品设计、营销推广、定价收费等的各个环节。例如对于农村、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可以运用数字技术针对性的优化金融服务体验,履行无障碍义务,根据群体特点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容错型”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交互机制。其次,加强金融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培养其金融伦理和科技伦理意识,进而内化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金融相关行为。最后,还需要强化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推动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普及、金融素养提升,帮助金融消费者理性借贷,可以借助金融科技手段,丰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3、制定数字普惠金融伦理治理标准和自律公约
在外部治理方面,可以在行业层面制定数字普惠金融伦理治理标准和行业自律公约,在鼓励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普惠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三者中找到平衡点,为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提供正确的价值观引领,同时也为其具体实践提供操作指南。探索建立数字普惠金融伦理风险评估,可以借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FEAT(fairness,ethics,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原则,从公平、道德、可问责和透明四个维度,通过第三方引导督促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安全合规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