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佩珊/访并文
如何面对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责任,一直是战后德国知识界争论与讨论的焦点。历史是偶然性与必然性交织而成的艺术,长期以来作为“西方”的他者的德意志民族,自从拿破仑战争之后,就试图以自己的方式取得对欧洲文化与精神上的领导权,但是没有人预想到德国以国家社会主义、集中营彻底毁灭了他们曾经哺育并仰望过的欧洲,而在此基础上的反思与忏悔则显得格外痛苦。
经历过第二帝国、魏玛德国的历史学家梅尼克在1946年发表的《德国的浩劫》中,把德国的历史悲剧归咎于希特勒所代表的“大众的马基雅维利主义”的传统压倒了德国文化中康德与歌德的传统。在19世纪大众民主的时代,德国领导人骤然面对现代政治的多元竞争以及欧洲格外脆弱的地缘政治环境,民族意识被虚荣和狂热所侵蚀,权力的本性吞噬了曾经使德国人引以为傲的古典精神和对于普世文明的信心,最终以希特勒的种族主义和对外扩张彻底为这场狂热结尾。
不同于梅尼克传统的历史哲学视角,二战后西德历史学家对德国历史责任的探讨不再局限于精神伦理和观念史的维度,他们更多地聚焦于具体的制度建设和国家体制。而聚焦于制度和政治科学的研究,不再以政治强人与历史宿命出发,使得德国历史的研究呈现为一种更为现代和理性的面向,然而由此作为开端所提出的问题却同样沉重:为什么当时的德国难以接受自然权利和民主等原则?为什么诞生了康德、黑格尔、韦伯等精神巨人的民族,那时却难以落实对于民主-共和制的信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黎敏出版的《民主之殇:德国宪法史反思录》一书正是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做出的思考。在民粹政治和地缘冲突逐渐升温的今天,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无论是威廉德国在十九世纪保守主义与威权主义对大众民主的对抗,还是一战后魏玛德国脆弱的政党环境和极端的政治文化,似乎都可以在今天的世界政治中找到它们的对照。这也许正是阅读历史的趣味和忧虑所在。而《民主之殇》也并非是对于历史和观念的梳理,它直指现代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强大的国家如何与自由伦理兼容?一个国家如何在观念的古今之争中,走向真正的政治成熟?
|访谈|
经济观察报:通读您这本著作,“历史性”“政治性”“道德性”是串联起本书线索的三个关键词,如何理解这三个关键词与宪法的关系?
黎敏:先界定一下这三个词的一般意象。“历史性”是说我们考察的这个事物到底从何而来,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道德性”是说我们考察的这个事物与道德有无关系?有怎样一种关系?“政治性”涉及我们考察的这个事物与实际的政治有何关系,又蕴含怎样的政治理想?
这本书考察的事物是宪法。宪法看上去是静态的法律条文,但实际上是蕴含历史选择与政治道德立场的一种动态结构。它包含无比复杂的历史元素、道德元素和政治元素。
回溯人类宪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宪法问题与一个民族及其政治领导力量在历史观、道德观、政治观这三个层面上的价值选择或集体认同紧密相关。宪法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表现为法律规范代码的一个民族的历史观、道德观和政治观。这本书讨论的宪法,一是产生于人类第一波与第二波现代共和革命中的现代宪法,二是深受现代共和革命与现代宪法运动影响、随后出现的德国宪法。
现代宪法既有不成文的,又有成文的。从具体历史形态看,不成文现代宪法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历史上形成的、以《大宪章》这个限制君权的法律文件为早期基础、并在1689年光荣革命得到巩固确认的不成文宪制。英国不成文宪法包含一系列古老的、旨在保障个人自由、经议会确认的限权法律文件及“宪法惯例”。现代成文宪法最早的典型代表主要指诞生在美国革命中的1787年宪法和出现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早期阶段的、以《人权宣言》为价值源泉的共和制宪法。现代德国宪法主要指1800年到1945年间在德意志地区出现的宪法。从时间上看,德国是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逐渐与发端于英-美-法的环大西洋宪法运动发生交汇碰撞的。我认为这是理解19世纪以来德国宪制演化问题的重要背景。
