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辽海/文
新西兰回应修订版
继乌克兰的评议之后,紧接着就是新西兰对澳大利亚修订版的报价进行评说。看了内容,我感觉特别令人意外。为什么呢?因为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新西兰公司与澳本地企业一样,在澳大利亚享受同等待遇,享有中小企业方面许多优惠政策。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存在《自由贸易和政府采购协定》,凡是符合澳大利亚法律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企业所有全职同等员工少于200人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公司,如果获取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公共合同,其阈值在80,000美元至20万美元之间的采购标的,可以享有豁免权利。而在澳大利亚国防部管辖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其合同阈值在80,000至50万美元之间,新西兰公司与澳当地企业均享有同等的优惠待遇。然而,两国的企业均必须具备前提情形,就是需要对采购标的证明物有所值,且必须满足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公司均不受竞争程序和竞争规则的限制;作为公共机构的实体,每次适用豁免规定时,实体应寻求潜在供应商的书面澄清,以确定其中小企业地位。为此,可以选择查阅中小企业申报表。潜在供应商的自我申报并不妨碍实体自己进行的尽职调查以及进行合理的调查。这可能包括检查企业在其网站上的结构。作为支持使用豁免权的证据,实体应记录潜在供应商的中小企业状况。联邦机构无需在整个现有合同期限内确认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地位,包括现有合同不同或已行使延期选项的情况。澳大利亚法律前述对本国和新西兰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以及有关竞争的豁免权,表明新西兰中小企业在澳享有特殊权利,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均没有这样的资格享受如此优惠待遇。由此表明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基于此,当打开新西兰文件的时候,我的确是有些惊讶,可是,马上觉得很自然。在《政府采购协定》这种国际文书的背景下,所有成员均必须遵守国际规则。在规则的前提下,才有资格行使话语权。
新西兰话语权的背景
位于南太平洋上一个美丽富饶的发达国家新西兰,于1972年12月22日与我国建交。2019年4月,新西兰政府部门率代表团出席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贸易畅通分论坛并发言。
2019年,我国继续保持新西兰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的地位,双边贸易提前实现2020年达300亿新西兰元的目标。
早在“一带一路”合作之前的2008年4月7日,两国政府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我们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遗憾的是,这份知名度较高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的内容还没有覆盖彼此之间的公共合同授予市场,没有涵盖两国之间的政府采购市场。随后,我国与许多发达国家签署的FTA,均没有覆盖彼此的政府采购市场。
几年前,因研究和撰写《“一带一路”公共采购规则》,我为此写了这方面的系列稿件,有些文章以《新西兰速战速决的加入故事(1)》连载的方式在我微信公众号“公共合同”上进行发表。新西兰是2012年9月2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申请,随函附有《市场准入承诺清单》《加入WTOGPA提供相关信息问题的答复清单》。新西兰递交加入GPA的申请,比我国晚了五年时间,但在GPA加入过程的速度非常快。新西兰初始文件包括新西兰关于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附录一的初步报价(详见本文之后所附的实体)。新西兰打算参照缔约方2014年04月06日生效而在2012年3月30日通过的《政府采购协定》修订案文完成加入。在2012年和2013年,政府采购委员会多次讨论了新西兰加入GPA的问题,其依据是:新西兰于2010年10月1日发出的初始要约;对2010年10月4日分发的问题清单的答复;于2013年9月24日发布的第一份修订要约。政府采购委员会2013年12月3日在巴厘岛举行的部长级会议、2013年11月20日以及2014年3月12日和2014年6月25日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就新西兰加入GPA进行了专门讨论。在讨论过程中,缔约方承认第二次修订要约在商业方面的总体高质量。同时,一些代表团对新西兰的出价在其提议的附件二和三中涵盖中央政府下级实体和其他实体表示了系统性关切。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新西兰强调了它认为其采购系统与其他缔约方和加入候选国的采购系统相比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新西兰的采购活动异常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然而,在2014年6月25日的非正式会议上,新西兰概述了它准备对其拟议的覆盖范围作出的一些额外改进,以解决GPA各缔约方所表达的关切。
在此基础上,GPA大多数缔约方在该次会议上表示,它们已准备好或接近准备好与新西兰和解。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鼓励有剩余关切的缔约方在闭会期间与新西兰合作解决剩余问题。2014年7月21日,新西兰分发了其最终报价。随后,在2014年7月31日的委员会会议上,大多数缔约方确认,它们准备根据这一最后提议,完成新西兰的加入。
欧盟表示,需要更多的时间,以便在与新西兰的讨论中澄清欧盟将适用的相关条款,并执行其相关的内部程序。瑞士表示还需要时间进行进一步思考。
随后,欧盟与新西兰就其加入的最终条件达成了协定,并完成了相关的内部程序。
瑞士表示,它可以根据其最后提议中提出的条件,无相关保留地同意新西兰加入。
之后,在2014年10月29日的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新西兰加入GPA条件的决定草案,谈判就此结束。
政府采购委员会的正式决定于2014年11月3日分发。
