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辽海: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20)

谷辽海2022-10-10 09:00

谷辽海/文

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

新南威尔士州位于澳大利亚东南部,东濒太平洋,北邻昆士兰州,南接维多利亚州,是英国在澳大利亚最早的殖民地,也是澳大利亚人口最多、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州。从地理区域上可分成沿海低地、大分水岭与西部平原。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旅游资源丰富,拥有世界最大之一的天然良港悉尼港。农牧业发达,农畜产品在澳大利亚占有重要地位。工业部门多,钢铁工业最为突出,机械制造业、纺织业等都很发达。主要城市有悉尼、纽卡斯尔、伍伦贡等。

1770年4月29日,英国探险家库克船长在悉尼附近植物学湾登陆,宣布该地为英国殖民地。1788年1月26日,英国第一批囚犯和居民抵达悉尼,2月7日,第一舰队指挥官亚瑟·菲利普船长宣布成立新南威尔士殖民政府并担任首任总督。1901年1月1日,新南威尔士同其它5个殖民区一起组成澳大利亚联邦。 在提交加入GPA初始出价的同时,澳大利亚政府介绍了各州和领地的政府采购立法和实践情况。

截止2015年9月之前,新南威尔士州(有时简称“新州”)政府机构每年在货物、工程和服务方面的总支出估计为130亿澳元。关于支出类别的进一步信息公布在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

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12年公共工程和采购法》(the Public Works and Procurement Act1912)。这部法律经过100多年的实践,已经历过多次修订,目前的内容非常庞大。

根据《1912年公共工程和采购法》(以下简称《公共工程采购法》)第164条的授权规定,新南威尔士州设有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采购委员会(the New South Wales Procurement Board,以下简称“委员会”或“采购委员会”)。考虑到澳大利亚的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有政府采购委员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几乎为零,因此,我想在这里多花点笔墨,介绍政府采购委员会方面的知识。《公共工程采购法》授权州委员会监督和指导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机构的采购活动。依照《公共工程采购法》第164条的规定,州采购委员会是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机构。委员会拥有《公共工程采购法》或任何其他法案赋予或赋予它的职能。根据《公共工程采购法》第165条规定: 委员会将由以下成员组成:州财政部部长;至少6个新南威尔士州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属于《2013年政府部门就业法》的含义范围内,这些部门由部长不时确定;州财政部部长将担任委员会主席。

    根据《公共工程采购法》第167条至170条的规定,州政府采购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州政府采购委员会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协助州政府采购委员会履行其任何职能。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不是州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召集小组委员会会议和举行这些会议的程序应由州政府采购委员会的理事会确定,或取决于州政府采购委员会的任何决定,由小组委员会确定。

州政府采购委员会职能的授权,除本授权之外,委员会可以将其任何职能委托给授权人。如果州政府采购委员会书面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可以将州政府采购委员会授权的任何职能转委托给授权人。在本节中,授权人是指以下任何一项:州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或州政府采购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由一名公务员,法定机构,法定官员,公共采购条例规定的任何其他人或机构,或一类人或团体。

    州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州政府采购委员会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或之前编写并向部长提交一份关于其截至前6月30日的年度的工作和活动的报告。部长必须在收到报告后尽快将报告提交或使其提交议会两院。该报告可以包含在部长负责的部门的任何年度报告中。

依照《公共工程采购法》第171条的规定,州政府采购委员会实施以下目标:制定和实施政府部门的采购战略方法;确保政府机构获取商品和服务的最佳性价比;确保由政府机构采购和为政府机构采购的商品和服务不是法律禁止的采购标的;改善竞争,为私营部门,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区域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业务提供便利;降低政府机构与采购相关的行政费用,简化采购流程,同时确保诚信和公平。根据《公共工程采购法》172条规定,州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如下:监督政府机构为政府机构采购货物和服务;制定和实施采购政策;根据第175条发布适用于政府机构的指示或政策;监测政府机构遵守本部分要求(包括委员会指示或政策)的情况;调查和处理有关政府机构采购活动的质疑;开发适当的采购和商业情报系统,供政府机构使用;收集、分析和发布与政府机构和为政府机构获取货物和服务有关的数据和统计数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案授予或根据委员会或施加的其他职能。委员会有权为行使其职能或与行使职能有关的所有必要或方便的事情。委员会应根据任何适用州政府采购部的政策行使其职能。

