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开展2023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

政策要闻2022-12-27 16:26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辖区内近期以及2023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开展全量排查,提前掌握辖区内每一支企业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和风险状况。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

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

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2〕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防范化解相关风险,现就开展2023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加强存续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开展全量排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辖区内近期以及2023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开展全量排查,提前掌握辖区内每一支企业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和风险状况。对排查后存在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一时间组建风险应对工作专班,实行挂牌督战,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及时上报省级政府和我委。

二、对存续企业债券开展全量检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辖区内存续企业债券开展全量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包括存续期债券支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行人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批复、注册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项目领域,重点排查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挪用债券资金等问题。

(三)信息披露情况。包括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定期报告等情况,以及中介机构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履职尽责等情况。

(四)发行人资产利润情况。包括发行人是否存在虚增资产、虚增利润等情况。如企业发生或计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要对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分析判断资产重组是否增加债券偿付风险,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实施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包括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匹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有)办理抵质押手续,已完工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六)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七)对已发行的优质企业债券,要督促相关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存续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发行人存在虚增资产、虚增利润、挪用债券资金、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即报我委,我委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和存续期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两者合称受理审核机构)要持续加强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和存续期管理,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申报把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严把申请材料关,深入分析发行人资产利润情况和项目风险情况,重点关注发行人资产真实性和项目收益可行性,充分识别风险。

(二)加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为加强管理,企业债券定期报告和其他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应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和相关交易场所按要求披露。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三)加强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管理。对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在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和存续期中存在的失信失职行为和不专业行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受理审核机构应及时向我委反映,我委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系统应用。受理审核机构应通过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系统全程线上办理企业债券预约、受理、审核、发行前备案等各项业务。受理审核机构应持续完善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系统功能,及时公开受理审核进度,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相关中央企业比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债券检查。

(二)请各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比照上述要求,对存续期内负责主承销的企业债券进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债券检查,向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情况。主承销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将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中予以体现。

(三)近期我委将组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审核机构等,通过现场核查和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对企业债风险防控开展一次“回头看”,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中央企业和主承销商应将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债券检查情况于2023年1月13日前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11月21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