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银行间债市虚假陈述案:蓝石资管诉中介机构案一审宣判

蔡越坤2023-01-03 16:54

记者 蔡越坤 历经近两年时间,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号案件”近日进行了一审宣判。

2022年12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对2021年3月18日成立当日受理的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石资管”)起诉“16大机床 SCP002”发行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

据悉,该案为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3月18日成立当天受理的第一个案子,故被称作“1号案件”。

判决中,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某承销银行在某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律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号案件”具体为: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管将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机床”)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蓝石资管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蓝石资管相关人士2023年1月3日向表示,首先,一审判决依法认定主承销商兴业银行构成虚假陈述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和债券市场诚信根基的保护。其次,一审作出的责任分配判决是不公平的,完全低估了虚假陈述所掩盖的大连机床本身无力偿还债务才是造成原告损失的根本原因,而通过欺诈发行所获取的资金被用于偿还兴业银行的贷款。

兴业银行相关人士对表示暂不对外回应。

银行间债市首例

此次判决中,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承销银行兴业银行对某集团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案涉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构成虚假陈述;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义务,构成虚假陈述;

第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进行职业判断,未保持职业怀疑,其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构成虚假陈述;

第三,认定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行业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判断案涉债券是否获得合法有效增信,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构成虚假陈述;

第四,依法认定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认定其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回顾案例详情,大连机床发行的16大机床SCP002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审计机构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信用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法律顾问为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4日,大连机床向投资者发行16大机床SCP002人民币5亿元。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载明,大连机床为案涉债券提供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账期与金额可以覆盖案涉债券本息。

2016年8月9日,大连机床向蓝石资管按1%进行返费。蓝石资管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后蓝石资管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2016年12月12日,大连机床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蓝石资管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券商过券方式,以五折价格买入全部案涉债券并持有至今。

2017年4月27日,大连机床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

2017年11月10日,大连机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扣除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获得清偿金额,蓝石资管发生损失5亿余元,其认为16大机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大连机床和债券各服务机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天立案受理了这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此前,2021年初,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一审宣判,承销商、评级机构和律所等都要担责。

三家中介机构均担责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蓝石资管认购16大机床SCP002时,虽已明知大连机床出现财务困难并存在其他认购原因,但大连机床在财务信息、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未被揭露,蓝石资管的认购行为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但由于蓝石资管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系理性投资人,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16大机床SCP002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蓝石资管仍然坚持购入16大机床SCP002的行为,可以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管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案涉债券违约后,蓝石资管将其购入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投顾管理义务的考虑,而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在此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兴业银行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北京金融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方面,要严格压实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关于发行人财务、业务等方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到“卖者尽责”;另一方面,专业机构投资者更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投资决策,做到“买者自负”。只有债券市场的全体参与者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债券市场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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