《公共工程采购法》第176条要求政府机构在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遵守诚实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公共工程采购法》所确立的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采购政策框架,诚实和公平是所有政府采购中非常重要和基本的要素,但是它们不应被用作扼杀竞争、资金价值或创新成果的挡箭牌。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采购政策框架有时以各种方式利用政府采购来促进特定的商业和社区目标。主要的例子是针对土著人拥有的残疾人组织和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公共工程采购法》第171(c)和(e)条规定,将非歧视要素作为新南威尔士州采购委员会的最高目标。该条款载有具体要求,包括与残疾人组织、竞争中立、解决与政府采购行动有关的质疑以及调查事宜要求。

依据《公共工程采购法》的授权,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发布《2014年公共工程和采购条例》(以下简称《公共采购条例》)为州公共部门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为化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实施依据。

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的所有其他政策和指导都是根据《公共工程采购法》《公共采购条例》实施的。采购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支持政府项目的交付方面产生最佳的资金效益。

《公共工程采购法》所建立的采购委员会,作为采购的主要管理机构。《公共工程采购法》《公共采购条例》使州政府采购的权力下放框架生效,意味着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各机构有权力按照本部门的需求确定采购项目,根据下放的采购政策框架承担其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责任——通过政府采购委员会授权的认证系统运行。

采购政策框架将《公共工程采购法》《公共采购条例》中的原则付诸实施。这是一个基于原则的政策框架。要求经认可的机构每年报告遵守《公共工程采购法》《工程采购条例》以及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在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中,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扶持小企业的做法特别引人注目。

小企业是新南威尔士州经济的支柱。2021年2月26日,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展开为期40天“倾听您的心声”的公众咨询调查活动,以寻求尽可能多的公众对政府采购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意见。

2019年2月1日,新州政府发布了该州《中小企业以及区域采购政策》,取代了之前在2013年推出的中小企业政策框架。

新颁布的这项政策于2020年1月1日进行了更新,通过政府采购为受干旱影响的区域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额外支持。

新政策生效两年后,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采购部审查了这项政策的实施情况,并公布了《中小企业和地区采购政策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份报告总结了新南威尔士州采购部门自政策实施以来以及2021年2月26日开始的整个咨询过程中收集的反馈意见。

报告的范围包括评审政策的合规性和实施、其要求、许可、支持资源以及利益相关方对政策的理解。该报告确定了改进政策及其有效性的机会,以实现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倾听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目标。

中小型企业和区域采购政策审查报告磋商的目的是了解中小型企业和区域企业的观点。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采购部和新南威尔士州小企业委员会联席会议进行了磋商,以解决新南威尔士州小企业专员支持小企业为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采购工作,并审查中小企业和区域采购政策。磋商的目的是了解中小企业和区域企业的观点。目标是了解该政策的效果如何,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在获得政府采购机会时遇到的难易程度,并确定需要改进和改变的领域。当务之急是尽可能广泛地听取有关政策的观点和意见。

新州《中小企业以及区域采购政策》包含以下定义:

所谓中小型企业,是指总部位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企业,其全职员工少于200人的实体。

小企业:拥有1-19名全职员工的企业,包括个体贸易商和初创企业;

中型企业:拥有20-199名全职员工的企业。

区域供应商:是指在新南威尔士州注册有营业地址的任何规模的企业。

新南威尔士地区,包括新南威尔士州内除纽卡斯尔、悉尼和卧龙岗都市区以外的所有地区。

《中小企业以及区域采购政策》要求各个公共机构在所有价值超过300万美元的采购中包含至少15%的非价格评审标准。

这考虑了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将如何支持新州政府的经济、道德、环境和社会优先事项,其中至少10%必须分配给中小企业参与。

公共机构必须将中小企业供应商或承包商以及可持续性采购承诺纳入公共合同中,并作为公共合同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进行合规性监控。

《中小企业以及区域采购政策》允许经认可的新州政府机构直接从中小企业获取价值高达100万美元的短期合同,用于概念实验或基于结果的试验。

在供应商或承包商的选择过程中,承诺对纳入中小企业的大型供应商,要求此类企业通过在线报告门户网,履行每月报告中小企业和区域参与的承诺。

正在开发的在线报告门户网即将取代正在使用临时报告工具,以简化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在线报告流程。

