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馥李/文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护法的通过,使得母亲河的保护、治理上升到法治高度,护河治河有了法治之“盾”。
通览黄河保护法全文,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治河大纲: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黄河流域将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四定方案的治河总原则,虽然不是首次提出,但正式写入法律文本,意味着占据大半个中国的黄河流域,将迎来黄河保护和开发的硬约束。这显然是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也只有在严明的法律约束之下,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才能落地。
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比,作为中国第二部江河流域法律,两部法律的共通之处,是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解决“九龙治水”的顽疾,让大河流域生态系统和环境变好。
不过,黄河保护法与长江保护法的不同,根本在于黄河与长江的不同。虽然同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弱,以较少的水量和脆弱的生态,支撑着沿黄9省区的发展,产业用水和生态保护的矛盾,体现得十分尖锐,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
因此,黄河保护法关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篇章,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明确规定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而这16字的总方针,可以视为黄河保护法的最大的亮点。
黄河保护法规定,沿河地方政府要对地表水取用量和地下水取水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实施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这样,发展节水型工业、抑制高耗水工农业项目上马,就成为流域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遵循。
与此同时,黄河保护法对违法取用水和违规上马项目的地方政府明确了行政责任,给出了处罚条款,并具体到了行政责任人和处罚金额,让保护黄河不止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意图让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与此同时,也要让守法地区得到实实在在的激励。因此,黄河保护法也给出了方向: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这对一些上中游地区来说是新的机遇。
事实上,黄河流域的生态补偿已经开局。2021年,山东与河南签订《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搭建起黄河流域省级政府间首个“权责对等、共建共享”的协作保护机制。两省以黄河干流刘庄国控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依据,进行水质基本补偿和水质变化补偿:黄河由豫入鲁水质如保持在Ⅱ类水质以上,山东作为受益方,便兑现支付河南省生态补偿资金1.26亿元。
通过上述协议,两省明确了权责,实现了各取所需。山东在省内县际之间也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全省301个跨县界断面,全部签订横向补偿协议。
对生态补偿给与鼓励和推广并出台具体的生态补偿办法,相信将为黄河保护带来新的篇章。在黄河水节约集约利用这个总纲之下,上中下游跨行政区域之间协同治河,从此有了经济抓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让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政府之间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并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保护黄河从此有法可依,黄河安澜还须执法必严,相信法律准绳将给大河奔流带来更为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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