从价值内涵上看,诞生于现代共和革命中的现代宪法以保障人权(自由原则)和限制权力(分权原则)为价值内核。学术上将奠基在这两个价值内核上的宪法称为规范性宪法(在政治哲学上就叫共和制宪法)。将有宪法之名,但实际上背离或否定这两个价值基点从而对政治实践无法实现有效制约的宪法称为名义性宪法或外表性宪法或经验性宪法(依据名实背离程度的不同,名称有差异)。19世纪到1933年间的德国,对以天赋人权和分权制衡为价值内核的现代宪法的态度,经历了复杂的变迁。
无论研究在先出现的现代宪法,还是研究随后而来的德国宪法制度与宪法思想变迁,都需考察促成特定宪法出现、推动其发展的历史背景及政治动因,都会直接或间接触及到一系列价值判断问题,也就是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问题。它们包括但不限于:为什么一个现代国家需要立宪?值得人民尊重和遵守的宪法应该具备怎样的道德基质?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判断一部实证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本道德标准有哪些?我们法学上有一个元问题,即法律是什么。这个元问题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果将这个法学元问题推演到宪法领域,可分为两个子问题,即“宪法的本质”和“宪法与道德的关系”。由于宪法关系到国家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基础,关系到国家主权的具体建构,因此宪法领域的道德问题实质上就会直接转化为政治与道德的关系。
可以说,历史性、道德性、政治性是我理解宪法终极原理时倚赖的一个思考逻辑。这个逻辑与现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霍布斯的思路存在智识上的相关性。霍布斯指出道德哲学是政治哲学的基础,要通透地研究政治与国家,就必须通透地研究人性与道德,而无论政治-国家还是人性-道德又都在作为宇宙秩序一部分的历史处境中。这个认识论前提深刻地支配我个人最近十年的学术研究。
经济观察报:那么在考证德国宪法的发展这个问题时,您选择这三个关键词作为驱动的具体缘由又是什么?
黎敏:这本书将德国宪法史放置在起源于英-美-法三地的环大西洋现代宪法运动这个世界史背景中进行宏观观察。涉及一系列问题,主要有:现代宪法运动是在何种历史情境下与德意志相遇的?当英-美-法三地先后发生了具有世界史意义的现代宪法运动时,德意志地区的政治与社会发展是一个什么情况?以天赋人权和分权制衡为价值内核的现代宪法在德意志能生根发芽吗?能茁壮成长吗?遭到了阻碍吗?发生了异化吗?德国宪法史上这些问题,无一不与历史有关,无一不与政治有关,无一不与民情观念有关,无一不与德意志地区政治领导力量对待政治的道德立场有关。
19世纪到1933年间德意志地区产生的宪法很多,它们包括:1815-1830年间德意志各个邦国城市涌现的自由宪章运动中制定的宪法、1848年法兰克福制宪会议中拟议的宪法、1850年代普鲁士宪法、1861年和1871年由俾斯麦主导的两部宪法、1919年在魏玛国民会议上制定的魏玛宪法。
从历史动因上讲,这些宪法肇始于现代共和革命对德意志民族造成的巨大冲击波,宪法与民法典一样,都是德意志人追求民族国家统一强大过程中要诉诸的法制手段。但从宪法价值内涵上讲,德国这些宪法又存在很大差异。比如1850年代到1871年间由普鲁士君主及俾斯麦当局主导的数部宪法就不属于真正的规范性宪法,因为主导制定这几部宪法的德国政治领导力量拒绝接受现代规范性宪法赖以为基的那两个价值内核。德意志第二帝国奠基在由这些宪法拱卫的国家神宠论意识形态之上。
此种对“原则”的拒绝,就是一种政治道德选择问题。它会透过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反映出来。同样,1918年主导德国革命的德国政治领导力量在复杂历史情势下作出的政治决断也通过《魏玛宪法》体现出来。这个政治决断就是德国如果想免于苏维埃化、想摆脱战败困局而生存下去,就必须立即民主化。《魏玛宪法》承载了这个根本政治决断,但这个根本政治决断并没有得到德国社会与民众的真正认同或理解。魏玛宪法与魏玛共和国所能获得的认同是比较虚弱的,而这个局面又跟帝制以降德国的政治文化传统直接相关。
