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出台:满足七条准入门槛、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姜鑫2022-11-22 13:13

记者 姜鑫  继银行、证券、基金之后,保险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发令枪终于打响。

记者获悉,11月21日,银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细则。

“已经准备好了,一直等待发令枪响不敢抢跑。”一位大型险企管理层人士对记者表示。

险企摩拳擦掌却不敢抢跑的主要原因是,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具备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通知》为业务的开展设立了七个条件,有保险行业人士估算,或许有过半公司被拦在门外。

在产品形式上,《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门槛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受照顾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大条件,包括: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冠以养老字样的养老保险公司,《通知》予以了特殊照顾。《通知》表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10月初,银保监会曾就保险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具体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发出后,有中小型险企认为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门槛偏高,会把不少公司拦在门外。但也有不同声音认为,养老问题关乎每一个人的生活,应该谨慎,目前门槛并不高。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为新增要求。

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一直以来,保险行业就经营与养老金相关的产品,而个人养老金业务开闸后,哪些产品可以参与成为市场关注重点。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具体产品要求上,《通知》表示,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试点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人保寿险、新华人寿等6家人身险公司。今年3月1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且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保险赔款不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根据相关制度细则,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还要求,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在业务开展上,《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投诉、教育宣传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现金价值,以及相关保险责任等。据了解,此前中国人寿的个人养老金业务专区就已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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