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辽海: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10)

谷辽海2022-08-26 09:34

谷辽海/文

澳洲初始出价的中央政府实体,欧盟于2016年2月10日发表了回应意见。对此,根据往常惯例,澳大利亚会在第一时间立即进行认真答复。比如我国香港第一个质疑澳洲初步报价,澳大利亚马上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又如GPA缔约方挪威、瑞士等EFTA成员提出实体出价的技术方式,澳大利亚迅速进行了解释回应。再如加拿大提出澳洲在不同贸易协定之间的实体数量差异,澳大利亚很快地逐一进行了解释说明。而代表28个成员国的欧盟,虽然回应澳洲初始报价的时间有点晚,但也非常认真地就澳大利亚初始清单首次提出评议。这次澳大利亚对欧盟的答复似乎有点怠慢,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提交书面意见进行响应。令人意想不到的,前面的质疑声还没有全部得到响应,尚未平息所有的不同声音,紧接着的一个大动作就是修订了初始报价,澳大利亚匆匆地进行了第二轮的出价。从时间上来看,给人感觉,似乎是在完成申请加入之初的承诺。

澳大利亚于2015年6月2日申请加入GPA。其最初的市场准入提交书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分别于2015年9月8日和2015年9月23日进行分发。在2015年9月16日的委员会会议上,澳大利亚介绍了其初始报价,并提供了澳洲公共采购系统的背景。澳大利亚制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目标,即在2016年完成加入世贸组织GPA的工作,这有利于多边贸易体系,也有助于实现20国集团的增长目标。GPA的缔约方在发表初步意见时,热烈欢迎澳大利亚的初步市场准入报价及其所表达的高度雄心壮志。GPA各缔约方承诺支持澳大利亚迅速加入GPA的目标,并表示他们将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或改进建议。

澳大利亚承诺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加入GPA的谈判任务。可是,令人没想到的是,转眼间,已经匆匆过去了一年,还未完成首轮的谈判工作。

2016年9月30日,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请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向GPA各缔约方分发《澳大利亚加入GPA的修订要约》。

对于加入GPA的修订说明,澳大利亚表示,很荣幸地向《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提出修订后的市场准入提议。这一新的市场准入要约建立在澳大利亚于2015年9月提出的雄心勃勃的初始提交书的基础上。

在澳国内政府采购政策环境的背景下,澳大利亚回应了GPA成员提出的大多数建议和意见。澳大利亚递交以下第二份市场准入要约,供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各缔约方进行审议。

这次报价不影响其他方提供的可比市场准入。澳大利亚保留在加入谈判结束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撤回、修改或减少本次提交书的权利。澳大利亚保留更正任何错误或遗漏的权利。

以下是附件一修订后的“中央政府实体”及其注释。

修订后的中央政府实体

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名单:

1.行政上诉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2.总检察长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3.澳大利亚老年护理质监局(Australian Aged Care Quality Agency);

4.澳大利亚统计局(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5.澳大利亚国际农业研究中心(Australi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Research);

6.澳大利亚犯罪委员会/澳大利亚刑事情报委员会(Australian Crime Commission/Australian Criminal Intelligence Commission);

7.澳大利亚选举委员会(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

8.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9.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10.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11.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Australian National Audit Office);

12.澳洲金融管理局(Australian Offic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AOFM);

13.澳大利亚公共服务委员会(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14. 澳洲辐射防护和核安全局(Australian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Agency,ARPANSA);

15.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

16.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17. 澳洲贸易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Trade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ustrade);

18. 澳洲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AUSTRAC);

19.气象局(Bureau of Meteorology);

20.英联邦赠款委员会(Commonwealth Grants Commission);

21.农业和水资源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Water Resources);

22.通信和艺术部(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

23.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ce);

24.教育和培训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25.就业部(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26.财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27.外交和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28.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29.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30.移民和边境保护局(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31.工业、创新和科学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Science);

32.基础设施和区域发展部(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33.议会事务部(Department of Parliamentary Services);

34.社会服务部(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35.环境和能源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and Energy);

36.众议院部(Department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37.总理内阁部(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38.参议院部(Department of the Senate);

39.国库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40.退役军人事务部(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41.公平工作委员会(Fair Work Commission);

42.澳大利亚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43.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Geoscience Australia);

44.税务总监(Inspector-General of Taxation);

45.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

46.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 of Australia);

47.国家血液管理局(National Blood Authority);

48.国家资本管理局(National Capital Authority);

49.国家竞争委员会(National Competition Council);

50.议会法律顾问室(Office of Parliamentary Counsel);

51.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办公室(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52.澳洲隐私保护办公室(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53.联邦行政督察专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Commonwealth Ombudsman);

54.检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55.公平工作调查专员署(Office of the Fair Work Ombudsman);

56.情报和安全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Inspector-General of 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57.总督官方秘书办公室(Office of the Official Secretary to the Governor-General);

58.生产力委员会(Productivity Commission);

59.专业服务计划审查局(Professional Services Review Scheme);

(Professional Services Review Scheme);

60.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Royal Australian Mint);