我是在这种意境中使用“历史性”“道德性”“政治性”。我认为立足于这些视角,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德国宪法思想宪法体制演变的来龙去脉及内在缺陷。宪法问题的复杂性,无论是原初制宪活动的复杂性,还是宪法诞生后解释适用的复杂性,都可以经由这三种维度去观察。
“历史性”、“道德性”、“政治性”这三个词可以代表我宏观思路上三个视角,但它们并非多么严谨的刻意的设计,只不过是我长期教学研究心得的一种自然流露,不能代表考察德国宪法发展史的全部视角。整全的视角包括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这本书属于外部视角的研究。内部视角主要指德国式宪法教义学强调的方法视角。缘起于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宪法教义学提出要将一切历史、哲学与政治因素从宪法研究中剔除出去,强调宪法学家要为德意志现实的政治实践提供法学知识体系,强调宪法学要围绕实证素材展开概念与原则建构。宪法教义学思维希望宪法学家在填充帝国宪法规范的内涵时,就像德国民法学家评注民法典条文那样实现政治无涉(以民法典完全能政治无涉为预设)。
而我的研究心得是,在根本性的政治道德原则没能得到确立的第二帝国,内部视角的宪法教义学实际上逐渐散失了对帝国政治实践的正当性进行反思评价的功能,更多地成为合法性论证工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二帝国那种宪法学心智是有根本缺陷的——尽管它展现出很精巧的概念建构技术。无论如何,研究视角的选择深受作者知识结构的缺陷与学术理念的影响,我受制于自身的缺陷与理念,站在了由历史性-道德性-政治性构筑的智识视角去理解德国宪法史,去勾勒民族权势国家至上的政治文化及其政治道德立场对德国宪制发展的方向性影响。
经济观察报:您在解释本书所指的“历史性”时,指向的是“长远开阔的历史视野”,您是否在强调学者马丁·洛克林(Martin Loughlin)所言的“宪法的想象力”? 在您看来,这种“长远开阔的历史视野”何以实现?黎敏:研究宪法当然要有长远开阔的历史视野,不过,长远开阔的历史视野到底是指什么,却是考验学者的想象力或者说涉及学术想象力的问题。我认为学术上的想象力非常依赖思想。很大程度上,学术想象力意味着思想必须在场,宪法学也不例外。
不过,“宪法学的想象力”与您提到的英国当代公法理论家马丁·洛克林所言的“宪法的想象力”,还不能完全等同。洛克林的这个概念出自2015年他发表在英国《现代法律评论》杂志上的文章“TheConstitutionalImagination”,该文中的“宪法的想象力“主要指宪法可以利用各种叙事或者神圣象征去塑造政治现实、去描绘证成政治存在的力量与方式。
洛克林的《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对影响了现代英国公法史变迁的政治思想传统或者说意识形态进行了很类型化的梳理,曾引起我强烈共鸣。不仅因为他讲的内容与我的外法史教学研究有交集,而且因为他的进路实际上就是对英国宪制背后那些历史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传统作出了宏观思考。这个思路非常契合我的学术兴趣。他的历史样本是英国,我从发端于英国-法国-美国共和革命的历史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出发去思考德国宪法制度与思想的历史演化情况。不过在2020年修改《民主之殇》书稿时我没读过他讲宪法想象力的这篇文章,特别谢谢您抛出他这个议题,我认真读了一遍,有相见恨晚之感,也备受鼓舞,因为它的宏观理论旨趣与我个人的研究旨趣很合拍。
我先尝试简要概括洛克林提出的“宪法的想象力”所指为何,再结合德国宪法史这个经典样本,回答您提出的“长远开阔的历史视野”何以可能?可以肯定的是,宪法研究保持“长远开阔的历史视野”对激活一国“宪法的想象力”非常有益。
《宪法的想象力》从现代性立场出发,讨论了宪法领域的两类基础问题。
一是回顾了对现代宪法的产生、建构有直接作用的经典政治哲学。洛克林指出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有关政治统治与国家建构的哲学虽然不尽相同,但它们都为理解现代宪法秩序贡献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思想范式。洛克林将这些经典思想范式称为“宪法想象力的决定因素”(或者说“宪法想象力的主要参数”)。他的意思通俗而言就是说,假如一个人深度地继受了霍布斯主义或者洛克主义或者卢梭主义的政治哲学,那这种继受而来的思想力必然会深刻影响他对宪法及宪法秩序的解释。