在“倾听您的心声”这样 “有话可说”的公众平台进行的公众咨询民意调查以及通过电子反馈工具进行的反馈中,反馈信息显示中小企业总是在寻找更多的机会向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建立伙伴关系并展示其专长。

《中小企业以及区域采购政策》目前允许以下豁免:公共机构可以从任何来源采购价值不超过10,000美元的商品和服务(尽管这些商品或服务在整个公共合同中都可用)。公共机构可以从小型企业获取价值不超过50,000美元的商品和服务(尽管这些商品或服务在整个公共合同中都可用)。

“倾听您的心声”这样畅所欲言的公众咨询磋商的全部活动于2021年4月8日结束。通过“企业向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民意调查,新南威尔士州收到了415份回复和12份意见。

通过发表您的意见讨论文件《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中小企业和区域采购政策评论》, 新南威尔士州共收到5份意见书。早在这次公开活动之前的2019年11月到2021年3月11日,关于新州政府电子采购对中小企业反馈的意见,新州收集了来自中小企业的143份回复。新州政府开发该电子采购工具是为了让中小企业有机会就其在具体政府采购方面的经验提供反馈。

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机会: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意见,要求更多地利用“倾听您的心声”这样畅所欲言的举措,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机会,缩短采购流程。民众提出地区和中小企业优先,当新州政府机构得到允许,可以直接从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取商品和/或服务,或直接与供应商或承包商磋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时,公共机构必须首先考虑从地区供应商处获取商品和/或服务。

如果采购不在地区范围内,那么公共机构必须首先考虑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一举措适用于所有直接采购,包括从资格预审计划和小组采购,最高价值为25万美元。通过畅所欲言平台进行的公众咨询调查中,中小企业就以下主题提供了反馈意见:只有28%的受访者知道25万美元的区域和中小企业优惠;有91%的受访者支持250,000美元的区域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于25万美元的区域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让11%的受访者赢得了合同。

有关参加资格预审计划和小组合同的容易程度,反馈意见不一。35%的受访者认为加入采购过程很困难或非常困难,35%的受访者认为该过程既不容易也不困难,30%的受访者认为该过程容易或非常容易。对供应商或承包商如何注册资格预审计划的评级。就参与计划和小组合同的机会而言:

供应商或承包商报告说,他们一旦参与计划和小组合同,就可能缺少获得合同的机会。供应商或承包商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偏见,认为公共合同可能会给更大的供应商,或者那些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部门已经知道或熟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对于排除在小组合同之外:中小企业表示,未被列入小组合同的供应商可能难以找到其类别中的合同。对于中小企业和可持续性标准及报告要求。

通过“倾听您的心声”这样的公众咨询调查中,中小企业就以下主题进行了反馈:对政府采购创新的程序是最不为人所知的举措,只有9%的受访者知道,但有84%的受访者支持采购创新流程的举措。就创新政策而言,中小企业有一种观念,认为创新主要来自更小、更灵活的企业。中小企业和地区采购政策包含支持中小企业的其他举措,并使向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显得更容易,包括:增强合同授予之前的简报和合同授予之后的通报,以及合同机会预告(通过年度采购计划)标准化合同。

总体而言,支持中小企业以及区域采购政策一直在实现支持新南威尔士州当地企业的目标。通过州政府畅所欲言编读往来而进行的公众咨询调查中,中小企业就以下主题提供了反馈意见:

在新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采购的所有举措中,有40%的受访者知道50,000美元的小企业免税,说明是公众意识最强的;其次,有33%的受访者清楚1万美元的一般业务免税。

有94%受访者支持对5万美元的小企业免税,有86%的受访者支持一万元的一般业务免税额。

对于发票金额高达100万美元的注册小企业,公共部门实现快速支付,在五天内付清合同款项。

通过“倾听您的心声”这样“有话可说”进行的公众咨询调查中,中小企业呼吁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机构提高透明度,增强信息反馈,特别是通过及时、诚实的合同授予前程序和合同授予后的信息简报。

