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诉鼎阳科技专利侵权背后

黄一帆2022-12-03 21:23

记者 黄一帆 “普源精电作为专利侵权受害者已经持续十几年了,根据取证和分析,鼎阳科技的多款数字示波器产品,包括近些年发布的一些新产品,都涉嫌侵犯公司相关的发明专利。”12月3日,普源精电(688337.SH)首席战略官程建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几天前,普源精电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普源)对鼎阳科技(688112.SH)及其产品经销商上海峰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事项,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而作为回应,鼎阳科技在其后公告称,目前涉诉案件信息仅为普源精电公开披露的信息。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预计对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程建川则告诉记者,相关诉讼准备工作启动已久。“因为涉及到很多产品,包括数字示波器等为了取证和分析首先就需要完成购买,而诉讼准备工作保密性要求极高,一次性大批量全面购买的难度很大,所以整个诉讼项目组已经工作有相当长的时间。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包括完成了一些必要的法律公证后,我们才提起了诉讼。”

近年来,科技公司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案件数量呈上涨趋势,普源精电与鼎阳科技均在招股书中互相认定对方为全球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涉案金额之高是目前国内电子测量仪器赛道未曾出现的。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普源曾与鼎阳科技关系密切的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信)就核心专利知识产权问题有过一次,且持续多轮的诉讼交锋,拉锯长达三年之久。最终在2009年,以北京普源胜诉,安泰信公司被判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普源三十万元人民币收场。

“如今的普源诉鼎阳侵权案,可以视作为普源精电与安泰信纠纷的延续。”一位电子测量仪器行业从业人士表示。

记者就相关问题向鼎阳科技致电并发送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准备已久的诉讼

普源精电在公告中认为,鼎阳科技的数字示波器等产品侵犯了其“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等专利。

根据披露,本次诉讼涉及北京普源的三项专利为ZL200910119840.9号“测量设备”、ZL201210562286.3号“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以及ZL201010606965.7号“双通道信号源通道耦合的方法和装置”。

普源精电方面表示,北京普源经比对分析,认为鼎阳科技、上海峰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数字万用表、数字示波器、函数/任意波形发生器产品分别落入上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普源精电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涉案专利的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北京普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款项共计4875万元。根据普源精电在公告称中所述,公司已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魏聪告诉记者,专利侵权相关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案涉产品/方法是否落入原告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本案主要涉及原告的三项发明专利,其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程建川告诉记者,本次普源精电起诉鼎阳科技侵权产品均为近年在售产品,而非早期老产品。

记者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利后发现,本次普源精电涉诉专利CN201210562286.3,即“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1日。

而普源精电申请上述涉案专利前,鼎阳科技申请了22件专利,包括8件外观设计、3件实用新型、11件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相关专家告诉记者,上述专利均与涉诉专利技术主题无关。从专利来看,鼎阳科技在涉诉专利前并未储备相关专利。

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检索分析判断,截至目前,鼎阳科技共申请示波器相关专利共约146件。而其中,已经失效近30件专利。而已经失效的专利大部分属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失效。

上述知识产权相关专家表示,通常原因是专利创造性不高。具体法规描述为: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是指经过申请人答复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另外,鼎阳科技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声称的核心专利CN201020579220.1(一种基于扫描时基的记录仪)技术已失效。

知识产权相关专家告诉记者,鼎阳科技示波器专利在软件、算法、逻辑方面申请较多,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较长,保护范围较小,且授权文本中含有大量参数和公式,因而对相关技术实质保护的力度较弱。

普源精电公司内的一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我们认为本次涉案的三个专利,对方侵权的客观事实已经具备。经过技术分析,我们认为双方在涉诉专利的各个技术特征比对已经非常一致,比较容易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程建川预计,该案从立案到开庭、审理、一审结束,最快将到2023年年中才会有第一轮结果。