在2014年10月29日的委员会会议上,世贸组织副总干事易向新西兰和黑山表示祝贺,他说,当天宣布的两项加入突显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对《政府采购协定》的日益浓厚兴趣,以及GPA作为全球贸易和发展基础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也祝贺新西兰和黑山,说两国在整个过程中都表现出了勇气、毅力和技巧。他预测,其他国家也将加入该协定,并指出《政府采购协定》越来越成为促进全球货物和服务采购市场的贸易、物有所值和公平竞争的中心。新西兰与黑山都是《2012年政府采购协定》诞生后最先成为新版GPA缔约方的两个“一带一路”的国家。
我在前面许多稿件中多次提到,GPA共有48个成员,我国与俄罗斯均系GPA的观察员,政府采购委员会平日讨论、决定重大事件的时候,只有GPA的成员才有资格独立发表意见。
新西兰的来文
2017年2月7日,就澳大利亚加入GPA,应新西兰代表团的请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2017年2月3日的以下信函。
新西兰对澳大利亚修订报价的意见和改进请求。新西兰感谢澳大利亚于2016年9月30日向委员会分发的修订报价。新西兰特此提交其问题,希望澄清并要求改进澳大利亚的修订报价,并保留撤回、修改或修订提交书的权利,根据与澳大利亚的谈判和其他《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的评说,减少或扩大其评论。
首先,就一般情况而言,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1.新西兰注意到,澳大利亚修订后的报价不包括附件1、2和3中列出的许多实体对机动车辆的采购。
澳大利亚能否澄清其机动车辆定义中包括哪些类型的车辆?例如,消防车等专业车辆是否不在覆盖范围内,还是仅限于乘用车?
2.如果修订后的报价中未包含服务,澳大利亚能否提供这些服务的联合国暂定产品总分类(CPC)代码?
其次,是对于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需要明确如下内容:
3.在附件一“但书”4的d项注释中,澳大利亚声明“关于GPA(一般原则)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不歧视),澳大利亚政府保留根据GPA第三条(安全和一般例外)第1款支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权利”。
4.澳大利亚能否澄清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和任何后续计划和政策的作用,以及其在本报价涵盖的安全和国防采购中的作用和参与情况?
加拿大的来文
就澳大利亚加入GPA,应加拿大代表团的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日期为2017年2月7日的以下来文。加拿大要求改进澳大利亚的修订报价。加拿大感谢澳大利亚提交其修订的市场准入出价。
以下文件,提供了加拿大对澳大利亚修订报价的评说、议题和改进要求。加拿大保留在谈判过程中修改其任何改进要求的权利。
就澳大利亚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来说,澳大利亚没有回应加拿大早些时候提出的在附件一中增加两个实体的请求,即澳大利亚旧国会大厦和运输安全局。加拿大建议添加以下实体:a .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此外,加拿大要求澳大利亚纳入国家健康和医学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以其旧名称(国家临床研究所有限公司)包含在澳-美自由贸易协定中。
鉴于上述实体是一个非法人的英联邦实体,加拿大认为应将其列入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清单中。在回应加拿大最初的改进建议时,澳大利亚指出,“澳大利亚政府不打算在任何时候使用‘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来排除任何特定的采购或本应涵盖的采购。”
加拿大感谢澳大利亚的准确表述,并要求在附件一的“但书”4的d项措辞中反映出来。加拿大认为《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允许GPA缔约方采取必要行动,履行其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因此,加拿大建议澳大利亚删除不必要的“但书”2的c项。
加拿大认为,《政府采购协定》中没有任何规定阻止各方保护敏感的政府信息。因此,加拿大请求澳大利亚删除不必要的“但书”2的d项。或者,加拿大可以准备通过澳大利亚市场准入提议以外的手段解决前两点。例如,加拿大可能会研究通过GPA委员会的一项决定来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
请将“但书”2的e项作为一个单独的备注,以便将其从“为了更大的确定性”的起首部分中分离出来。加拿大还建议将“注释”的措辞改为:采购实体可根据经修订的《政府采购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非邀约的创新建议书使用限制性征求建议的采购程序。
澳大利亚答复欧盟
2017年2月8日,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日期为2017年2月7日的以下来文。就欧洲联盟有关澳大利亚修订提议进行评论的答复(其具体内容,详见本文作者的上一稿件)。
问题一:
欧盟注意到,已对修订要约中所载实体名称进行了一些更改。这些修改的理由是“政府机构”的变化,对提供的覆盖范围没有任何负面影响。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是否确实如此,仍然存在疑问。基于此,欢迎澳大利亚作出进一步解释,以便予以确认。
答复一:
2016年9月30日澳大利亚要约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实体名称的所有变更都是由于这些实体的组织结构、政府变更机制的变更。对覆盖率没有任何负面影响。由于纳入了几个附件二的实体,覆盖面略有增加。实体变更汇总如下:附件一,由于政府机构变更导致的少量实体名称变更。覆盖范围不变。变化包括:澳大利亚犯罪追踪局(CrimTrac)已不复存在,其职能已与澳大利亚犯罪委员会合并,组成澳大利亚刑事情报委员会(the Australian Criminal Intelligence Commission);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更名为澳大利亚贸易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Trade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农业部更名为农业和水资源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通信部更名为通信和艺术部(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工业和科学部更名为工业、创新和科学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环境部更名为环境和能源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已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合并。澳大利亚2016年9月30日的修订过的出价清单附件一的所有实体名称变更都是由于这些实体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即政府机构发生变化。对覆盖率没有任何负面影响。
