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排查涉地方隐性债务

蔡越坤2022-11-05 12:42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  地方隐性债务举借遭遇新一轮排查,这次是来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指令。

11月3日,经济观察报从一位华东租赁机构人士处获悉,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底下发的《关于做好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专项排查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通知”),下发对象为上海市各融资租赁公司。该人士表示,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排查。

除了上海市,10月2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严格要求辖区租赁机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华南一位租赁机构人士张远透露,2022年9月份以来,广东省下发加强租赁机构对于是否牵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排查的通知。他所在的租赁机构也已经开始强化对于投放给城投平台的资金用途管理。

对于金融机构防止新增地方隐性债务,11月3日,中证鹏元研发部高级董事吴志武对记者表示,近年来国家为了防范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其中也有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因此金融机构需要深入理解贯彻这些政策,并且将其内化为自身的投资贷款行为规范。

多地发文规范

“专项通知”内容显示,上海市现组织开展对本市融资租赁公司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专项排查,对所有存量业务及结清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并填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疑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排查表”,无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公司也需零报告。

上述华东租赁机构人士向记者确认,近日监管又重新开始排查租赁机构是否给涉及地方政府城投机构进行隐性融资,发债时对于隐债主体也进行了收紧。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则要求,辖区租赁机构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并且要求租赁机构规范租赁物管理,不得以公益性资产等作为租赁物。

为何2022年下半年多地政府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再次开始加强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新增的监管?

上述“专项通知”内容指出,“日前,财政部来函要求我市进一步强化债权人约束,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对本市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和人员进行追责。为守住不触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本市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组织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专项排查。”

11月份以来,多位金融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管此前一直多为财政相关部门对于地方政府或者城投平台的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约束相对较小。2022年以来的监管更多是具体监管到资金端,即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严格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城投平台融资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22年10月份以来,有超过十个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发文要求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例如,11月1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当地新项目入库“红线”,细化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九种情形,并强调严格按效付费,不得出现政府支出责任应付未付等情形。

10月25日,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规范开展投融资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债务不得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举借。政府部门不得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承诺。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等。

近些年关于对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监管的政策文件陆续下发,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政策文件。

记者注意到,2021年年底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要求,打消财政兜底幻觉,强化合规管理、尽职调查,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把控好金融闸门。

城投平台被通报

2022年以来,财政部通报了16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等。

此外,对于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金融机构也予以通报点名。例如,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2017年10月,兴义市龙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兴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与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确认享有对兴义市交通运输局4.6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于2018年2月以该债权为标的,向光大信托融资2.99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S105兴义至陇岸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再如,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2017年11月,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对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02亿元应收账款为质押,通过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金元百利遵义建投基建系列专项资管计划”(1-7号)产品以及委托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向其贷款的方式,共募集资金3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张远对记者表示,2014年以后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不能违规举债。在展业过程中发现,尽管前几年地方政府不断去强调地方政府不能够违规举债,但是金融机构却一直视城投平台为“香饽饽”,城投平台也是租赁公司、信托等机构的重要客户之一。因此,以前主要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去管控城投平台禁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对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途径举债的影响,吴志武表示,地方政府如果通过违法违规途径举债,则破坏了地方政府举债制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不利于防范隐性债务风险带来的金融风险。由于隐性债务规模不断膨胀,导致隐性债务风险上升,会威胁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因而,加强隐性债务监管,可以防范因隐性债务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也是我国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制度的根本性因素。

强化资金投向管理

到监管通知后,张远表示,第一,作为租赁机构首先会成立专项工作组,布置任务进行内部审查,对所有存量项目逐一排查。排查项目的债务人、担保人是否有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第二,排查这一笔项目投放款项是否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第三,同时要求新增投放业务,在新增业务投放之前一定要认真核查,或者要求地方政府出具一个书面说明,该笔业务不会用于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今年以来最大的变化是,监管部门开始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禁止金融机构给城投平台融资潜在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张远称。

根据记者了解,2017年左右,地方政府一度存在借医院、学校等主体融资,这在融资租赁行业比较常见。近两年,贵州松桃县医院、贵州松桃县民族中学、山西祁县人民医院等被曝融资租赁延期均是类似的情况。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会出具关于按期偿还到期债务的承诺函。

对于该类业务,张远表示,目前会严格排查投向融资主体的资金流向,如果发现医院、学校等代城投平台或者地方政府进行融资,变相增加了地方隐性债务,目前公司也不会再给这类主体新增融资。

对于金融机构防止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吴志武认为,金融机构应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政策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审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金融机构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东方金诚也认为,要打破金融机构对于隐性债务由政府信用兜底的市场信仰。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提出将融资平台债务剥离政府债务范围,此后隐性债务管理的大思路是“中央不救助,政府不兜底”,即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张远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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