二是聚焦现代政治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主要讨论宪法文本与政治思想的相互定义或反定义关系、宪法文本与政治实践之间的相互支援或相互对立关系。在解释学上讲,就是指政治思想如何可能在一个既定的实证宪法文本的框架内被释放出来,去处理现实政治现象,去弥合现实政治冲突。洛克林笔下的政治思想,既包括主流意识形态,也包括与主流意识形态有些不同的乌托邦政治理想。在讨论第二个问题时,他用了“宪法想象力的结构性特征”这么一个说法,意指政治领域的意识形态传统与乌托邦理想乃是刺激甚至决定“宪法想象力”的两种思想要素,但是它们发挥作用的力度与方向截然不同。
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到底是指什么呢?这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社会学问题。曼海姆曾有过经典分析,洛克林看上去受到曼海姆影响。他像曼海姆一样区分了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和韦伯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
马克思曾用意识形态概念去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被遮蔽被扭曲的方式,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是对资本主义现实的遮蔽或扭曲表述,因而这种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是虚假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念对世界宪法史产生了重大影响。著名法制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也曾讨论过这个话题。经典研究告诉我们,意识形态的谱系决定宪法的谱系。
与德国宪法史直接相关的一点在于,19世纪中后期,德意志国家理论家费迪南德·拉萨尔既拥护被马克思严厉批判的普鲁士专制体制,但在意识形态这个问题,他又深受马克思的影响。在1862年一场关于宪法性质的演讲中,拉萨尔强调现代成文宪法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手段,它掩盖和遮蔽了西方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权力关系。拉萨尔表达的现实主义的、实力至上的宪法观非常贴合德意志铁血帝国的国家主义宪法观。施密特政治宪法学对拉萨尔的宪法观是有所借鉴的。
洛克林看上去沿用了韦伯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去理解意识形态及它与宪法的关系。韦伯语境中的意识形态概念更中性,它既谈不上虚假,也谈不上真实。毋宁说韦伯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政治统治技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有各自的意识形态。在现代世界,意识形态既是表达集体性的政治认同的形式,但它又时时处在统治阶级的主张和民众信仰之间的那个鸿沟之中。意识形态的功能很多,不仅能弥合统治主张和民众信仰之间的鸿沟,而且还具有建构作用。所以根据韦伯的理论,意识形态既可能包含马克思所说的扭曲或遮蔽作用,又可能起合法化或政治一体化作用。洛克林作为公法理论家则想表明,现代政治实践中,人们对宪法的理解非常依赖意识形态或者说寄存于特定意识形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是塑造“宪法想象力”的中心概念。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现代世界不只是存在各种旨在描述现实或合法化现实的意识形态,还存在很多远离现实或超越现实的乌托邦理想。比如洛克林认为世界主义的人权运动就像一种乌托邦理想。如果说意识形态更多的是合法化机制和政治一体化机制,那么旨在论证或展现现存秩序只不过是一种偶然性的种种乌托邦思想,则是带有批判或反叛色彩的话语及技术。乌托邦思想追求没有统治的政治社会,甚至认为国家与宪法本身都是不必要的。
