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姜鑫 保险公司参与个人老金制度规则揭开面纱。
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准入资质、产品要求等细则。
险企参与有门槛 部分险企未达标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须满足相关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一)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并不多。例如,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50亿这一条,部分中型保险公司可能就不达标。此外,在2022年非上市险企的偿付能力报告披露结果中,61家公司中有16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不足150%。
养老产品有要求 保险期间不能短于5年
对于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定义,《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协助客户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征求意见稿》表示,经参加人授权, 保险公司可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协助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 指定或者变更;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保险行业平台登记。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 全残、 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资金账户。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银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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