调查显示,有85%的供应商知道合同授予前和合同授予后的信息简报,然而,只有57%的受访者认为这些简报有用。

反馈信息工具表明,对于合同授予前的机会通告:许多供应商或承包商表示,他们无法在采购文件发布之前找到相关的合同机会。

“倾听您的心声”这样畅所欲言的调查显示,有85%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知道合同公告的提前通知机会,有66%的受访者认为它们有用标准合同和普通术语条款:“畅所欲言”调查显示,有86%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知道标准化合同,有72%的受访者认为这些合同有用。

对于电子发票:“畅所欲言”调查显示,只有77%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知道电子发票,只有54%的受访者认为电子发票有用。

通过“畅所欲言”咨询收到的反馈可以总结以下建议:简化和调整策略包括策略阈值,以提高理解和法规遵从性;指导意义,包括合同模板和示例在内的进一步指导将很有用;增加中小企业资格预审机会;制定举措,增加中小企业获得资格预审计划或小组合同一次工作的机会;政策举措的实施,增加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政策要素的了解和信心;支持服务意识,增加公共部门采购实体和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支持政府采购服务的了解,以确保中小企业得到支持。

中小企业和地区采购政策的目标,是增加中小企业参与向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提供商品和服务:支持当地供应商或承包商、初创企业、创新和初级产业;建设中小企业供应商或承包商向政府供应的能力,使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公共合同,能够轻松地向政府提供货物和服务;倾听当地中小企业的声音,衡量判断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度。

总的来说,新南威尔士州的中小企业采购政策实现了支持新南威尔士州地方企业、推动创新、建设中小企业能力、确保地方企业的声音得到倾听和感受到供应商或承包商的需求目标。由于新州政府采购中小政策非常详细内容较多,后续在合适的稿件中我再结合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以下是澳大利亚初始出价的机构:

新州的实体清单

1.州儿童和青年倡议委员会(Advocate for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2.州研究、教学和教育标准委员会(Board of Studies, Teaching and Educational Standards);

3.州皇室检察官办公室(Crown Solicitor's Office);

4.州教育和社区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Communities);

5.州家庭和社区服务部(Department of Family and Community Services);

6.州财政、服务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Services);

7.州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8.州规划和环境部(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

9.州长及州内阁部(Department of Premier and Cabinet);

10.贸易投资、区域基础设施和服务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Regional Infrastructure and Services);

11.新南威尔士州火灾和救援局(Fire and Rescue NSW);

12.州卫生保健投诉委员会(Health Care Complaints Commission);

13.州信息和隐私委员会(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mmission);

14.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委员会(Legal Aid NSW);

15.州警察和应急服务管理部(Ministry for Police and Emergency Services);

16. 州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17. 新南威尔士州汽车事故管理局(Motor Accidents Authority of NSW);

18. 新南威尔士州多元文化部(Multicultural NSW);

19. 新南威尔士犯罪委员会(New South Wales Crime Commission);

20.新南威尔士选举委员会(New South Wales Electoral Commission);

21.新南威尔士州环境保护局(NSW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uthority);

22.新南威尔士食品管理局(NSW Food Authority);

23.新南威尔士州监察专员(New South Wales Ombudsman);

24.新南威尔士州农村援助局(NSW Rural Assistance Authority);

25.新南威尔士州农村消防局(New South Wales Rural Fire Service);

26.州环境和遗产办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 and Heritage);

27.州金融和服务局(Office of Finance and Services);

28.新南威尔士州检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NSW);

29.州地方政府办公室(Office of Local Government);

30.州议会律师局(Parliamentary Counsel's Office);

31.州警察廉正委员会(Police Integrity Commission);

32.州公共服务委员会(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33.州紧急服务局(State Emergency Service);

34.悉尼港海岸管理局(Sydney Harbour Foreshore Authority);

35.悉尼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局(Sydney Olympic Park Authority);

36.新南威尔士审计局(The Audit Office of New South Wales);

37.州国库部(The Treasury);

38.新南威尔士州运输局(Transport for NSW);

39.新南威尔士州工程中心(WorkCover NSW)。

上述39个机构系澳大利亚初始出价的附件二中的实体名单,在这些采购实体清单之下有两项“但书”,即:“1.GPA不包括信息和隐私委员会进行的与隐私委员会职能相关的采购。2 .GPA不包括新南威尔士州运输部门进行的与运输建设管理局和州铁路基础设施管理局或其后续机构的职能相关的采购。”

对前面附件二的实体及其备注,GPA各缔约方会有什么样的声音,我将在后续稿件中逐一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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