他表示,一旦普源精电在该案获得胜诉,将影响鼎阳科技涉诉相关产品(包括数字示波器、函数/任意波形发生器、以及数字万用表等)的销售,包括涉及相关的ODM业务。

所谓ODM,全称为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计制造商”,是一厂商根据另一厂商的要求,为其设计生产产品,此时产品的知识产权在于受托方。关于本案是否涉及ODM业务,魏聪律师则告诉记者,被告鼎阳是否对案涉产品/方法享有知识产权需要通过检索并分析相关材料后才能作出判断,但是本案中对比的是鼎阳的产品与普源的专利,而鼎阳自身是否拥有相关专利在所不问。这意味着,无论鼎阳科技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如果法院判定专利侵权成立,其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普源与鼎阳、安泰信的三者纠葛

本次并非双方在专利权纠纷上首次交锋。2006年至2009年,鼎阳科技的原第一大股东汤勇军所控制的安泰信就曾因旗下“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专利侵权普源精电而两次被告上法庭。

最终,北京二中院认为安泰信的数字示波器部分专利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实存在侵权。因此安泰信被判赔偿普源精电3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令安泰信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北京高院在其后的二审中维持了北京二中院原判。

而在安泰信被诉期间的2007年,鼎阳科技成立。安泰信不仅是鼎阳科技的关联方,而且后者成立之初主要为安泰信提供ODM服务。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鼎阳科技的原第一大股东汤勇军、现董事长秦轲、董事副总经理邵海涛与安泰信的“示波器”业务可谓密切相关。

根据鼎阳科技在申报IPO时回复上交所首轮问询时的说法,秦轲和邵海涛是电子科技大学同学。

2005 年,秦轲、邵海涛已初步研发出数字示波器,希望寻求其他方合作从事数字示波器的业务。当时,汤勇军控制的安泰信生产模拟示波器,因此三人达成合作共识。

2005 年 9 月,秦轲、邵海涛与汤勇军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拟投资设立新公司,用于经营数字示波器及其他电子仪器设备。2007 年 6 月,三人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设立了鼎阳科技。而公司设立初期并未建立销售渠道,汤勇军通过其控制的安泰信以 ODM的形式与鼎阳科技开展业务。

对于秦轲和邵海涛在安泰信“示波器”业务中发挥的作用,鼎阳科技在上述回复中专门说明了两人的技术专长和鼎阳科技成立后的技术归属问题。

鼎阳科技表示,在鼎阳设立前,“数字示波器相关技术均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安泰信并未拥有数字示波器相关的技术及研发能力,且《合作协议书》约定数字示波器技术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其开发的技术版权均归属于三方合作的新公司,即鼎阳科技。”

因此,可以理解为,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间,安泰信的示波器技术均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

而鼎阳科技对于秦轲和邵海涛在这段时间的经历书写的十分含糊。根据鼎阳科技公开的高管简历中,仅称两者这段时间在“自主创业”。

不过,在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邵海涛在彼时的身份仍为为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一位深圳示波器的经销商告诉记者,安泰信在当时业内小有名气,“做电源和电烙铁焊接相关设备,由于性价比较高在深圳挺受欢迎。当时深圳电子厂多,安泰信仿照技术还是很强的,普及率也比较高,哪里都能见得到。06年普源告了安泰信,当时在业内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很少,因此非常轰动。随后,安泰信慢慢淡出,秦轲单独出来做了鼎阳。”

彼时,在上述提及的鼎阳科技IPO时回复上交所的一轮问询中,上交所也曾担忧过普源精电诉安泰信专利侵权案对鼎阳科技的影响。

上交所称,普源精电曾诉安泰信专利侵权。“目前发行人使用的发明专利号为 ZL201911355374.4 的‘一种高稳定性的视频触发方法及数字示波器’的数字触发技术实现了同样的功能,用于核心技术、产品中”。上交所要求鼎阳科技回复核心技术、产品中是否运用到普源精电所诉专利,是否存在遭诉风险。

鼎阳科技当时解释称旗下“一种高稳定性的视频触发方法及数字示波器”专利与前述涉案专利在功能实现方法上各有不同,其不存在被诉的风险,并强调“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公司核心技术、产品中未运用北京普源(普源精电子公司)所诉专利。”

不过,鼎阳科技对于本次诉讼预计较为乐观,公司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本次涉及的诉讼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均正常,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不会受到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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