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10月25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山东大学税务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华告诉记者,消费税目录本身就包含烟酒,将电子烟纳入烟草的目录下,扩大了消费税在烟草目录的征税范围,完善消费税制度,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其次,电子烟也是烟草的一种,从健康的角度,尤其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也是应该的。
财政部表示,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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