问题二:
欧盟注意到,现在只有63个实体,而初始出价中有65个中央政府实体。澳大利亚犯罪追踪局、家事法院、联邦巡回法院不再是名单的一部分。欧盟的理解是,这些实体与澳大利亚最初出价中已经涵盖的实体合并,因此修订后的报价中没有减少涵盖范围。如上所述,澳大利亚2016年9月30日报价附件一中实体名称的所有变更都是由于这些实体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即政府机构发生变化。对五个实体的名称进行了修改。欧盟重申其在关于初始清单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旨在全面覆盖中央一级的实体。澳大利亚的市场准入方案已经全面覆盖了各级政府机构。欧盟建议,符合澳大利亚与日本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实体覆盖范围。
答复二:
如上所述,澳大利亚目前正在考虑是否有可能纳入任何其他实体。这次修订清单中,引入了新的机动车辆采购说明。将首次出价附件七中的总注释予以删除,并引入附件1至3中。如上所述,澳大利亚移动了注释,以提供清晰性,并将其应用范围限制在需要的澳大利亚政府。
问题三:
关于第一次的初始出价中包含的“但书”条款,这次的修订出价清单中没有引入任何更改。基于此,欧盟在上一稿中有关澳首次出价的回应意见,即对“但书”中2、3.a、3.b、3.d的要求仍然有效。
答复三:
澳大利亚确认没有对“但书”2进行实质性修改,对于“但书”3中的a项、“但书”3中的b项和d项,澳大利亚不能再做任何修改了。“但书”2,在2016年9月30日的要约中,是“但书”3,与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有关,该局于2015年7月1日并入总检察长部。
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的职能不受澳大利亚采购框架义务的约束,不能成为澳大利亚贸易协定中政府采购要约的一部分。“但书”3的a项和b项,2016年9月30日报价中的“但书”4的a项和b项以及d项,均与澳大利亚国防部相关,是澳大利亚政府的要求,包含在澳大利亚全部具有政府采购义务的贸易协定中。
欧盟与澳洲之间在前面针锋相对的应答是否还会有下文,以及前述新西兰、加拿大提出的问题,澳大利亚将如何进行答复,敬请继续关注本人的后续稿件。
附:新西兰的附件一
在中央政府实体(Central Government Entities)名单中,下述所罗列的各“国家部门”的公共合同并不是全部均受到国际文书的管辖,通常合同都需要达到或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门槛,才受到GPA的管辖。除非另有规定,GPA涵盖下述中所列“中央政府实体”的采购,但这些采购须符合以下阈值:货物和服务分别为13万特别提款权,建筑工程服务为500万特别提款权,至于具体覆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范围,分别在附件四、附件五、和附件六中有详细的列举,有关这方面的合同标的,请读者阅读我后续对澳大利亚附件二至附件七的分析稿件,此处不进行介绍了。
第一轮出价的实体包括:
1. 初级产业部(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
2. 坎特伯雷地震恢复管理局(Canterbury Earthquake Recovery Authority);
3. 保护部(Department of Conservation);
4. 惩教署(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5. 政府法务署(Crown Law Office);
6. 商业、创新和就业部(Ministry of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Employment);
7. 文化和遗产部(Ministry for Culture and Heritage);
8. 国防部(Ministry of Defence);
9. 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10. 教育评审办公室(Education Review Office);
11. 环境部(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12. 外交和贸易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13. 政府通信安全局(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Security Bureau);
14. 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15. 新西兰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16. 内务部(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
17. 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18. 新西兰土地信息部(Land Information New Zealand);
19. 毛利人发展部(Ministry of Māori Development);
20. 新西兰海关总署(New Zealand Customs Service);
21. 太平洋岛屿事务部(Ministry of Pacific Island Affairs);
22. 总理内阁部(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23. 重大欺诈案调查局(Serious Fraud Office);
24. 社会发展部(Ministry of Social Development);
25. 国家服务委员会(State Services Commission);
26. 新西兰统计局(Statistics New Zealand);
27. 运输部(Ministry of Transport);
28. 财政部(The Treasury);
29. 妇女事务部(Ministry of Women's Affairs);
30. 新西兰国防军(New Zealand Defence Force);
31. 新西兰警察部(New Zealand Police)。
(未完待续,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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