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文
四年一度的足球世界杯比赛是全世界球迷的盛宴,但在炸鸡、啤酒、电视机的足球狂欢背后,有些球迷却沉迷于另外一种参与方式——赌球,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赌球主要是以网络赌球的形式进行。不得不承认,网络赌球存在巨大的风险,并有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将在中国现行法律规制框架内为球迷们分析网络赌球中存在的巨大风险与法律后果。本文所讲的风险为财产损失风险,法律后果为因参与网络赌球行为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财产损失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下注失败导致的财产损失、因赌球被诈骗导致的财产损失与资金提取及被追缴风险导致的财产损失,因参与赌球而导致的赌资被罚没等财产损失放在法律后果中进行讨论。
(一)下注失败导致的财产损失
足球比赛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是足球比赛的魅力所在。而几乎在每一届世界杯甚至每一场足球比赛中,都会有冷门爆出或黑马出现。这种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赌球参与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就在今年的世界杯比赛中,就有赌球参与者在沙特队与阿根廷队的比赛中输得血本无归,甚至背负巨额债务。强队非恒强,光环不永在,一旦下注的球队未取得预期的比赛结果,必将导致赌注血本无归,甚至有人举债下注,更将因此背负巨额债务,每届世界杯因赌球导致的自杀等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赌球参与者应予以警醒。
另一方面,即便赌球下注成功因此获利,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赌球为违法行为,所获利益在法律上为违法所得,也存在被公安机关罚没的风险,下文中将予以述及。
(二)被诈骗导致的财产损失
到目前为止,我国境内仅有足球彩票这一种合法的足球竞猜形式,“赌球”实际上是一种赌博,与足球彩票存在根本区别。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赌博行为被严厉禁止。所以,在我国境内并无合法的足球博彩公司。接受我国境内赌球参与者下注的博彩公司均为境外公司或非法组织,境外博彩公司通过网络或在境内设立代理接受下注,其本身具有非法性,公信力也受到质疑。同时,网络赌博与电信诈骗紧密相连,赌球参与者存在赌注被博彩公司境内代理私吞及所赢取利益被博彩公司拒不支付的风险。
(三)资金提取不能及被追缴导致的财产损失
境外博彩公司支付方式多为境外账户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受到严格监管,赌球参与者提取账户资金同样存在风险,甚至会承担法律责任。
且,境外博彩公司存在为他人洗钱的可能,如果境外账户被用来洗钱,则通过该境外账户支付的资金同样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二、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因为赌球本质上属于赌博,所以赌博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均会被依法没收,也就是说,赌球所下注的资金以及赢取的资金按照法律规定均应被没收。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赌球参与者还应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如果赌球参与者所赢取的资金是从境外账户以外币汇入,还要遵守《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将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与赌博相关的罪名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涉及三个罪名: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赌球参与者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共同参与赌球并从中抽头渔利且达到法定数额或赌资、参赌人数达到法定数额,组织人涉嫌构成赌博罪。按照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赌球参与者同时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为境外博彩公司、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利润分成的,行为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按照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赌球参与者如果受境外博彩公司指派、雇佣,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球,或者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球,从博彩公司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行为人涉嫌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按照刑法规定,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同时按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于赌资,依法应予以追缴。在背负刑责的同时遭受财产损失,可谓人财两空。
足球的真正魅力在于拼搏的体育精神和不可预知性,在观看球赛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为球员的优异表现而欢呼,或者因心仪的球队惨遭败绩而沮丧,但切记赌球是违法行为,不可以身试法,否则轻则血汗钱付诸东流,重则身陷囹圄。
作者简介:
宋涛律师,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2013年至2018年在某区检察机关工作,具体从事自侦业务岗位。2018年至2019年在某区纪委监察委机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主要业务方向为涉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业务。执业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涉及金融、税务、职务犯罪等类型,均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