洛克林指出,意识形态与乌托邦构成现代世界政治思想领域的两极。正是在这两极之间,会产生或者呈现“宪法的想象力”问题。比如,在当代西方世界,由于行政国家崛起及福利国家等国家治理意识形态的崛起,“宪法的想象力”问题变得前所未有的不确定。在诸种现实的意识形态与诸种不现实的乌托邦理想这两极之间,宪法解释或宪制实践更可能倒向意识形态。包括世界人权运动在内的乌托邦理想只有与意识形态结盟,才能获得更多动力。在新千年最初几年,欧洲人建立欧盟宪法基础的历史尝试所面临的困境,特别典型地揭示了民族国家意识形态与世界主义的人权乌托邦理想之间的鸿沟有多大。
综上所述,洛克林所言“宪法的想象力”,实际上是在全球现代化视野内,讨论当代世界各种宪法所能容纳的价值空间。这个宏观问题要微观化理解,就必然要落实到具体情境下的宪法解释上。具体情境下的宪法解释,其本质在于:如何化解作为政治共同体权威文本的宪法文本与实际政治思想、实际政治实践的各种紧张关系。正是在处理、呈现、调整宪法文本与宪法思想、与政治行动的关系的过程中,“宪法的想象力”问题浮出水面。“宪法的想象力”的发力方向及其力度大小将塑造一部宪法的复调。
所以“宪法的想象力”的发挥必然牵涉谁有权解释宪法(这是与政体有关的问题),牵涉谁有权以何种方式解释宪法(这是宪法解释技术问题)。这些问题与历史、道德、政治都有关,解答这些问题也是一国宪法学的内在驱动力。一国宪法学界对该国诸种宪法现象作出的解释能展现该国宪法学者的学术想象力,此之谓“宪法学的想象力”。宪法学的想象力与宪法的想象力,既有差异又有联系。
洛克林所言“宪法的想象力”的意涵要远远大于“宪法学的想象力”的意涵,但在我看来,无论洛克林的“宪法的想象力”还是一国“宪法学的想象力”,都与思想有关。思想,将决定性地影响“长远开阔的历史视野”具体能长远、开阔到什么程度。
回溯19世纪德国宪法史,1848年前受环大西洋地区共和革命历史浪潮影响,德意志地区充满着“宪法的想象力”,充满着希望通过制定一部现代宪法去建构自由的民族国家的政治理想。德国宪法思想处在自由民族意识与启蒙运动的人权理想的双重基调中。
1848年后,随着德意志政治发展被深度纳入普鲁士体制轨道,德意志民族意识进一步升级为普鲁士-德意志的民族历史主义,这种过度强调民族特殊性的意识形态席卷德意志一切领域,启蒙运动的人权理想在德国变得日益边缘甚至在道德上被谴责。德国宪法思想向实证主义彻底转向。这个转向促成了格贝尔-拉班德一脉的宪法教义学崛起,并成为帝国主流宪法学。在这种历史-政治背景及其思想氛围下,第二帝国“宪法的想象力”的钟摆指向为普鲁士现实政治实践进行精巧的法律论证,帝国宪法就是帝国政治的一体化机制。此种背景下,敢于反思普鲁士专制体制的所谓“宪法学的想象力”是无法想象的。
现代德国宪法问题的根源在于第二帝国政治领导力量从一开始就拒绝天赋人权原则及这项原则蕴含的政治道德律令。这个政治传统根深蒂固,延续到魏玛共和国时期也没有彻底改观,深刻地塑造和影响着德国宪法学家的学术旨趣。德国的历史经验揭示,一个民族能不能在长远宽阔的历史视野中去看待宪法发展、能不能运用宪法机制去建构自由秩序,其本身又深受民族政治发展的影响,这是有点悖论甚至无解的问题。
不过,对学术研究而言,恰恰是这些悖论能激发学术的想象力,能激励学者去学习如何在长远宽阔的历史视野去探寻宪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我的粗浅体会是,宪法史研究要获得长远宽阔的历史视野,至少需注意两点:一是要将研究对象放置在世界历史与世界社会中进行纵向与横向的双重比较考察;二是要充分关注有关人性、有关整全的人与政治的人的研究,因为宪法本质上是一种勘定人与政治之关系的人造物。借用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的话,这种学术想象力首先是一种心智品质。它需要学者将对历史、对政治、对处在历史与政治中的社会及人性的研究都能植入到宪法研究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史学和社会学一样,不只是谋生的职业,“而是一种具有古典价值的知识行动”。
经济观察报:您在此书中提到了世界主要大国思想-革命事件与宪法命运之间存在的“量子纠缠式关系”、“民族机运”这样的“玄学”因素的存在,我们该怎样看待这样“玄学”因素的存在? 在这样的“偶然”之中,对于宪法的研究是在追求怎样的“应然”?
