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微敖 种昂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乙类传染病,并按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同时,涉及这两类行为,“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该《通知》也强调,“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
2023年1月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了上述消息。
最高法原法官曾公开呼吁 应调整涉疫情案件处理思路
2022年12月20日,刊发《最高法院原法官呼吁:应调整涉疫情案件处理思路》一文中,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呼吁,“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2023年1月7日,黄应生向记者表示,最高法等5部门的这一《通知》出台“很好、很及时”。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此后,全国多地均有因为违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司法追责的案例出现。
记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案例发现,2020年以来,以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判决案例约有80件。
最早的案例之一是2020年2月,发生在湖北咸宁嘉鱼县的个体司机尹金海案。
彼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尹金海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刑法》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年2月14日,嘉鱼县法院判决,尹金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公开可见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的最高刑期判罚,发生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2022年11月,中央电视台报道: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此两位被告人均为大货车司机。
预计将有几百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里,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有10件左右。不过,当事人多被判处缓刑。
此外,2022年11月至12月初,四川、湖南、山西等地警方仍有不少涉及违反疫情防控的警方通报。
如2022年12月3日,湖南张家界桑植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2年11月21日,人潮溪镇西莲村居民柴某某乘车从高风险地区返回家中,25日,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柴某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报备行程,也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造成李某某等四人被确诊为阳性感染者。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柴某某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优化落实新冠疫情防控的“新十条”之后,此类通报再无出现。
黄应生介绍,就他所知,最高法在2022年年底已要求各地暂停涉疫情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同时,预计近期会有几百件涉及此类违反疫情管控的案件,检察机关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记者就此向最高法的一位官员求证,不过该人士表示不知情。
黄应生亦表示,对于此类涉疫案件,如果法院一审已经宣判,二审还在进行中的,二审法院肯定会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他主张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诉。
具体而言: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是违反“层层加码”的防疫规定而被错误定罪的案件;三是确有紧急避险或者救死扶伤情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律师则认为,对于此类“政策性犯罪”,即使是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在“政策调整之后,也应该再审。同时根据犯罪事实,决定是否予以改判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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