61.澳大利亚安全工作署(Safe Work Australia);

62.海员安全、康复和赔偿管理局/海上护理管理局(Seafarers Safety, 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Authority ,Seacare Authority);

63.职场性别平等署(Workplace Gender Equality Agency)。

本文作者解读

看到澳洲第二轮修订后的出价,的确是有些令人意外。因为上一稿中欧盟站在不同角度提出一些评论和意见,虽然有些质疑事宜,澳大利亚已经对GPA其他缔约方进行了解答,但每个成员的意见均应当得到尊重,进行相应的回复应该是起码的礼仪。尽管也存在个别申请加入的国家,对GPA成员提出的质疑和意见进行回避、不予以理睬或没有任何回应。这种情况还是较少出现。作为德国、意大利、法国、联合王国等成员国代表的欧盟,在48个GPA成员中举足轻重。对澳洲第一轮的评述和建议,通常情况下,应该会及时得到回应答复。况且,澳大利亚一直比较积极、主动地回应各方提出的书面意见。

在首轮出价的65个实体中,GPA的多个缔约方提出澳洲的实体数量少于其他贸易协定中的出价,建议应该平衡一下,多增加几个实体。上面修订后的出价,有议会组织:参议院部、众议院部等;有行政机关:总理内阁部、财政部、澳洲金融管理办公室、国库部等;有军事机构:国防部等;有司法部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等;还有不少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可是,这次修订后的清单不仅没有增加中央政府实体数量,反而减少至63个实体。看了前述的清单,估计新一轮针尖对锋芒、澳洲舌战群雄的激烈场面又将再现。除了所罗列的修订后的实体清单,澳大利亚与第一轮的做法一样,紧随实体名单,增加了以下的“但书”内容。

附件一的备注事项

1.GPA仅涵盖本附件中所列的实体,包括所列实体内的办事处。

2.GPA不包括本附件所列任何实体对机动车辆的采购。

3.GPA不包括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或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进行的采购。

4.国防部:

a.由于GPA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安全和一般例外,GPA不包括国防部采购的以下货物:

武器;消防设备;弹药和爆炸物;导弹;飞机和机身结构部件;飞机部件和附件;飞行器发射、着陆和地面操作设备;船舶、小艇、浮桥和浮船坞;船舶和海洋设备;地面效应车辆、机动车辆、拖车和自行车。

说明:货物是否包括在本注释的范围内,应仅根据以上左栏中提供的解释来确定。美国联邦供应代码仅供参考。关于美国联邦供应代码的完整列表,澳大利亚的类别与之大致相当。

b.由于GPA第三条所规定的安全和一般例外,GPA不涵盖通用产品分类规定和世贸组织有关服务分类规则详述的下列服务:

i.军用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评估、维护、修理、修改、重建和安装,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A&J的相关部分;

ii.运营政府所有的设施,大约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M;

iii.空间服务(AR、B4和V3);和

iv.支持海外军事力量的服务。

c. GPA不包括国防情报局、澳大利亚信号局或澳大利亚地理空间情报局或代表其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d.关于GPA第四条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中的第1款和第2款(非歧视),澳大利亚政府保留根据GPA第三条所规定的安全和一般例外中的第1款,支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权利。

本文作者评论

前面的“但书”,相比较第一轮的初始出价,是有些改进,比如在63个实体的基础上,涵盖了各实体内部的办事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增加了GPA的覆盖规模和范围,举例来说,澳大利亚的国库部,包括五个部门:财政、宏观经济、收入、市场以及公司和外国投资。除了国库部的堪培拉办事处之外,国库部还在悉尼、墨尔本和珀斯设有办事处。这些办事处使国库部能够更好地了解所有部门和地区的经济,并帮助与私营部门建立更牢固的关系。这些分支机构在货物、工程和服务方面的财政支出都是非常庞大的。

可是,第二轮修订后的出价,还是没有包括各实体下属的独立机构和监管机构,比如国库部监管的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保诚监管局、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等中央政府实体。国库部监管的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简称澳联储)是中央银行,系发行全球第五大流通货币澳元(Australian Dollar)的机构。在上一稿中,欧洲联盟曾对澳洲初始报价中没有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旧国会大厦等机构提出过质疑。

在加拿大、日本等GPA缔约方提出的建议中,均要求增加“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旧国会大厦”这两个中央政府实体,而对澳大利亚在答复意见中,表示赞同、采纳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建议,将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旧国会大厦纳入附件一的实体清单中。

然而,这次修订后的名单中,还是没有看到这两个实体名单。在这次的第二条“但书”中,明确排除了所列任何实体对机动车辆的采购。这项在初始报价中没有特别强调或罗列出来。

有关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的“但书”与第一次的出价一样,表明澳大利亚没有采纳GPA任何缔约方的建议,还是坚持明确排除。

对于第四项国防部的“但书”,所排除的标的和实体,与初始出价中的内容似乎大同小异。

修订后出价的附件一,上面仅仅只是本文作者阅读后的初步分析。至于GPA各缔约方的评论和回应意见,我会在后续稿件中逐一进行推荐和评述。

 

(未完待续,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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