黎敏:这些并非玄学因素。我借用“量子纠缠式关系”比喻世界主要大国重大宪法史事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想说,在英法美德及苏联等主要大国的重大革命中产生的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及其意识形态,自19、20世纪以来已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走向了全球。有关现代宪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知识及其意识形态争议,就像民商事领域的很多法律知识一样,经过数次法律全球化运动已经抵达世界各地,也抵达中国。即使革命与宪制这样的宏大事务也都不是封闭孤立环境下发生的单一现象。比如1911年中国辛亥革命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共和革命实际上也是人类社会第三波共和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1918年德国革命与魏玛制宪受1917年俄国革命及其意识形态巨大冲击。再比如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阵营的学者,其理论资源有的来自英美的政治宪法理论,有的借鉴自法国的西耶斯-卢梭,有的创造性运用了德国的施密特。而规范宪法学阵营的学者在宪法方法论上有的回溯到德国的格贝尔-拉班德,有的倚重耶利内克,有的是凯尔森主义者。诸如此类的历史与思想联结现象不胜枚举。可以说,尽管现代中国与世界主要大国存在发展阶段差异与政制谱系差异,但实际上我们与世界主要大国一直在分享很多宪法智识资源。“民族机运”是马基雅维利共和主义思想中一个复杂概念,一份深刻教诲,涉及对现代社会条件下人类个体与人类整体要面对的根本政治处境的思考。就像一个人一生会受命运女神影响一样,一个民族在创建民族政治共同体和维系这个共同体的过程中,也会深受民族命运女神的影响,会面临意想不到的困难或挑战。有些困难或挑战根植于人性的弱点本身,有些纯属偶然或意外,是理性有限的人无法控制的。
人类政治生活必然充满变幻莫测,但共和主义强调人是有智慧和德性的,面对高度不确定的政治世界,人类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深思熟虑探寻好的政体模式去最大程度化解种种不确定性带来的苦难,所谓“罗马因德性和智虑而走运”。好的政体模式就是民族国家长治久安的基业。从事宪法史研究时,我自然而然会将宪法与奠定民族国家长治久安的基业这个问题对接起来思考。一个民族如何通过制定好的宪法、建构好的政体去奠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基业,去避免治乱循环?这里面必然涉及历史偶然性与必然性、历史普遍论与例外论等问题。我是在这种意识中思考“民族机运”与宪法史的关系,德国宪法史比英美要波折得多,是值得分析的典型样本。
经济观察报:德国作为两次大战的“策源地”,始终是学术研究的重点,很多研究都想要去解释德国何以至此。与很多从国际关系、经济学、社会学、政治科学角度去关切这个主题的著作相比,您这本从德意志公法思想的观念史和制度史角度出发的著作有何独特之处呢?和从其它角度解释德国走向悲剧的研究又有何关系呢?
黎敏:因为没有细致比较过您提到的那么多学科的相关著作,我看不出自己这本小书有何独特之处。不过,这个研究至少可以提醒我们去思考一个复杂问题,这个问题对当代世界依旧有历史警示意义,就是19世纪以来的德国既是名副其实的法哲学大国,又是有深厚民法学底蕴和精细的公法教义学技术成就的法律科学大国,但这个样板级的经典“法治国”为什么还是跌入了纳粹极权政治的深渊?我们应如何以史为鉴、深刻认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治、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这些问题具有跨学科性,具有全局性。它们提醒我们要深度钻研法治与民主、民主与自由之间层层递进不可断裂的关系。法律一旦失去自由、民主这些道德基石的限定,法律一旦等同于彻底的国家治理技术,那么包括宪法在内的整个法律系统就可能变为纯粹的一体化工具,这将背离现代法治的根本义理。现代德国宪法史以极为丰富的内部素材揭示了法治与自由、民主必须同源同构均衡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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