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全资子公司超百亿元虚假贸易爆雷:母公司中丝集团被追加连带责任

李微敖2022-11-17 08:52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中国唯一以丝绸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丝集团),被法院裁定,对其全资子公司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下称:中丝海南公司)欠自然人董雪勇的一笔1966万余元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10日,河南商丘柘城县法院下发了上述执行裁定书。

记者获得的其他多份司法材料亦显示:中丝海南公司此前因为从事虚假贸易,累计金额超过百亿元,“爆雷”后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在2020 年4月2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截至2022年7月30 日,包括董雪勇在内共有13名债权人向中丝海南公司管理人申报了15 笔债权,总计高达11.45余亿元。

超百亿元规模虚假贸易致巨额亏损 中丝海南申请破产清算

中丝集团官方网站介绍,中丝集团是唯一以丝绸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其前身可追溯至1946年在上海设立的中国蚕丝公司,1949年之后公司迁至北京并更名为中国丝绸公司。2003年,其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2017年12月,完成公司制改制,更名为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中丝集团整体无偿划转进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中丝海南公司成立于1989年1月30日,其注册资本2亿元,实缴资本2000万元,唯一股东即是中丝集团。

目前,中丝海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于雷,于雷在1988年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当时的中国丝绸公司工作,1998年7月就任中丝海南公司总经理,至2016年5月9日被免去这一职务。

记者获得的中丝海南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勃、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下称:中建海化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铮等人案件的司法材料显示:2011年至2016年,时任中丝海南公司总经理于雷、副总经理李勃,与中建海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峰、时任法定代表人吴铮共谋,通过开展无实质货物交易的虚假融资性贸易等方法,将中丝海南公司的公款提供给李文峰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用于经营房地产项目等用途。

不过,李文峰的诸多房地产项目流产失败,导致其欠下中丝海南公司超过14亿元的资金未有归还。

2020年12月15日,中丝集团和李文峰双方确认:根据中丝集团与李文峰控制公司之间财务账目往来,2011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日,中丝集团共流出资金692笔,总流出金额114.9771055976亿元,共流入资金703笔,总流入100.3126541973亿元。根据差额计算法,中丝集团净流出资金14.6635997003亿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丝海南公司净资产,已是负的9.31亿元。

2020 年4月29日,海口市法院作出裁定,受理中丝海南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7月20日,李勃被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调查。3个多月后,10月26日,吴铮亦被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勃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五十万元。

同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处,吴铮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李勃受贿的金额371.53万元,就来自于中建海化公司的贿赂。

于雷被调查的时间与李勃接近,不过他的案件审理情况迄今尚未对外公布。

中丝海南公司借钱替中丝集团还贷 后者被裁定承担连带责任

董雪勇告诉记者,在2015年7月,中丝海南公司分两笔向他分别借款2000万元、2900万元,两笔借款的期限均为10天,利率为月利率3%。尽管借期只有10天,但是到期后,中丝海南公司却未按约定还款。

事后一份于雷手写的自述材料则显示,向董雪勇的这笔借款是因为“2015年7月为归还(中丝)集团在华润银行的1亿元贷款,我公司从董雪勇个人借款4900万元,归还了集团公司,还给了华润银行。但华润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未给信贷下来”。

从2016年开始,董雪勇通过向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向其户籍所在地河南柘城的柘城法院等机构起诉的方式追讨这些债务。

2019年8月1日,柘城法院就其中一笔债务作出判决,这包括: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董雪勇本金19665066元;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峰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于雷对本判决第一项(即清偿董雪勇本金196650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丝集团在1.8亿元增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丝集团、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在后来的执行中,“执行实施机构查询,(中丝)海南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董雪勇于是提出诉求,追加中丝集团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他的理由是中丝海南公司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为中丝集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丝集团则辩称,董雪勇申请追加中丝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援引的法律条文错误,其追加申请无法律依据”。具体而言,中丝海南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董雪勇对(中丝)海南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性是错误的,海南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的人格否定制度”。

最终,柘城法院支持了董雪勇的主张,裁定追加中丝集团为被执行人,对中丝集团海南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丝集团对柘城法院的这一裁定持何态度,其是否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记者就此向中丝集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求询,但暂未获回复。

同时,截至2022年7月30 日,共有13位债权人向中丝海南公司管理人申报了15 笔债权,总计11.45余亿元。其中董雪勇申报了约0.96亿元,中丝集团也申报了约2.61亿元,其余11名债权人共申报约7.88亿元。

柘城法院的这次裁定是否会得到执行?中丝海南公司的其他11名债权人是否会效仿跟进,追加中丝集团为被执行人,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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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
2003年从业迄今,近年来专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法治、环境、健康类新闻题材的调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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